北美两国立法环保税
来源:东莞唐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阅读:1741 更新时间:2019-03-19 10:56北美两国立法环保税
确保环保税执行到位
早在,1971年,美国国会引入一个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向环境排放硫化物征税的议案,并在1987年建议对一氧化硫和一氧化氮的排放征税。自此以后,美国政府逐步把税收手段引进环保领域,至今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主要有对损害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汽油税,与汽车使用相关的税收和费用如卡车、拖车消费税,轮胎税等,以及开采税、固体废弃物处理税费、二氧化硫税、环境收入税等。
从征收管理看,美国对环境税的征收管理非常严格。它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缴入财政部。财政部将其分别纳入普通基金预算和信托基金,后者再转入下设的超级基金。1986年,美国出台《超级基金修正案》,创建了超级基金项目以治理国家污染最严重的地方。由于征管部门集中,征管手段现代化水平高,因此在美国,拖欠、逃漏环境税的现象很少,环境税征收额呈逐年上升趋势。该国环境税以重点突出、制度配套的特点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美国联邦层面的环境税制体系比较完备,也是唯一一个在其税收法典中提出“环境税”的国家。美国的税收体系由联邦税、州税和地方税构成,对于常规污染物的控制,美国并未实施基于排放的税收,这与美国的环境管理体系有关。
相比于欧盟国家,美国更依赖于其强有力的环境管制体系,对于排放的控制主要由各项环境标准、排放许可证等命令控制手段构成其骨架体系。对于是否要以环境税来筹集环境保护的资金,虽然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已经广泛被接受,但在执行中,美国也一直面对巨大的公共环境治理的资金需求,因此是继续征收超级基金税,还是以一般预算支持超级基金仍在争论中。
在加拿大的税收体系中,基于环境的税费主要分为碳税、特定消费税、特定产品税、排污收费。
一、加拿大环境保护的立法权在联邦和省政府。目前,加拿大联邦层面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主要包括:《加拿大环境保护法》《加拿大环境影响评价法》《濒危物种法》《危险货物运输法》《危险产品法》等。
二、1999年修订的《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是加拿大实施环境保护与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与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不同的是,该法多达356条,每一条包括若干款、项,对所涉及的环境资源管理的各个方面既有明确的术语定义,又有详尽的实体制度、行为准则、执行保障、救济方法的规定,颇具可操作性。尤其是明确了政府和公众的权力及义务,并对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各个阶段的范围、方式、途径和法律保障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三、值得一提的是,在销售饮料时,加拿大向消费者征收环保费并收取一定的押金。每个瓶子的征税额度从0.05~0.30加元不等,到归还空瓶时退还押金,环保费留存,用于对一次性饮料容器的处理。这种措施减少了乱扔饮料包装现象,保护了自然和能源。在购买空调时,购买者必须交一部分额外的环境税。在加拿大联邦税法中,有些规定鼓励纳税人投资用于环境保护的项目与设备,对这类项目的成本可适当抵扣收入,对节约能源、减少空气污染和水污染的设备采用加速折旧法以减少企业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