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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立法治理尾气超标排放 最高罚500元

更新时间:2010-05-05 15:17 来源:中安车网 作者: 阅读:1085 网友评论0

车子一启动,“屁股”后立即喷出滚滚黑烟,在合肥街头,类似情景天天上演。 《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今后,合肥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必须与安全技术定期检测同时进行,若检测不合格将无法通过年检。尾气严重超标的“乌贼车”,不按要求进行治理将被罚款,最高可达500元,拒不治理,将被责令停止上路行驶。

“黄标车”将受交通管制

今后,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挡风玻璃上必须贴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意见稿”提出,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汽油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但符合出厂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同时,对涂改、伪造、转让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将随机抽测尾气

汽车尾气增加,是造成空气质量下降最主要的“元凶”,合肥拟对机动车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对按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环保合格标志。新车应在拟注册登记地申请核发合格标志,外地转入合肥的机动车,应达到国Ш及以上排放标准,并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不符合标准不予转入。

此外,相关部门还将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排污状况进行抽测,并当场明示检测结果,按规定,检测不收费,司机不得拒绝、阻挠。机动车经定期检测或抽测,其污染物排放超标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车主限期治理。

有异议可申请复测今后,合肥将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发布污染检测情况,并免费提供查询。

根据《管理办法》,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不得要求车主或司机,到指定的维修企业治理排气污染,或使用指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设备。当事人对检测机构出具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机构申请复测。

环保部门还将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环境的投诉和举报,应当在7日内予以处理和答复。

“吐黑烟”最高罚500

“乌贼车”上路怎么办?办法规定,机动车行驶时,如果被发现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环保部门可立即对车辆进行抽测,检测不合格将责令车主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处以超标车辆每台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治理责令停止行驶。拒绝、阻挠环保部门进行抽测,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意见稿”还对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作出规定,要求必须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技术规范、排放标准、检测方法进行排气污染检测,不得在检测中弄虚作假,也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业务。若未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擅自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外地号牌机动车首次在合肥市内行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将给予警告,再次驶入时仍未改正,将按规定处理。对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等机动车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将由环保部门报市政府确定。

市民可举报“黑尾巴”汽车

对于机动车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环保部门可以立即对车辆进行抽测。经检测不合格的,责令机动车所有人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的,处以超标车辆每台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治理或者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责令停止行驶。外地号牌机动车首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记录在案;若再次驶入本市时仍未改正的,将处以同样罚款。

若发现拖着“黑尾巴”的汽车,市民也可以向环保部门投诉举报。“意见稿”规定,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环境的投诉和举报,应当在7日内予以处理和答复,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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