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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修复行业存在万亿市场空间

更新时间:2014-07-02 09:04 来源:和讯股票 作者: 郭凡礼 阅读:1679 网友评论0

近年来,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南方土壤污染重于北方,长三角、珠三角、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

郭凡礼表示,我国的土壤污染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累积形成的,其主要原因首先是工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等导致其周边土壤污染;其次是农业生产活动。由于农民环保意识薄弱,不考虑环境危害任意进行污水灌溉,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和畜禽养殖等也都导致耕地土壤污染。

郭凡礼同时表示,中国的大气和水污染治理都已经走了将近40年的历程,然而到目前为止,土壤污染治理还处于上游的咨询、设计和检测环节,下游的修复环节完全没有启动,这一方面是受制于资金、商业模式、技术等问题;另一方面是上游控制污染源的排放成本远远小于下游土壤修复所需的资金,因此社会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上游,所以下游的修复环节迟迟没有启动。

另一方面,全国耕地修复需投入10万亿元以上,一旦要启动全国的土壤修复工程,政府将成为最主要的买单者,由于土壤政策的缺位造成土壤污染,政府理应担当治理的责任。如荷兰2000-2009年土壤污染修复成本为3.35亿欧元/年,其中政府投入为1.6亿欧元/年。政府会通过颁布新政策,对造成污染的责任方强制征收资金,比如说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土地增值实现投入机制的理顺。

在我国,除了耕地,目前土壤修复项目主要包括由政府付费的景观整治,以及房地产开发商为了满足居住用地环境标准所开展的场地修复。为了协调房地产商与工业用地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采取征税的措施可以让两者共同承担治理的责任。如果由工业用地所有者负责治理,会把这部分费用转嫁到工业用地的价格成本上,与房地产商治理的最终结果是一致的,但这明显不利于房地产商,而征税能够将双方的治理成本平均化。

吸引土壤修复市场投资的重要因素在于该产业是否可以将实际需求转化为市场需求。郭凡礼指出,治理已经污染的土壤,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的个人或企业来付费;而今后排放的污染,应当按照“谁付费谁污染”的原则,只有先支付了费用,才能对环境进行排污。尽管都是由污染者来付费,但是治理的先后顺序的改变,将有利于缓解土壤问题的恶化。

在市场层面,从去年到今年一季度这15个月的时间内,以“土壤修复”注册的公司从之前的200家迅速激增到1000多家,这表明土壤修复市场的确是一个新的蓝海行业,但郭凡礼同时指出环境修复和污水处理等行业完全不一样,资金和技术壁垒都很高,大部分人只是因为看到了潜在市场而助长了积极性,这1000多家土壤修复注册的公司预计5年左右绝大部分将不存在。土壤修复行业存在万亿的市场空间,但是能够捞到金的仍是以具备资金和技术的大企业为主。

国外土壤修复经验无论是在对象、方法、及买单者上,值得中国借鉴的地方有很多,郭凡礼表示,首先要完善立法,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较为全面的污染场地管理框架和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对污染和调查修复责任的认定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日本最早在土壤保护方面立法,基于风险管理的土壤污染防治模式,对工业企业关停与转产、及进行土地再开发时产生的土壤污染进行了规定;美国对土壤污染采取“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同时明确了政府的责任,规定了美国环保局在实施土地整治行动时的具体程序等。

其次要提升修复技术,污染土壤修复技术的研究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在过去的30年间,欧、美、日、澳等国家纷纷制订了土壤修复计划,巨额投资研究了土壤修复技术与设设备,积累了丰富的现场修复技术与工程应用经验,成立了许多土壤修复公司和网络组织,极大的促进了土壤修复技术的快速发展。最后,国外土壤修复的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郭凡礼也建议我国征收环境税,协调各方利益,根据不同的税种征收的资金用于专项治理。(作者系中投顾问产业与政策研究中心 研究总监)近年来,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南方土壤污染重于北方,长三角、珠三角、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

郭凡礼表示,我国的土壤污染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累积形成的,其主要原因首先是工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等导致其周边土壤污染;其次是农业生产活动。由于农民环保意识薄弱,不考虑环境危害任意进行污水灌溉,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和畜禽养殖等也都导致耕地土壤污染。

郭凡礼同时表示,中国的大气和水污染治理都已经走了将近40年的历程,然而到目前为止,土壤污染治理还处于上游的咨询、设计和检测环节,下游的修复环节完全没有启动,这一方面是受制于资金、商业模式、技术等问题;另一方面是上游控制污染源的排放成本远远小于下游土壤修复所需的资金,因此社会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上游,所以下游的修复环节迟迟没有启动。

另一方面,全国耕地修复需投入10万亿元以上,一旦要启动全国的土壤修复工程,政府将成为最主要的买单者,由于土壤政策的缺位造成土壤污染,政府理应担当治理的责任。如荷兰2000-2009年土壤污染修复成本为3.35亿欧元/年,其中政府投入为1.6亿欧元/年。政府会通过颁布新政策,对造成污染的责任方强制征收资金,比如说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土地增值实现投入机制的理顺。

在我国,除了耕地,目前土壤修复项目主要包括由政府付费的景观整治,以及房地产开发商为了满足居住用地环境标准所开展的场地修复。为了协调房地产商与工业用地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采取征税的措施可以让两者共同承担治理的责任。如果由工业用地所有者负责治理,会把这部分费用转嫁到工业用地的价格成本上,与房地产商治理的最终结果是一致的,但这明显不利于房地产商,而征税能够将双方的治理成本平均化。

吸引土壤修复市场投资的重要因素在于该产业是否可以将实际需求转化为市场需求。郭凡礼指出,治理已经污染的土壤,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的个人或企业来付费;而今后排放的污染,应当按照“谁付费谁污染”的原则,只有先支付了费用,才能对环境进行排污。尽管都是由污染者来付费,但是治理的先后顺序的改变,将有利于缓解土壤问题的恶化。

在市场层面,从去年到今年一季度这15个月的时间内,以“土壤修复”注册的公司从之前的200家迅速激增到1000多家,这表明土壤修复市场的确是一个新的蓝海行业,但郭凡礼同时指出环境修复和污水处理等行业完全不一样,资金和技术壁垒都很高,大部分人只是因为看到了潜在市场而助长了积极性,这1000多家土壤修复注册的公司预计5年左右绝大部分将不存在。土壤修复行业存在万亿的市场空间,但是能够捞到金的仍是以具备资金和技术的大企业为主。

国外土壤修复经验无论是在对象、方法、及买单者上,值得中国借鉴的地方有很多,郭凡礼表示,首先要完善立法,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较为全面的污染场地管理框架和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对污染和调查修复责任的认定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日本最早在土壤保护方面立法,基于风险管理的土壤污染防治模式,对工业企业关停与转产、及进行土地再开发时产生的土壤污染进行了规定;美国对土壤污染采取“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同时明确了政府的责任,规定了美国环保局在实施土地整治行动时的具体程序等。

其次要提升修复技术,污染土壤修复技术的研究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在过去的30年间,欧、美、日、澳等国家纷纷制订了土壤修复计划,巨额投资研究了土壤修复技术与设设备,积累了丰富的现场修复技术与工程应用经验,成立了许多土壤修复公司和网络组织,极大的促进了土壤修复技术的快速发展。最后,国外土壤修复的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郭凡礼也建议我国征收环境税,协调各方利益,根据不同的税种征收的资金用于专项治理。(作者系中投顾问产业与政策研究中心 研究总监)近年来,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南方土壤污染重于北方,长三角、珠三角、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

郭凡礼表示,我国的土壤污染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累积形成的,其主要原因首先是工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等导致其周边土壤污染;其次是农业生产活动。由于农民环保意识薄弱,不考虑环境危害任意进行污水灌溉,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和畜禽养殖等也都导致耕地土壤污染。

郭凡礼同时表示,中国的大气和水污染治理都已经走了将近40年的历程,然而到目前为止,土壤污染治理还处于上游的咨询、设计和检测环节,下游的修复环节完全没有启动,这一方面是受制于资金、商业模式、技术等问题;另一方面是上游控制污染源的排放成本远远小于下游土壤修复所需的资金,因此社会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上游,所以下游的修复环节迟迟没有启动。

另一方面,全国耕地修复需投入10万亿元以上,一旦要启动全国的土壤修复工程,政府将成为最主要的买单者,由于土壤政策的缺位造成土壤污染,政府理应担当治理的责任。如荷兰2000-2009年土壤污染修复成本为3.35亿欧元/年,其中政府投入为1.6亿欧元/年。政府会通过颁布新政策,对造成污染的责任方强制征收资金,比如说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土地增值实现投入机制的理顺。

在我国,除了耕地,目前土壤修复项目主要包括由政府付费的景观整治,以及房地产开发商为了满足居住用地环境标准所开展的场地修复。为了协调房地产商与工业用地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采取征税的措施可以让两者共同承担治理的责任。如果由工业用地所有者负责治理,会把这部分费用转嫁到工业用地的价格成本上,与房地产商治理的最终结果是一致的,但这明显不利于房地产商,而征税能够将双方的治理成本平均化。

吸引土壤修复市场投资的重要因素在于该产业是否可以将实际需求转化为市场需求。郭凡礼指出,治理已经污染的土壤,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的个人或企业来付费;而今后排放的污染,应当按照“谁付费谁污染”的原则,只有先支付了费用,才能对环境进行排污。尽管都是由污染者来付费,但是治理的先后顺序的改变,将有利于缓解土壤问题的恶化。

在市场层面,从去年到今年一季度这15个月的时间内,以“土壤修复”注册的公司从之前的200家迅速激增到1000多家,这表明土壤修复市场的确是一个新的蓝海行业,但郭凡礼同时指出环境修复和污水处理等行业完全不一样,资金和技术壁垒都很高,大部分人只是因为看到了潜在市场而助长了积极性,这1000多家土壤修复注册的公司预计5年左右绝大部分将不存在。土壤修复行业存在万亿的市场空间,但是能够捞到金的仍是以具备资金和技术的大企业为主。

国外土壤修复经验无论是在对象、方法、及买单者上,值得中国借鉴的地方有很多,郭凡礼表示,首先要完善立法,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较为全面的污染场地管理框架和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对污染和调查修复责任的认定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日本最早在土壤保护方面立法,基于风险管理的土壤污染防治模式,对工业企业关停与转产、及进行土地再开发时产生的土壤污染进行了规定;美国对土壤污染采取“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同时明确了政府的责任,规定了美国环保局在实施土地整治行动时的具体程序等。

其次要提升修复技术,污染土壤修复技术的研究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在过去的30年间,欧、美、日、澳等国家纷纷制订了土壤修复计划,巨额投资研究了土壤修复技术与设设备,积累了丰富的现场修复技术与工程应用经验,成立了许多土壤修复公司和网络组织,极大的促进了土壤修复技术的快速发展。最后,国外土壤修复的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郭凡礼也建议我国征收环境税,协调各方利益,根据不同的税种征收的资金用于专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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