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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匹配 新环保法给违规企业敲响警钟

更新时间:2014-12-30 16:48 来源:中国工业报 作者: 阅读:1710 网友评论0

“新修订的 《环境保护法》明年1月1日就要正式实施了,排污企业要抓紧准备。不要等到环保部门的人查上门,说自己不知道。”在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日前举办的落实新修订 《环境保护法》 (以下简称新环保法)座谈会上,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处罚处副调研员李铮提醒企业。

环保部政法司法规处处长王炜在会上介绍了新环保法的主要内容、特点和亮点,并就加强对污染企业监督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解读。来自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的代表,围绕如何落实新环保法提出了针对性建议。

违法成本增加 处罚力度加大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根据规定,新环保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业内专家表示,新环保法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作出了界定,并对决策机构、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解决了原环保法存在的职责不清、权限模糊等问题,实现了权责匹配,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环保法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政策的最亮点是,新环保法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一系列条款,特别是按日计罚条款,将彻底改变之前一直备受诟病的 “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历史。

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秘书长刘国正告诉记者,此次修法,根治了过去企业污染防治责任软化的痼疾,加大了处罚力度,让污染者切实承担污染环境的成本。

王炜解读指出,排污企业违法排污将按照违法的天数计算罚款,上不封顶,直至罚到企业改正为止。新环保法的一项重要创新是确立了 “保护优先”和 “损害担责”的原则。环境保护不再与经济发展相适应,而是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政府、企业和公众成为三大责任主体。

为确保新法有效落实,使各项条款更具操作性,与其配套的 《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 《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四项实施细则近日公开征求意见,并将于年内印发。

按照实施细则,违法排污企业不仅会受到罚款处罚,相关责任人员也会受到行政拘留等处罚,如果是排污危险废物,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李铮说,“有些企业老总不怕罚款,但如果限制其人身自由,损失可就大了。”

关于当前存在的企业违法隐蔽性问题,王炜说, “有些企业埋设排污暗管,查都查不到。”对此,记者注意到,在实施细则中,针对部分企业存在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要采取法律规定的相应措施严格处罚。

此外,环保部门还将设立黑名单制度,企业的违法信息将纳入诚信档案。在上市、融资等环节都会受到严格限制。王炜透露,环保部正在就相关工作与发改委等部门进行规范和细化。

建言献策 企业积极应对

“要有效落实新环保法,企业主体作用不可小觑。”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副秘书长成亚威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应树立环境保护自身有责的理念,积极学习新环保法,及早做好准备。

同时作为上市公司环境社会责任调查活动办公室主任,成亚威对上市公司履行新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和希望。他说,作为行业标杆企业,上市公司理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行业骨干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要加强自身建设,在严格守法及环境保护上为其他企业做出表率。

“作为企业,我们更关心的是新环保法的实施对我们意味着什么,有什么样的发展机遇,企业能够做什么。”天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邓群告诉记者。

邓群建议,尽快出台节能环保领域的绿色清单和绿色目录,特别是针对京津冀等重点地区的节能环保项目,能够简化审批程序、减免费用等。建议设立京津冀节能减排专项投资发展基金,推进市场化碳排放交易体系建设,建立京津冀绿色碳排放交易银行,借鉴CDM机制,开展三地碳排放强制性交易,鼓励清洁发展机制在京津冀地区的落实和实现。

针对合同环境服务等创新模式,邓群建议,出台类似合同能源管理的鼓励政策,促进社会第三方环保服务公司开展环保服务业,撬动社会资本,进而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

“除了加大执法力度外,污染物排放标准也亟待提高。”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何愿平建议。他认为,现阶段我国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过低,建议按照新环保法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条款,在 “三河、三湖、一江、一库”地区,提高地方污水排放标准。

成亚威向记者强调: “新环保法还有一个重大突破,就是增加了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一章。这一章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还规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成亚威表示,目前,包括上市企业在内的不少重点排污单位,在公开环境信息方面还很不到位,存在不公开、公开不到位、隐瞒环境信息尤其是环境事故信息的问题。希望这些企业高度重视并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上市企业作为公众企业,更应该带头做好这项工作。 “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和会员媒体,将追踪重点排污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情况。” (本报记者 司建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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