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的三个 “力不从心”
新《环保法》实施一年有余,在为环保执法装上“钢牙利齿”的同时,也仍有着力所不能及的无奈。日前,接连多次上榜的中石油等央企下属企业再次出现超标排放问题,环保“黑名单”难掩无奈。而昨日,多家高校环境法学相关研究部门联合发布了《新〈环保法〉实施情况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明确提出我国仍存在环境公益诉讼成本过于昂贵、地方“未批先建”补环评等问题。
无奈的“黑名单”
定期发布存在典型环境违法行为企业名单,是新《环保法》实施后,我国加强环境执法社会监督的有效手段。对比环保部最近几次公布的信息不难发现,有部分企业已经成为了“黑名单”上的“熟面孔”,其中不乏央企、上市企业、知名企业下属企业。而本次环保部公布的上榜企业中,也出现了中石油、华电等央企下属企业,以及中国耀华玻璃集团公司等上市公司的身影。而就在两个月前,环保部公布的1月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的环境案件处理情况中,中石油下属企业已赫然在列。而且,去年新《环保法》实施两个月时,中石油吉林分公司因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被环保部门按日连续处罚78万元,并被作为典型案例向社会通报。此外,中石油兰州石化分公司还因环境违法事件整改不力曾被三次约谈。
曝光、公开信息甚至处罚始终难以遏制企业反复出现环境违法行为,业界对于“黑名单”发挥的警示作用产生了担忧。“环境违法屡禁不止核心原因还是违法成本过低”,北京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特别提出,有一些地方国企行政级别高于当地监管部门,且在税收、就业等方面贡献占比甚重,地方政府出于经济的考量,也会选择对污染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在马军看来,要从根源上整顿环境问责名单上的“常客”,还需行政、司法等多重措施发力,“针对地方庇护的情况,可以充分运用约谈机制,由环保部直接向省级、市级官员施压,要求整改。而在监督方面,环保部也应继续推进信息公开,比如向银行提供违法企业资料,以阻断这些企业的信贷支持,达到惩戒目的”。
昂贵的公益诉讼
环境违法行为的负面影响上升到一定高度,就可能会引发环境公益诉讼。在新《环保法》草案几经易稿时,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甚至成为了环保专家们讨论的核心话题。《报告》课题组成员之一、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冯嘉介绍,在新《环保法》实施的第一年,最高法公布数据称我国共发生了53起环境公益诉讼。“在数量上,新《环保法》实施后,环境公益诉讼并未出现人们担心的滥诉、乱诉等问题,反而总数与预计相比是偏少的;在地域分布上,53个案件中课题组收集到信息的42起案件分布较集中,有12起都发生在贵州。”冯嘉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冯嘉提出,在过去的一年中,环境公益诉讼成本过高问题格外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间环保组织提起诉讼的热情。冯嘉举例称,去年有地方出现了标的额1.6亿元的环境公益诉讼,而这起案件法院收纳的诉讼费高达250万元,“按照现行规定,诉讼费一般是由原告预付的,对于民间环保组织来说,这一费用形成的负担着实不轻。此外,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的鉴定结果往往也需要环保组织自掏腰包解决,支付成本同样不低。”冯嘉坦言,在此情况下,去年6月江苏就出现了地方多个环境公益组织拒绝就某起环境违法案件提起公益诉讼,最终由地方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主要原因之一可能就是因为诉讼成本过高。
未批先建的隐忧
在部分专家看来,从源头上避免环境污染项目落地才是“治本”的措施,其中,环评就是被赋予“把关”任务的重要环节之一。《报告》指出,虽然《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已十余年,但环评制度的实施情况并不理想,“未批先建”现象普遍,导致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就是地方允许“未批先建”的项目、企业事后补办环评手续,而且没有罚款处罚措施。而在新《环保法》中,我国取消了补办环评手续规定。
然而,冯嘉透露,调查显示,去年我国仍有北京、天津等8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存在项目建设后补办环评的问题。而《报告》也公布数据显示,在各省级环保部门公布的209个“未批先建”环评违法项目中,仅有32%的项目未准许补办手续。
冯嘉分析称,之所以仍有地方存在上述现象,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地方环保部门对新《环保法》第61条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规定如何试用内容之间的关系没有搞清楚,所以还存在适用老法解决新法颁布后相关案件的情况。去年底,环保部已经发布了相关解释意见,明确补办环评的处理形式不得再适用,因此,冯嘉预测,今年这种情况应该会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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