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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水质监测的标尺作用落地生根

更新时间:2017-09-15 10:26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4238 网友评论0

对于水环境管理来说,水质监测起着标尺作用。要让水质监测的标尺作用落地生根,让标尺的端头放下、放好,真实反映水环境质量状况。  

◆李敬喜  

水环境监测是水环境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是评价考核各级政府改善水环境质量和治理水环境污染成效的重要依据。然而,由于利益驱动,在有些地方,水环境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事件仍未完全杜绝。一些人员通过擅自挪动监测点位、修改仪器关键参数、篡改样品分析和监测报告结果等恶劣行径,使得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大打折扣。  

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各部门纷纷重拳出击。2015年1月1日,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明确规定了“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的量刑标准,将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问题提升至法律层面。2015年12月29日,环境保护部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对监测数据造假的情形进行了界定,有力地保证了新环保法的落实。2016年11月1日,环境保护部颁布《“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为环境监测工作的真实性保驾护航。2016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将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纳入污染环境罪。  

这一系列举措取得了积极成效。特别是《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颁布后,为提高国家地表水网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可比性,环境保护部组织编制了《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从样品采集、保存和运输、现场监测项目操作、实验室分析测试方法选择和操作、内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多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监测任务全过程的科学操作规程。  

经过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水环境监测弄虚作假问题得到遏制,数据逐渐归真。然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受多种因素影响,每一个环节都可能使监测结果产生波动。虽然相关部门对监测方法、操作流程、实验室保证以及人员技能等都做出了详尽要求,但是某些方面的规定仍需细化。例如任何污染物在水中的分布不可能是十分均匀的,必须充分考虑到所测污染物的时空分布,同时还要充分考虑河流水量的变化。因此,目前的水环境监测数据与水环境质量还不能全面实现“一一对应”,“真实性”与“科学性”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误差。  

以陕西为例,陕西中部与北部属大陆季风性气候,夏季多雨,冬季干旱,水资源分布时空不均,且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较高。根据《2015年陕西省水资源公报》显示,关中和陕北地区水资源总量分别为66.10亿立方米、27.09亿立方米,用水总量分别为54.18亿立方米、10.34亿立方米,水资源开发利用率高达81.9%和38.1%。由于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过高,大量修建湖库等水利设施对水资源进行拦截,在枯水期又适逢农业灌溉取水,往往造成河流生态流量无法保证甚至断流现象,水质暂时性恶化。  

此外,很多河流断面设置的采样点往往在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排口下游不远处,实际监测数据只能反映尾水水质,并不能全面反映河流水环境质量。  

同样存在监测断面设置不能完整反映河流情况的还有位于陕西省榆林市境内的无定河。作为黄河一级支流,无定河多年平均径流总量为2.93亿立方米,共布设了6个水质监测断面,其中辛店断面位于绥德县下游约8公里处,作为入黄断面被列入国考断面。表面上看,其水质反映了整个无定河对黄河污染的贡献,但由于这一断面距离无定河真正的入黄口清涧县的王家河村还有115公里。由于距离较远,监测断面与实际入黄口之间存在一定的污染源,因此,这一断面的水质监测数据也未能真实地反映出河流的实际污染状况。  

对于水环境管理来说,水质监测起着标尺作用。为了让水质监测的标尺作用落地生根,让标尺的端头放下、放好,真实反映水环境质量状况,笔者建议,应从五个方面加强水环境监测工作的科学建设。  

一是完善环境监测操作程序和规程。开展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比对环境监测各种影响因素,充分考虑河道流量和污染物浓度的关系。设置不同采样情景,细化采样条件,通过完善的程序和规程来提高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  

二是利用河长制的联动机制,水利部门认真研究河道水生态环境特点,一河一策,确定生态流量需求,协调供需矛盾,利用库塘坝渠,保障河流生态基流。同时与环境监测部门加强联络,构建信息交流平台,通报水文信息,合理确定采样条件,建立水文和水质耦合信息,全面系统反映河流水环境状况。  

三是对现场条件发生变化较大的监测断面进行全面摸底调整,按程序审批。结合环境保护部开展的国控网地表水运行质控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国控点位的调整。开展省控断面设置情况调查,对不符合条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省控点位进行优化调整。  

四是严肃查处水质监测质量问题,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这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的监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监测质量专项检查。要把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作为环境执法的重点之一,严格执行对监测数据造假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布,提高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威慑力。  

五是加强环境监测人员思想道德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强化监测人员的党性修养、法律观念和职业操守,严格贯彻执行各项决策和部署,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坚守监测底线,求实求严,从细微处入手,消除不足和差异,不断提高监测水平和质量。继续提升环境监测人员的责任意识,让监测数据的真实不仅反映水环境的真实,更要反映环境监测人员的责任心,真正让水质监测的标尺作用落地生根。  

作者系陕西省环保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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