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自治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基础作用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涉及当地群众的切身利益,理应发挥村民的主体地位。村民自治能够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等功能,提升农村环境治理的效率。
山西洪洞三维集团违法排污事件被曝光,其背后反映出村级组织主体责任的缺失。对此,笔者认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应构建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现代乡村治理体系,从而最大限度防止污染的发生,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生活需要。
首先,要发挥自治在农村环境治理过程中的基础作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村民自治已经成为实现、维护和发展我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的重要制度基础。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涉及当地群众的切身利益,理应发挥村民的主体地位。村民自治能够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等功能,提升农村环境治理的效率;同时村民自治必须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村两委班子的素质和能力,让他们在农村环境治理中担当起先锋堡垒作用;村民自治还要鼓励和吸引社会各界人士投身农村环境治理过程中,形成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的局面。
其次,要充分发挥法治在农村环境治理过程中的保障功能。要加强群众的法治意识,让他们能自觉运用法律武器捍卫权益,特别是对于侵害自身利益的环境污染事件。要加强法律的保障功能,加大生态治理领域的执法力度,从而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同时要建立健全农村执法监督的体制机制,对涉及农村环保方面的腐败现象“零容忍”,依法查处环保领域中的利益输送,切实打击侵犯农民利益的“微腐败”。要通过培养农民自觉守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的法治意识,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再次,要充分发挥德治在农村环境治理过程中的支撑作用。德治是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精神支撑,在农村运用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让环境保护成为广大群众的行动自觉,形成道德规范对群众行为的软约束;同时要牢牢抓住基层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充分发挥农村党支部组织群众、动员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作用,通过深入解读当前老百姓关心的环保方面的政策举措,凝聚群众的精气神,实现村民自治、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三者间的良性互动。
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自治、法治和德治三个方面密不可分、互为促进,在涉及所有群众的生态环境问题上要以法治保障自治、规范德治,以德治支撑法治、培育自治,最终达到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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