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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酸蓄电池回收乱象源于两大症结

更新时间:2018-05-04 10:33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4572 网友评论0

随着各地污染防治行动不断推进,废铅酸蓄电池中转暂存环节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逐步提上国家重点管控日程。生态环境部、发改委、工信部、住建部等相继出台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转移管理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等法规、制度,但“理想很完美,现实很骨感”,实际与制度要求仍较大。  

鉴于此,作者从从业者的角度,在多年实践经营的基础上,梳理出了废铅酸蓄电池回收过程的两大症结及相应的解决方案措施,以供参考。  

◆李新战  

我国境内年报废铅酸蓄电池600万吨左右,呈逐年增长的态势,虽回收率较高,但在回收、贮存、处置、利用的过程中,仍有大量的环境污染现象。  

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症结有两方面,一是收集中转暂存不规范引发的贮存设施不齐全、原始记录不规范、台账明细不全面、转移联单未办理等问题,从而出现了私自倒酸、私自拆解、流向无序、非法冶炼等一系列污染环境问题;二是税收链条不完整引发的灰色利益链,从而出现了诸如偷逃税款、虚开发票、哄抬价格等问题。  

暂存环节游离在制度之外  

难以监管没有制约  

之所以出现非法回收长期占据回收市场主导,污染环境问题严重,合法正规的回收企业生存空间狭小等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废铅酸蓄电池收集暂存环节游离在制度之外,难以监管没有制约。  

一些规范的回收公司开始逐步理清思路,加快废铅酸蓄电池标准化中转暂存基地的建设工作,规范回收体系新模式。四川、陕西、浙江等省对废铅酸蓄电池收集中转暂存贮存标准规范,出入库台账明细清晰、转移联单管控严格、运输车辆符合要求、产品有序流向规范再生铅企业,呈现良性循环状态。  

但由于没有统一的政策支撑,大部分省份只能根据自己对政策的解读,支持力度不一,执行标准多样,废铅酸蓄电池的中转暂存管控依然岌岌可危。  

业内期待出台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去年11月,原环境保护部审议通过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首次将废铅酸蓄电池纳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类别范围,明确了废铅蓄电池的经营活动需取证经营,规定了证照的使用范围和取证的基本要求。  

《草案》对解决当前废铅酸蓄电池回收中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第一,政府有了执法的依据。废铅酸蓄电池未纳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类别范围之前,很多省地市的废铅酸蓄电池回收基本上是地下活动,随便找个空闲、隐蔽的地方就可以开展,政府难以从源头管控。《草案》给了地方政府政策性文件支撑,要求废铅酸蓄电池回收企业全部取证经营,取证后其经营场所规范、运输车辆符合要求、转移联单控制流向,全方位处于制度监管之下,便于从源头进行管控。  

第二,从业者有了取证经营的政策支撑。随着环保要求的日益严格,废铅酸蓄电池专业回收公司迫切需要规范化运作,但却苦于没有合适的政策支撑。《草案》让从业者规范操作的想法真正可以落到实处。曾有专业回收公司的负责人称:“我们也想规范化运作,可是没有政策支撑,政府通常不回应,我们一边做着环境保护,一边提心吊胆,这真不是长久之计”。  

第三,《草案》阐明了用市场管理市场的理念,提供了正确的方式方法。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是国家城市矿产开发的一部分,从业者众多,仅靠政府集中管控相对较难,只有用市场管理市场,才能清晰判断行业的弊端,找出问题的症结,对症下药方可药到病除。  

废铅酸蓄电池收集暂存规范症结已成功找到了适用的政策文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建议生态环境部尽快下发正式文件,让废铅酸蓄电池回收市场向有序、环保、良性发展方向迈进。  

废铅酸蓄电池收集  

税收链条不完整  

废铅酸蓄电池回收“税收症结”在于废铅酸蓄电池独有的产品特性,废铅酸蓄电池85%产自于民间,取不到进项税。其他15%虽来自于产废单位如移动、联通等,但大部分企业认为报废的铅酸蓄电池属于其固定资产销售,只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无法抵扣,导致整个再生铅行业苦不堪言。  

目前国内一般工业企业的税负水平在2%~4%之间,而规范再生铅企业高达11.9%(此为即征即退30%后的税负水平),即每回收处置一吨再生铅,需交税2000元左右。高税负水平直接导致规范再生铅企业在市场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凸显。  

更有甚者,为了取得竞争优势,想出了“绝招”,将销售新电池时本应给经销商或是购买新电池个人的发票“充分利用”,将新电池发票当做销售旧电池的进项做了抵扣,貌似合理,其实是偷换了概念,违反了税法,逃掉了税。依照目前再生铅企业回收废铅酸蓄电池每吨铅交17%的税负,全年220万吨的再生铅,以年平均铅价1.65万元计,仅此一项,每年国家将损失约53亿元税收。  

建议对再生资源行业设置税点  

国家应从顶层设计上对再生资源行业设置税点,在回收环节征税,将回收环节覆盖在体系管理范围内。加强监管的同时,真正意义上打通循环经济产业链条上的环节。一是对废铅酸蓄电池回收企业采取固定低税率扶持政策,按3%缴纳增值税;二是对废铅酸蓄电池处置企业,即再生铅生产企业,实行即征即退扶持政策。允许按照回收企业销售发票作进项抵扣,抵扣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80%的税收扶持政策。  

打通废铅酸蓄电池回收增值税链条有三大优势。  

首先,既完善了废铅酸蓄电池回收企业的税负,稳定了税源,又实现了全国废铅酸蓄电池回收经营行业税率统一,税负公平,避免虚开,便于监管,兼顾企业,利于发展。  

其次,减少了规范再生铅生产企业的税负过重压力,有力于其做大做强,为国家的重金属污染物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率提高做出强有力的贡献。  

此外,建立起增值税完整的税务链条体系,体现了国家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利于再生资源行业良性发展。低税率拉通后,不仅解决了铅再生资源的问题,也解决了国内其他再生资源行业的问题。  

(作者系中国再生金属分会副会长,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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