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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散乱污”企业是否有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19-12-16 09:58 来源:法岸环境律师 作者: 阅读:4686 网友评论0

【案情简介】

花火公司原来在旧安区生产经营,2012年被新安区人民政府招商,来到新安区生产经营,但仍然使用原来的营业执照。2017年7月,当地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行动,清理“散乱污”企业,将花火公司的生产经营设备和电闸贴上封条,但未向花火公司出示任何执法证件,也未告知公司任何权利,更未向公司送达任何法律文书。花火公司为了恢复生产经营,就三番五次寻找有关领导协调关系,但没有一个领导答应解决花火公司的问题。花火公司眼看复产无望,就遣散了人员,变卖了设备,与客户解除了供货合同,并赔偿了客户损失。经初步测算,至2018年5月,花火公司因为停产已经产生了20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解决方案】

从法律的角度讲,企业只有“合法”与“非法”之分,而没有“散乱污”之说,行政机关将部分企业划为“散乱污”企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此,任何企业一旦被划为“散乱污”企业,都可将有关行政机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

另外,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查封、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当场送达查封、扣押法律文书,且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多于30日,延长期限的,延长的期限也不得超过30日。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花火公司的生产设施、设备,没有出示证件,没有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没有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属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对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依法获得国家赔偿。

郑重提醒企业主,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有申请和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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