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首次尾气排放超标,如何执法?
【谷腾环保网讯】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下简称“非道机械”)排放尾气首次抽检结果超标,如何罚?
有观点认为,使用方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规定,直接依据该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责令改正,处罚款5000元。
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理由如下。
法律对在用非道机械尾气排放有哪些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法》涉及在用非道机械尾气排放的要求,主要集中在第56条、第59条和第61条。
第56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59条规定,“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第61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该法第114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对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以下简称“高排放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排放不合格的在用非道机械,如何根据不同情形区分处理?
依据非道机械排气污染物标准,非道机械尾气排放指标有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颗粒物和排气烟度。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来看,生态环境等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发现上述尾气排放指标不合格的非道机械后,应当责令使用方停止使用。
实践中,往往多数使用单位对其在用非道机械缺少检测或维保,也未能掌握非道机械尾气排放状况。那么,使用方得知其在用的非道机械尾气排放不合格后,该怎么办?
依据《关于发布〈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第34号)规定,经检测排放不达标的非道机械,应强制进行维修、保养,保证非道机械及其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如果使用方在明知非道机械尾气排放不合格,未进行维修、保养使得尾气排放合格,还是继续使用,则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规定,应依据该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予以处理。
对于在用非道机械的维护、保养方面,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9条规定,对于尾气排放不合格的非道机械,使用方要着重对污染控制装置有无加装或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排查,确保维护、保养后,尾气排放达标。
常见的污染控制装置有颗粒物捕集器、氮氧化物还原装置等后处理装置。经调查核实,若因污染控制装置的因素引起非道机械排放不合格的,使用方仍未加装或未更换污染控制装置,则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9条规定,应依据该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予以处理。
因此,对于监督检查发现尾气排放不合格的非道机械,执法部门不仅要责令使用方停止使用,督促其到专业机构进行维修、保养,后续还要对使用方维修、保养情况进行监督了解,形成监管闭环。
在高排放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机械,有何特别要求?
依据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2018年12月印发的《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要求,各地城市已在2020年完成高排放禁用区划定工作,这也是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1条的具体落实。
从各地已划定的高排放禁用区来看,该区域以城市中心区、居民区、医院、机关文教集中区为主,属于人口集中的大气环境敏感区,有必要对在用非道机械尾气排放从严管控。
依据《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第4.1.3规定,尾气烟度超出该标准表1排气烟度限值Ⅲ类限值的非道机械,即可认定属于高排放非道机械,禁止进入在高排放禁用区内使用。否则,就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1条规定。虽然目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4条第2款尚无具体罚款数额的规定,但可以依据相应的地方法规予以处理。
如《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62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对于要进入高排放禁用区内进行非道机械作业的使用方,有必要提前掌握非道机械尾气排放是否达到要求。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在用非道机械排放尾气首次抽检不合格的,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责令使用方停止使用,并区分不同种情形依法进行处理,同时跟进后续监管。
作者单位:浙江省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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