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锅炉及自备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倒计时明确!正征求意见
【谷腾环保网讯】燃煤锅炉及自备电厂超低排放是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缓解资源约束的重要举措。生态环境部日前就编制的《关于高质量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8日。
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燃煤锅炉及自备电厂基本完成改造
《征求意见稿》明确,到 2025 年底前,重点区域燃煤锅炉及自备电厂基本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其他地区 65 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 60%完成有组织超低排放改造;自备电厂基本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
到 2028 年底前,重点区域煤炭年运输量 10万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使用企业基本完成清洁运输改造;自备电厂基本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其他地区 65 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 80%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煤炭年运输量 50 万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使用企业基本完成清洁运输改造;80%自备电厂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
主要实施范围包括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保留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 65 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含以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等为燃料的锅炉),以及全国燃煤自备电厂。
记者了解到,其中涉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主要包含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及汾渭平原多个重点城市。其他地区则指东北地区和天山北坡城市群,分别包括黑龙江省哈尔滨、佳木斯、七台河、绥化市,吉林省长春、吉林市,辽宁省沈阳、鞍山、抚顺、锦州、营口、辽阳、盘锦、铁岭、葫芦岛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昌吉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石河子市。
明确超低排放指标要求,或将涉及多家A级企业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超低排放的相关指标要求。
在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方面,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 10mg/m3、35mg/m3、50mg/m3、8mg/m3。达到超低排放的燃煤锅炉及自备电厂每月生产时间至少95%以上时段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满足以上要求。
对于无组织排放控制方面,物料输送、物料储存、制备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源,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控制设施。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正常运行,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整洁无积尘等。
特别明确了清洁运输要求。自备电厂、燃煤锅炉燃料(含掺烧燃料、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石灰石、灰渣、脱硫副产物等物料采用铁路、水路、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皮带通廊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 80%;达不到的,汽车运输部分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重点区域企业清洁运输比例达不到 80%的部分采用新能源汽车替代,其他运输部分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无对应产品的满足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
记者还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强调充分发挥标杆企业引领示范作用,涉及多家环保绩效A级企业。据了解,燃煤锅炉达到全流程超低排放水平将作为企业所在行业 A 级绩效评级的前置条件;已评定为 A 级的燃煤锅炉使用企业应对照超低排放指标要求进行改造。
严格控制新增,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时间表,到2025 年,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城市基本淘汰 10 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重点区域全域以及东北地区、天山北坡城市群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 35 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征求意见稿》推动燃煤锅炉结构优化调整。其中明确严格控制新增。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 35 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重点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锅炉,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依托电厂、大型工业企业开展远距离供热示范,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充分发挥 30 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能力,对其供热能力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小热电机组进行关停或整合。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有序推进现有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统筹推进燃煤锅炉协同减污降碳、强化全过程精细化管理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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