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应设置哪些危废识别标志?
【谷腾环保网讯】许多基层医疗机构特别是乡镇医疗机构的一些管理人员认为,医院产生的是医疗废物不是危险废物,而且已按上级卫生部门的要求在医疗废物暂存间及医疗废物包装袋上面设置了相关标志,对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再次设置各种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感到困惑。
那么,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哪些危险废物设别标志呢?笔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了梳理。
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是什么关系?
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
由于医疗废物可能携带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如果管理不当,不但污染环境,而且可能会造成疾病传播。因此,《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将医疗废物排列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首位。该名录同时规定“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生态环境部组织修订了2003年《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形成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该《目录》延续了原有的五个类别(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和特征,增加了分类的管理要求、收集方式、满足相应条件下的豁免管理等内容。本《目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机构需要设置哪些危险废物标志?
根据固废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识别标志主要设置在危险废物的容器与包装物以及设施、场所。
2022年12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将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警告图形符号由“骷髅”改为“枯树和鱼”,并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分为三大类:危险废物标志,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和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要求,具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制定专用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在库房外的明显处同时设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警示标识。
按此规定,医疗废物的贮存场所既要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识,也要设置医疗废物的警示标识。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2008年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对《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进行修订后出台了《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利器盒和周转箱(桶)的警示标志形式为直角菱形,警告语应与警示标志组合使用,并规定了警示标志的颜色和规格。按此规定,医疗废物的包装袋、利器盒和周转箱(桶)上面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除此之外,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若医疗机构安装了废水自动检测设备,设备在运行中产生的含铬等重金属废液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因此,符合上述情况的医疗机构应按照《规范》设置相应的标识及标签。
综上,从2023年7月1日起,医疗机构除医疗废物和医疗废物贮存场所的警示标志设置不变外,不仅要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更新)医疗废物贮存设施的危险废物标志和医疗废物贮存分区标志,而且还要在存放在线监测废液房间外的明显处设置(更新)危险废物标志,并在盛装在线监测废液的容器上设置(更新)危险废物标签。
作者单位:四川省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四川省巴中市通江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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