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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以土地综合整治名义随意调整、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更新时间:2024-08-19 16:21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谢佳沥 阅读:1139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土地整治是“千万工程”迭代升级的重要平台和抓手。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总体要求、实施路径、实施内容和实施保障,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浙江“千万工程”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

《意见》指出,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要坚持人民至上、共建共享,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注重解决群众生产生活面临的实际问题,对于群众反对意见强烈的坚决不干;要坚持规划先行、统筹谋划,既切实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又充分发挥土地整治工作的综合效益;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一切从各地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基层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不搞“大呼隆”“一刀切”“齐步走”;要坚持立足当下、谋划长远,循序渐进、久久为功,保持战略定力,一张蓝图绘到底。

《意见》强调,要保护修复自然生态本底,严守生态保护红线。适应美丽乡村建设需要,实施农村地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协同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已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现状耕地,除集中连片的梯田和与生态保护对象共生的耕地外,可通过异地补划的方式,逐步调整到生态保护红线外;被生态保护红线围合的零星破碎、以开天窗形式保留的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在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适度整治,也可以逐步调整到生态保护红线外围边界以外。鼓励将已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原有零星建设用地按规定恢复为林地、草地、湿地等生态功能用地,其中符合相关规定的可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对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实施异地交易,所得收益用于生态保护。上述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调出后应及时进行生态修复,新产生的生态空间按程序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严禁以土地综合整治名义随意调整、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严禁破坏生态环境挖山填湖,严禁违法占用林地、湿地、草地,禁止砍伐、非法移植古树名木,不得以整治名义擅自毁林开垦。

文件原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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