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制定危废管理计划,黄石阳新一企业被罚17万元
【谷腾环保网讯】2023年3月15日,湖北省黄石市生态环境局阳新县分局执法人员对阳新县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年产5000吨三唑磷项目三效蒸发产生的氯化钠(属危险废物HW04)未制定并申报危废管理计划。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核实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情况,制作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拍摄好现场照片并对实物证据进行固定。根据以上事实证据,执法人员判定该企业确实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3月20日,阳新县分局决定对该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3月22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3月26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复查工作,发现该公司违法行为已改正。3月28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决定依法予以处罚。
处理结果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规定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符合表81(未制定危废管理计划或申报危废资料罚款幅度裁定)和第十一条第(一)项(从轻减轻处罚情形规定),最终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产生危险废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对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情况,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备。不履行该义务将要承担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责令停业和关闭。若只顾埋头生产,轻视企业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的各项规定,必将承受法律制裁。
企业负责人应当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履行生态环境方面的每一项义务,若只顾埋头生产,轻视企业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的各项规定,必将承受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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