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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税怎么征?

更新时间:2025-01-06 10:54 来源:环境经济杂志 作者: 陈婉 阅读:188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前后,将挥发性有机物(VOCs)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的讨论颇为激烈,时至今日,这个讨论依然持续不断。
 
日前,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副部长王东伟表示,随着我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现行地方税制度体系不够完善、结构不尽合理、税权配置不够健全等问题日益突出。改革环境保护税,将VOCs纳入征收范围。
 
采访中专家告诉记者,VOCs征收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环境经济政策。它在一定程度上不仅有助于减少环境污染,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改善生态环境,还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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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一家钢铁企业铸钢车间作业。
 
VOCs被纳入呼声高
 
我国VOCs的主要来源是石化、化工、工业涂料、包装印刷等行业,而这些行业也同样是二氧化碳的重点排放源,这意味着我国VOCs减排与降碳具有一致的控制对象。
 
将VOCs纳入税收范围是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关键措施。近年来,相关的政策接踵而至,VOCs治理体系不断完善。
 
早在2015年财政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方法》,率先对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征收排污费。随后,有些业内人士提出,应该将VOCs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
 
2016年1月,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首次明确了VOCs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和法律责任,为VOCs的综合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随之一起公布的《附表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五、大气污染物当量值”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有44项。
 
2018年1月,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虽然设立了44种大气应税污染物,包括了部分常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比如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等,但没有将VOCs作为应税污染物纳入征收范围。7月,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提出研究将VOCs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
 
2020年,生态环境部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出“十四五”时期要研究将VOCs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
 
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十四五”期间在相关条件成熟后,研究适时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到2025年,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比2020年下降10%以上。
 
今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开《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提出加快把VOCs纳入税收范围。
 
通过这一系列政策的提出和实施,可以看出我国在将VOCs纳入税收范围方面的决心和行动。
 
“把VOCs纳入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很有必要。”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告诉《环境经济》,挥发性有机物对大气环境中臭氧、细颗粒物(PM2.5)的生成有着重要影响,国家研究将挥发性有机物适时纳入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和深入发展。由于挥发性有机物的主要来源是煤化工、石油化工、染料涂料制造行业等,国家启动这项改革进程,有助于推动这些行业转型升级和清洁化改造、助力其实现高质量发展。
 
补齐短板完善监测规范
 
对VOCs征收环境保护税是基于政府“看得见的手”干预市场资源配置,通过增加其税费成本来抑制排放是一种有效手段。
 
“我国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稳步推进,VOCs监测技术体系逐步建立,排放量计算方法逐渐完善,2021年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规定了重点行业的VOCs产排污系数以及工业源VOCs通用源项产排污系数,为将VOCs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打下了一定的技术基础和制度基础。”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环境保护税研究中心主任龙凤告诉《环境经济》,VOCs纳入环境保护税要充分结合目前税法存在的问题和监测计量基础,要清楚地看到,目前,VOCs税目不完善,企业监测申报能力待增强。
 
具体而言,一是税目有待进一步完善。2016年环境保护税法颁布时,仅纳入苯、甲苯等18种有毒有害单项VOCs类污染物,未将VOCSs或非甲烷总烃等综合性指标纳入。单项VOCs物质计量难度大,目前,税法里的VOCs类单项污染物缺乏排放系数,在没有监测要求的情况下,企业无法进行计算和申报。
 
二是企业的VOCs监测能力不足。目前,生态环境部出台了相关规定,指导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但企业监测基础仍然较为薄弱,监测设备和能力不足,监测水平参差不齐,有强制性监测要求的行业覆盖面较小。
 
与此同时,白彦锋直言,VOCs排放来源较多,排放形式多样,如何确认其征收范围较为困难。如何确定其税率也是一个难点。税率定得过高,会加重企业税负甚至伤及税源,不利于税收经济可持续发展;而税率定得过低,可能并不会影响企业的决策,无法实现对其排放的抑制作用。并且VOCs属于大气污染物,具有区域流动性,但是各区域之间人口规模、居住环境等均不大相同,其负外部性在不同区域间难以明确区分,如何确定其税率才能实现区域间的税收公平是个难点。同时,VOCs排放来源多并且排放源分散,对税收征管的技术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如何监测其排放水平也是个难题。
 
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提出将VOCs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显然是弥补其当前存在的短板。龙凤表示,这必须提高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能力,并给出一套科学合理的排放量计算方法。
 
她进一步解释称,这需要调整VOCs污染物税目,进一步研究论证将VOCs等综合性指标纳入环境保护税大气污染物税目的可操作性和框架机制,制定详细的税制和征管方案,完善监测规范、计量方法等有关技术要求。完善企业监测申报配套制度,制定和完善VOCs类污染物监测规范和排放系数,加强企业VOCs排放监测要求和能力建设,鼓励VOCs治理技术和服务产业发展。
 
对于VOCs纳入环境保护税存在的短板,白彦锋也给出了他的答案。在他看来,一是确认征收范围时,综合考虑监测技术水平和对经济造成的影响,先将对环境较为有害的、相较而言更便于征收的VOCs物质纳入征收范围,后续再继续完善、补充,实现对VOCs的有效征管。
 
二是实行幅度比例税率,设置税率的合理幅度区间,允许各地区按照本地的环境承载力、企业税收负担、人口密度、城市化规模等在税率区间内选择本地适用的税率。
 
三是加大对监测VOCs排放仪器的研发投入,提高基层环境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实现生态环境部门和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共同实现对VOCs环境保护税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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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高炉绿色低碳升级改造项目工地上忙碌。
 
分阶段开征环境保护税
 
开征VOCs环境保护税,对环境和经济将带来哪些影响?
 
龙凤表示,从环境角度来看,VOCs对大气环境中臭氧、PM2.5的生成有着重要影响,将VOCs纳入税收范围,有助于促进污染治理和减少排放,是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
 
从经济角度而言,可以分成两个层面,一个是宏观经济,对整个环境保护税征收“大盘子”的影响;另一个是微观,其对行业、企业的影响,将VOCs纳入环境保护税需要做充分的经济、社会影响分析。
 
去年,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潘若曦等人以河北省为例对开征VOCs环境保护税的环境与经济影响进行了分析。
 
潘若曦等人提出,对重点行业VOCs征收税率为2400~12000元/吨的环境保护税时,河北省VOCs排放量下降0.280%~1.435%。对全行业VOCs征收时,VOCs排放量下降0.373%~1.905%。VOCs排放量下降的幅度小于税率增加的幅度,即VOCs环境保护税的减排效果呈现递减的趋势,这与工业污染排放治理边际成本递增有关。
 
经过研究分析,潘若曦等人得出相关结论,开征依据排放量征收的VOCs环境保护税对于河北省具有减排效果,VOCs减排量随环境保护税税率提高和征收范围扩大而递增,税收规模较大,重点行业征收能够获得的VOCs税收约为全行业征收VOCs税收的2/3。
 
“开征VOCs环境保护税将带来二氧化碳的协同减排。”潘若曦等人分析称,原因在于:一是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具有同根同源性,在能源消耗和排放物质方面存在互相反馈的关系,VOCs排放量高的行业碳排放也大多较高。征收VOCs环境保护税导致VOCs排放量高的行业产出下降,从而二氧化碳排放量也相应减少。二是生产要素跨行业流动与能源消耗下降,征收VOCs税导致生产要素从重点排放行业向其他低排放行业转移,能源消耗下降,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存在使得VOCs环境保护税政策在达到本身目的的同时还产生额外效果,提高了政策经济性。
 
当前,VOCs治理重要性日益提升。潘若曦等人建议,开征VOCs环境保护税,可分阶段先对重点排放行业开征,再根据管控要求拓展征税行业范围,可从减排潜力最大且减排成本最低的行业入手;加强研究VOCs减排技术,与经济手段共同作用,减少征税的经济负面影响,另外应进一步明确VOCs和二氧化碳协同减排机理,发掘环境税收的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用。
 
不可照搬国际经验
 
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也曾出现过严重的大气污染事件,从而逐步意识到控制VOCs排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自20世纪70年代起,欧洲国家相继签署了一系列以《远程跨界空气污染公约》《哥德堡议定书》为代表的国际公约,美国、日本也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对颗粒物及其前体物的排放进行严格控制,针对VOCs制定了明确的排污上限和减排目标。
 
从整体的VOCs污染治理思路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了行政规制和经济政策相结合的治理方案,实现外部约束和内部激励的“双管齐下”。
 
在国际VOCs减排实践中,对VOCs征收排污税(费)、施行VOCs排污权交易政策等是常见的经济手段。就VOCs的税费征收而言,发达国家多采用征收消费税的方式以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
 
例如,瑞士为了有效控制臭氧污染,减少VOCs排放,自2000年开始对在国内制造或进口的含有VOCs的产品征收VOCs税,采用正面清单的方式列明需纳税的征税对象,只有在名单中明确列出的化学物质或产品才征收相应的VOCs税。税率以3瑞士法郎/千克VOCs为基准,采取渐进方式收取。为鼓励减少污染物排放,瑞士的VOCs税法中对减排行为获得减免税的条款作了明确规定。
 
瑞士发布的《挥发性有机物鼓励性税收条例》第九条明确了纳税人享受免征相应VOCs税的条件包括:一是所采取的措施使这些装置每年产生的VOCs减少到相同生产条件所允许的VOCs排放量的至少50%,同时遵循《空气污染治理条例》规定的预防性排放限制条件;二是所使用的空气净化装置(APP)技术状况良好,并在95%的运行时间内正常运行;三是未经空气净化装置处理的挥发性物质按照税法相关规定有所减少。
 
再如,美国加州南海岸空气品质管理局自1995年开始征收VOCs排污费,VOCs排污费以排放量为计费依据,按照企业VOCs年排放量的多少分级征收。具体而言,VOCs年排放量在4吨以下的企业,按照75美元的固定费率征收;年排放量在4吨到25吨之间的企业,按照337美元的固定费率征收;年排放量在25吨到75吨之间的企业,按照547美元的固定费率征收;年排放量大于75吨的企业,按照819美元的固定费率征收。以此,引导企业从源头控制VOCs排放,配套其他减排措施。
 
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税费等经济手段控制VOCs排放的经验对我国是否有借鉴意义?龙凤告诉记者,VOCs不同于二氧化硫等传统大气污染物,它不是一种单一的污染物,而是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物种繁多,治理难度大,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考虑监测、系统、行业、企业管理等情况,不能直接照搬他国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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