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杀芬类物质及其环境检测概述
摘要:毒杀芬类物质的污染行为具有全球性,国际间的合作和各种对应控制措施先后出台。毒杀芬特殊的生产过程使其同源物的成分庞杂,而且物化性质较为特殊。同时,该种制剂药效持久,环境行为和残存状况变化差异很大,也是研究者关注的焦点。从毒杀芬与人类的关系背景出发,结合多种分析角度和人们对其研究的进展情况,提出了相应的见解。
关键词 :毒杀芬 杀虫剂 同源物 污染 分析 环境检测
20世纪40~50年代,DDT及环戊二烯类杀虫剂已成为禁用农药和减产农药,为了保护作物生长需要新药作替代品,同时满足药效长且应用广泛的要求,当时毒杀芬就是其中一类新制剂。
毒杀芬在1948年由Hercules公司研发生产并推广[1,2],作为广谱性杀虫剂,兼有触杀和胃毒作用,而且其用途几乎涵盖了整个农业领域(用于防治害虫及棉花、玉米及谷类等作物的紧急杀虫处理,防治家畜和家禽的寄生虫,还可用来除杂鱼等)。20世纪50年代,中国开始在浙江(龙游)、福建、广东等省设厂生产。在1972年美国环保署的DDT禁令后,毒杀芬用量增长引人注目。在推广应用后的30年中全美国的用量就已超过100万t;除北欧少数几国外,其他地区的用量也很大,如前民主德国1955年至1991年的毒杀芬产量为46 000 t[3]。另有统计,从1950年到1993年全球毒杀芬消耗达到133万t。考虑到毒杀芬的毒理性和环境持久性,美国环保署在1982年严格限制毒杀芬的使用。然而随着害虫对单一农药的抗性增强——即使是DDT和六六六也一样,而混添毒杀芬可以显著增效,因此造成该制剂的继续生产,如20世纪90年代早期的非洲和中美洲仍有生产。另外,愈来愈多的迹象表明,其他行业也有生成毒杀芬的可能,如造纸生产在纸浆氯化处理过程中就会意外地有毒杀芬类同源物作为副产物出现。
2004年9月20~24日,在日内瓦举行的《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一届会议,把毒杀芬纳入暂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制约范围,该次修正自2005年2月1日起对所有缔约方生效。
毒杀芬在1991年6月被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FAO/UNEP)列为不再生产农药,1995年3月列入,“鹿特丹公约”(PIC)名单。我国农业部2002年6月5日颁布公告,明令禁止毒杀芬的使用,同年9月启动杀虫剂类生产行业调查,筛选出仍在进行杀虫剂类POPs生产企业名单,在现场抽调的40家企业初步查出4家毒杀芬企业;2003年6月24日,八部门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仍收有毒杀芬。台湾地区在1972年7月已禁止毒杀芬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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