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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污染责任险实现多赢?

更新时间:2008-10-31 09:2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李玉芳 闫艳 高杰 阅读:732 网友评论0

        环境保护部和保监会联合于2007年底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那么,各地如何结合实际,在环境风险较大的污染行业中推行污染责任保险呢?

  记者近日从江苏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苏省决定从11月1日起,在全省沿海内河正式实施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据悉,江苏省是全国首个实施此项污染责任保险的省份。

  在此次新闻发布会上,记者就江苏省有关实施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的创新思路、具体做法和目标、步骤等,采访了相关负责人。

  记者:请谈一谈江苏省率先实施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的做法?

  张同斌(江苏海事局局长):自环境保护部和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之后,江苏海事局会同省交通厅、省环保厅、江苏保监局等部门,经过深入调研和论证,拿出了江苏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方案,并报江苏省政府批准,确定首先在江苏省沿海内河推行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为顺利推动这项工作,省海事、环保等5部门又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进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的通知》,为实施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奠定了坚实基础。

  记者:江苏省为什么要在船舶行业中率先推出污染责任保险?

  张同斌:江苏是水运大省,2007年全省主要港口吞吐量10.56亿吨。长江江苏段和内河水域通航密度居全国之首,仅长江江苏段2007年进出港船舶就达80万艘(次),日平均流量2500多艘次。同时,长江江苏段还有危险货物码头170多座,每天有300多艘危险品船舶航行及作业,还有30多万吨危险货物通过,因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重大水体污染的风险较大。

  此外,长江江苏段是国家南水北调工程东线引水口,又是江苏沿江八市的主要饮用水和工农业水源地,有主要饮用水取水口68个,承担着沿江地区90%以上饮用水的供水,一旦发生水体污染事件,后果不堪设想。

  多年来,江苏省虽然一直不断加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力度,使船舶污染事故率有所下降。但是,随着油品、危险化学品运量的大幅度增加和船舶通航密度的不断增大,江苏沿海及内河水域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潜在危险性也在不断增大。

  目前,由于国内尚未建立油污基金,也缺乏健全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所以,江苏省内从事营运的国内航线尤其是内河运输的船舶,一旦发生事故,由此造成的污染治理和损害赔偿的责任非常巨大,责任人往往无力承担,这必将进一步引发诸如污染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巨额治污费用无处落实、水域生态环境难以恢复、船公司失去生产自救能力等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

  记者:江苏省在全国率先推出的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是指所有船舶都上险,还是仅一些重点船舶上险?

  张同斌:江苏省此次实施的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将首先在江苏省行政辖区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油船、化学品船(两者都含外省籍船舶)两类船舶上率先推行,今后将逐步在全省水域的所有船舶上推广实施。

  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主要是指以船舶上燃油、载运油品、化学品及其他有害物质泄漏,或者因投保船舶在通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致使被碰撞船舶上燃油、载运油品、化学品及其他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污染损害,依法应当由船舶所有者或管理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

  记者:江苏省实施的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有哪几个方面的特点?

  张同斌:有以下4个特点:

  一是船东可单独投保。现行国内船舶油污责任保险是作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附加险,船东不能单独投保,而此次推行的“江苏省沿海内河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是作为主险,船东可直接单独投保,充分体现了投保的方便性和快捷性。同时,考虑到船舶的实际航行区域,此保险将可投保的航区分别拓展到全国内河和沿海。

  二是保险责任范围扩大。此保险责任不仅包括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而且也包括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因碰撞而引起对方船舶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三是费率更加科学合理。此保险费率在厘定过程中充分考虑船舶吨位、类别、船龄、航行区域和船公司规模等不同因素,充分体现了在不同因素差异下,船东所应享受的差异化费率。例如,100~200吨的内河航行的油船,一年投保金额为7000元,比海上油污保险减少了5000元,而产生污染损失之后,保险公司应赔金额达到了1000万元以上。

  四是赔偿责任限额增加。此保险在结合船舶污染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船舶吨位等级,对每次事故赔偿责任设置了100万~3000万人民币不等的限额,从而弥补了现行国内船舶油污责任险因赔偿责任限额设置普遍较低(一般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而不能很好地满足发生污染事故后赔偿给各方经济损失要求的缺陷。

  记者:一些重型船只一旦发生撞船等突发事故,油污泄漏或者化学品造成大面积水面污染,所应理赔的资金都不是一个小数字。那么,江苏省实施船舶污染责任保险,选取什么样的保险公司来承担这个风险呢?

  宋志华(江苏省保监局副局长):在前期调研和评审的基础上,针对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我们确定的承保单位为4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来共同承保2008~2009年度江苏省船舶污染责任保险项目。我们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考虑这4家保险公司都具有较强实力,他们组成共保体,就能应对较大的突发性污染事故的理赔。

  记者:江苏省实施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后,具体如何操作?

  韦之杰(江苏省海事局副局长):在实施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中,相关船舶公司和船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投保:一是对于投保船舶规模较大的船舶公司或船舶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代理公司的专业保险人员将依据投保申请,提供上门服务,为其全程办理投保手续,以提高投保效率;二是对于现场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将由主承保人委托的保险代理在省内各主要港口,设立代理服务网点,现场出具保险单、“蓝卡”等单证,确保投保船舶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所有投保手续,不会影响船舶的正常运营。

  记者:实施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是不是类似汽车的“交强险”那样,一定要投保呢?

  宋志华: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暂时还不是法定的义务,不是像汽车那样交强制险。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是一项作为政府首推的政策性保险。为了确保这项创新工作顺利推进,我们将首先依靠政府行政杠杆的推动力,逐步去推开;二是在投保上,将遵循“集中投保、保本微利”的原则,以点带面,不断扩大推行面。

  记者:江苏省率先实施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希望达到什么样的预期效果?

  张同斌:江苏省在全国率先推出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建立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机制,用市场经济手段来规避和转移船舶污染赔偿风险,加强污染防治工作,能有效提高江苏省沿海及内河水域应对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的能力,是一项符合科学发展、利于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具体讲,就是要实现“五赢”:从航运企业看,在经济承受能力之内,通过缴纳合理的保费,能转移巨额的油污责任风险,有利于生产自救、做大做强;从污染受害方看,能够在肇事船东失去赔偿能力时,从保险公司获得合理的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保险公司看,根据所承担的风险合理收取保费,通过逐步积累,可以提供充足的风险保障;从政府部门看,能有效解决防治和清除污染的资金保障问题,提高污染事故处理效率,增强油污和化学品泄漏应急反应能力;从社会公众看,船舶污染责任保险能在较大程度上提高企业和广大船民的环境意识,提升应对水上重大污染事故的能力,保护水域环境,公众会成为最终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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