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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中国跨省水污染难题

更新时间:2009-05-22 10:38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 阅读:215 网友评论0

环保部近日发文,将对22个省级政府实施水污染治理情况进行考核,以此治理跨省水污染。

“跨省污染”一直是水污染防治的难题

5月20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发布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望破解这一治污困局。

《办法》根据不同河流、湖区(水库)特点,对有关跨省界断面、湖区(水库)断面和环湖河流断面设计了相应的考核指标,分清“跨省断面”污染的各自责任。

相比目前最具有“威慑力”的考核手段,即两项“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办法》将用氨氮(总氮)、总磷等20多个指标,全面评价重点流域地方政府的治污效果。

据环保部当日的公告显示,《办法》考核的范围涉及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三峡水库库区及上游、黄河小浪底水库库区及上游、太湖、巢湖、滇池等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也就是要对22个省级政府实施相关专项规划情况的考核。

有考核就有相应的惩戒。

《办法》规定,对未通过考核的,环保部将暂停该地区相关流域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同时,监察部门将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考核不通过,暂停环评审批

“一条河的污染,所流经的地方,到底谁来负责任,谁的责任大谁的责任小,一直是重点流域治水的难题。”环保部环境规划院水环境研究专家吴舜泽表示,分清责任就需要给跨行政区域的断面水质给出明确考核指标。

实质上,水域断面监测数据也是反映水质的重要指标。

根据最新的《中国环境公报》显示,197条河流407个断面中,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49.9%、26.5%和23.6%。

断面监测数据虽然能判断一个流域的污染程度,但尚不能判断污染者各自的责任。而此次五部门出台的《办法》,给出了厘清责任的全面考核指标。

以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总氮)、总磷等20多项指标,来判定跨省界断面、湖区(水库)断面及重要支流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

“用水环境质量变化程度来综合反映重点流域地方政府的治污效果,评估结果更易于被公众理解和认知。”环保部有关负责人称。

而这一达标率将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挂钩。即达标与否,作为下一步是否给地方专项水污染治理项目的标准。

根据重点流域水环境问题以及“十一五”期间规划任务,相应的治理项目正相继展开。包括三类重点治理工程,分别为工业污染治理工程、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和区域污染防治工程。完成上述规划工程,资金投入量为2565.2亿元。

显然,对地方而言这笔投入颇有吸引力。

“治理项目投入下去了,也开工了,但环境效果如何呢?”一位中国环境科学院专家称,需要对这笔巨额投入作出环境效果评价。

前述包括20多项指标的水质综合达标率是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考核的最大权重,达到70%;另外30%的考核权重,主要是看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率。

因此,对未通过上述指标考核的地区,《办法》规定,环境保护部将暂停该地区相关流域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考核通过,加大支持治污项目

尽管已经出台了各种措施,但中国的水污染防治仍面临着挑战。

至于造成目前我国水污染现状的原因,环保部副部长潘岳总结为三点:一是由于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没有根本转变;二是生态用水缺乏。目前,黄河、海河、淮河水资源开发利用率都超过50%,其中海河更是高达95%,超过国际公认的40%的合理限度;三是水污染防治立法不够健全,处罚力度小,执法力度不足。

此次《办法》也提出了相应的奖励举措。如对考核结果优良的,有关部门将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项目的支持力。

而未通过年度考核的,需在30天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到位的,监察部门将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同时,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同意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究其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和干部环境绩效考核制度。”环保部环境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夏光表示,地方和干部环境考核关键是立法,不仅仅是行政规范。

夏表示,目前已经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等都有针对企业环境违法的司法要求,而尚未有对行政管理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从而导致地方以行政手段干扰正常执法的现象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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