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辖流域所有企业统一排放标准取消行业排放特权
从上月起,山东省小清河、海河两流域开始执行统一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小清河流域重点保护区、海河流域一级标准分别执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60mg/L、10mg/L的标准;小清河流域一般保护区、海河流域二级标准分别执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100mg/L、15mg/L的标准。
早在2006年,山东省就开始对省辖南水北调沿线(淮河流域)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分别执行上述排放标准。而记者日前从山东省环保厅了解到,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省内半岛流域将于明年1月1日执行统一标准。届时,山东省四大流域所有企业将全部统一排放标准,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将成为历史。
统一排放标准 促进流域治污
山东省具有经济总量较大、人口密度大、环境容量小、人均资源占有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基础总量较大等特点,为确保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及南水北调工程环境要求,根据环境容量和减排规划,山东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标准,分时段规定了各行业在规定区域内污染物排放的标准,并最终以更为严格科学的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取代行业排放标准。
为满足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质要求,2006年3月1日,山东省发布实施了《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根据对调水干线水质影响程度的不同划分了核心保护区域、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三个区域分别执行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40mg/L、60mg/L和100mg/L的标准。调水沿线所有污染源不分行业,按所在区域执行不同排放标准,这也成为了全国第一个流域性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7年4月1日,山东省正式实施《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将小清河流域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域与一般保护区域两类控制区,实施不同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标准。同时划分3个时间段,排放标准逐步加严。从第3阶段即今年7月1日开始,执行确定的统一标准。
山东省辖海河流域内河流大多数属季节性河流,枯水期基本上无水或断流,流域环境容量小。针对这一实际情况,为了有效控制海河流域内重点污染源,改善河流水质和生态环境质量,山东省于2007年7月1日实施了严于国家标准的《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分级分时段管理,最终于今年7月1日起执行统一标准。
2007年10月1日,山东省实施了《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明年1月1日,所有企业将按所在区域分别执行一级标准(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浓度分别为60mg/L和10mg/L)和二级标准(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浓度分别为100mg/L和15mg/L)。通过实施《标准》,流域内重点工业污染源(日排100吨废水或40公斤化学需氧量以上企业)每年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3.2万吨,平均削减率为66.7%;削减氨氮排放量2638吨,平均削减率为76.9%。
健全机制 严格管理提升水环境质量
为确保统一排放标准的实施,山东省明确规定,小清河、省辖海河两个流域内所有排污单位均应按时段要求、按新标准稳定达标排放;达不到要求的,半年内实施限产治理;限产治理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关停其产生污染的生产线。企业在未达新标准要求之前,要把资金优先用于污染治理,不得用于扩大生产规模。
同时,为确保水环境质量稳步改善,山东省不断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水污染防治考核机制,科学确定河流监测断面,健全跨界河流水质监测档案,每月发布跨界河流水质状况,每季度分析通报主要河流水质变化情况、各市污染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每年对各市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评估结果报省政府,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严格实行流域限批、区域限批制度,把断面水质情况和排污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超标排污的企业、完不成总量指标的地区、水质长期超标的地区,坚决实施流域限批措施,停批辖区内除节能减排项目外的一切新建项目。
山东省还把专项行动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深入开展环境执法专项行动。组织流域内高耗水排污企业,在按照地方标准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制定并落实污水减排、限排和禁排计划,逐步实现废水资源化。同时,加快水质在线监控设施的建设。在重点流域区域内,逐步建立起河流断面、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三级水质在线监控装置,进一步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制定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取代行业标准可以有效地解决流域水质结构性污染问题,可以有力推动行业升级扩张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增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也使排污单位对环境容量这个社会公共资源的使用更加公平和合理,”山东省环保厅有关专家告诉记者,“更加严格的统一地方排放标准的实施将有利于补充现有标准的不足,加大区域水环境管理力度,推动区域科技进步,促进流域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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