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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年内将实施 饮用水源保护实现全覆盖

更新时间:2009-09-18 11:26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278 网友评论0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对《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上海市环保局局长张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草案有望在年内通过并实施。

目前,上海市共有饮用水水源70个(包括在建、拟建的饮用水水源),其中重点饮用水水源4个(黄浦江上游、陈行水库、青草沙、崇明东风西沙)。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黄浦江上游水源以外的其他水源地缺乏相关的制度规范;农业面源污染依然严重;船舶污染仍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等。

2008年年初,上海市环保局开始着手《条例》修订起草的准备工作。张全指出,这次的《条例(草案)》保护范围从黄浦江上游拓展为全市所有的为自来水厂供水的地表水水源,将中小型饮用水水源地纳入法律监管。《条例(草案)》不但划分了保护区并实施分级严格管理,突出船舶、码头污染防治,严格管理畜禽、水产养殖活动,着力解决面源污染问题,还完善了事故预防、应急处理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条例(草案)》首次实现了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全覆盖,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对全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同时推进供水的节约化,取缔中小水源,逐步将饮用水取水集中到四大重点水源地。目前,集约化供水工作也已纳入计划,预计2015年完成。

上海市还完善了饮用水水源生态补偿制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目前,上海市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完善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分为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对保护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对划定准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地,明确禁止设置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禁止设置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堆放场所,禁止设置危险品码头,对水产养殖和船舶运输提出污染防治要求等措施。

为了减少过往船舶污染事件对饮用水水源的影响,《条例(草案)》对防治船舶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做了专门规定,区分饮用水水源的不同敏感区域,分别做出禁止通行和限制通行的规定,并明确了船舶通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具体污染防治要求。将船舶禁止通行的范围限定在青草沙、陈行水库、崇明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对黄浦江上游水源以及其他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仅对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除废矿物油以外的危险废物的船舶做出禁止通行的规定。

《条例(草案)》对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管理作了规定,明确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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