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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饮用水源取水区域将建实时监控

更新时间:2010-06-28 17:16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 赵仲炜 阅读:616 网友评论0

经过修改后的《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草案)》(下称《规定》),6月28日上午再次提交给广州市13届人大常委会31次会议审议。《规定》明确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同时,供水企业应当在取水口周围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对取水口周围水域进行实时可视化监控。

有毒物质排入水要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为340.87平方公里,在建的污水处理厂14座。《规定》明确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城镇污水管网覆盖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将产生的工业废水和医疗、生活污水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管网未覆盖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建污水管网接驳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违反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所在区、县级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封闭,并处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封闭的,由所在区、县级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区、县级市政府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停产整顿。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租民房进行漂染将会被处以重罚

针对目前广州的白云、海珠、番禺北部等部分区域的城中村,存在大量租用民房进行生产的小漂染作坊,对环境污染较大的情况。《规定》还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直接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生活污水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对违反本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由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出租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属于无照生产、经营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季度统一公布饮用水质量信息

《规定》还要求,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检测网络,每季度统一公布一次全市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信息。对造成水环境污染事故,严重超标准、超许可总量排污,损害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有关部门可对其进行处罚,并根据其环境违法的具体情节公布其名单。对情节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通报金融机构、外贸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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