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灾后重建看环境优先
有人说,汶川大地震将使国民的避震防灾知识得到极大的普及。
四川地震后,北京开始排查地震安全隐患,深圳、西安等地还组织了地震紧急疏散演习,与此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人士已经表示,灾后将制定新的建筑抗震设计标准,要把新建建筑抗震设计标准提高。
实际上,地震给经历过它的人们不只留下这些。
当环保部门的监测人员每天奔波于各个灾民安置点和监测断面,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城市大气和重点污染源应急监测,对石化企业、化工原料及油库、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尾矿库、饮用水源地进行拉网式排查,灾区的人民也第一次亲身感受到,环境安全问题与生存问题是那么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历经如此沉重的劫难而幸存下来,生命对于他们来说,已经有了更为深刻的意义。有道是“亡羊补牢,未为晚矣”,但与其等到“亡羊”后再去“补牢”,实在不如未雨绸缪,少犯错误、少走弯路。对于我们来说,应该把这次灾难当作一个难得的受教机会,不断对当前的环保工作和思想进行反思,促进环保事业的科学发展。
我们应该重新理解环境安全体系的内涵。根据生态学之生态系统原理,人类生态环境安全应该涉及3个层次:一是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它取决于生命系统和环境系统的安全;第二个层次是生命系统的安全,它取决于环境系统的安全;第三个层次是环境系统的安全,它取决于特定空间(包括空气、气候、阳光、地质、水文等因素)的安全。虽然说特定空间的安全是生态环境安全的基础,但也不能因此而忽略了更高层次的环境安全。可以说,过去我们对环境安全体系的认识稍显狭隘,对环境安全与生命健康安全的关系研究得尚不够,这样的认识无疑将对环保政策、制度乃至法律产生影响。
我们应该重新审视环境法律法规的范畴。我们应该看到,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已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基于其与生态科学的紧密联系,还越来越多地涉及了人类与生态环境外部空间的关系,由此产生的生态环境特定空间安全保护的法律,主要包括自然灾害防治法(如防洪法、防震减震法、防沙治沙法等)、气象法,以及有关保护臭氧层、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气候变化、防止荒漠化等国际公约,这些已经构成现代环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首先在于防御和减轻灾害,保证人类更好地适应自然;其次在于规范人类改变特定空间环境的行为,保证人类更好地利用自然。
可见,综合防治灾害的立法及其法制建设,应以研究环境科学为基础,把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作为重要的落脚点。从我国生态环境的国情来看,自然灾害防治是我国生态环境安全保护的严峻问题,也是我国生态环境安全的最低限度标准,因而突出这一领域的法制建设,是事关我国生态环境安全建设的重要问题。
我们应该重新确立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据媒体报道,目前中石油在中国的西部年产乙烯的规模已经达到了令人惊讶的320万吨,相当于中国目前每年乙烯消费量的一半左右,而在炼油的规模上中石油在西部未来也有可能突破3000万吨。四川省是我国西部重要的天然气能源化工基地,此次地震已造成76%的化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并直接导致四川什邡市两化工厂、德阳市一化工厂发生硫酸和液氨泄漏现象,虽然由于环保部门紧急救援、处置及时,并未酿成大患,但我们显然不能因此而麻痹大意或沾沾自喜。
对此,我们至少需要思考两个问题:一是在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是否应该适当参考引入抗震设防评价、地质灾害评价和水土保持论证等相关情况,而不仅仅限于符合环保标准;二是在这样的环境风险下,如此密集的化工企业布局是否科学。面对这两个问题,我们的答案越来越清晰:中国需要不遗余力地推进战略环评和规划环评,注重未雨绸缪,注重科学专业,注重多方配合,注重以人为本。通过环评制度的不断完善,环保部门应在经济发展全局中发出更加独立、客观、科学的声音。
目前,四川的抗震救灾工作已经逐步由救灾转向灾后重建工作阶段,严防次生环境灾害已经成为当前环保部门最为重要的任务。多严重的灾难也终会过去,我们要做的是,从灾难中学会坚强,从跌倒中学习站起来的办法。惟有如此,在灾难中失去的,才有可能一点点、一步步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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