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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排污费该不该缴?

更新时间:2008-09-02 08:41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1134 网友评论0

南京市天井洼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厂拒不缴纳南京市浦口区环境监察大队对其征收的噪声排污费,并认为发电厂噪声没有造成污染,其位置也不在噪声污染控制区域内。

事件的一方是江苏省南京市天井洼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厂,是南京市的环保企业;另一方是环境执法单位,南京市浦口区环境监察大队。最近一年多,这两家单位较上了劲,起因是一桩关于噪声的纠纷——环保部门认定发电厂的发电机噪声超标,要收取排污费;企业认为噪声并没有造成污染,不同意交排污费。

发电机的噪声到底有没有对他人造成污染?垃圾发电厂的位置到底在不在南京市噪声污染控制区域内?这两点是双方争执的焦点所在,因为这直接关系到这笔排污费是不是该收。

【事件经过】

天井洼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厂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黄姚村,在一个山洼子里面,是我国首个注册的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每年发电约1000万度,相当于节约了1万吨标煤,也是我国第一个完成实质性碳减排交易的企业。

事情得从去年5月说起。当时环境监测部门在发电厂的院墙外侧测到77.4分贝的噪声,声源是发电机。浦口区环境监察大队按照南京市“工业区”噪声控制的标准(白天厂界的最高噪声只能达到65分贝),认定发电厂的噪声超标,去年7月,要求发电厂缴纳当月15600元的排污费。

发电厂认为发电机的噪声并没有构成污染。在沟通的同时,发电厂通过设备改造,在随后两个月将噪声控制到了规定的范围内。

到去年11月,发电厂收到排污费的催缴通知后,于是再次与浦口区环保局沟通,但无结果。今年1月,发电厂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2007年5月的排污费迟迟未交,企业还需要再缴纳3倍的罚款。

今年7月初,发电厂收到了法院的听证权利告知书,法院将对这15600元的排污费强制执行,但在强制执行之前,发电厂还有一个申请听证的机会。

7月18日,在玄武区法院的听证会上,双方各执一词,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3日,再次在法院协商,仍没有结果;日前,发电厂再次接到环境监察大队的通知,不仅去年5月的排污费要交,去年六七月份的排污费也要交。

【争执焦点】

在法院听证现场,作为天井洼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厂的投资方,南京绿色资源再生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濮世贵,和浦口区环境监察大队的代表针锋相对,激烈辩论。双方辩论的焦点集中在两个关键问题上。

交锋一

噪声究竟有没有造成污染?

“我们这个垃圾发电厂500米之内没有一户人家,发电机的声音30米之外就听不清了。”濮世贵说,2005年发电厂建成时,因为是建在垃圾场边上,当时周围没有人家,也没有工厂。去年环保部门测噪声的时候,发电厂发电机组100米范围内的一侧是个砖厂的堆砖场地,另一侧是一间农户的猪圏。

濮世贵说,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所谓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了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学习的现象。他不能认同的是,去年5月,环保部门监测噪声时,发电厂的院墙外是个猪圏,难道环保部门认为发电机的声音污染了猪?

浦口区环境监察大队的代表则认为,噪声污染的对象可以是一群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哪怕只有一个养猪人,发电厂的噪声也算是一种污染,也要收取排污费,目的是为了敦促企业整改,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交锋二

  是否在噪声污染控制区域内?

此次环境执法大队要求发电厂交纳的排污费,是按照工业区的噪声控制标准来收取的。而发电厂究竟在不在工业区内,双方的意见也不一致。

发电厂拿出的证据是,2004年南京市出台的《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方案》,发电厂所处的天井洼,并不在环境噪声标准的适用区域,也就是说,企业所在位置不该受到白天最高65分贝的限制。

浦口区环境监察大队的代表则认为,黄姚村虽然不在全市规划的工业区范围,但是那里事实上已经形成了一个工业区,有不少工业企业存在,还挂着“黄姚工业区”的牌子。对“工业区”的认定不能硬搬条文,还要看实际发展的情况。

其他争议

为什么一上来就要收费?

濮世贵还提出,就算企业在排污方面存在问题,环保部门为什么不能给企业一个整改的时间,而是一上来就要收费呢?

环保部门对此的解释:按执法程序,排污费可以直接征收。

为了15600元的排污费,企业为什么这么较真?濮世贵解释说,因为企业做的本来就是一个环保产业,他希望企业的环保记录上没有任何污点。

浦口区环境监察大队的代表则说,你们是环保企业,更应该懂得遵守环境法规,不该制造噪声污染。

法官建议

“搁置争议,先交排污费”

法官在分别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提出,是否存在污染,这是双方对法律理解的不同;至于环境噪声污染控制区域和对环境法律的理解问题,最终的解释权在于环保局,希望双方协商解决。

最后法官建议双方搁置争议,企业先交去年5月的排污费,同时还要接受环保部门对于噪声的重新检测,如果已经达标,那么双方关于排污费的纠纷就此了结;如果不达标,那么环保部门可以从重新检测噪声的当月再次开始收取排污费。

【专家观点】

这笔排污费究竟该不该收?法官没能给出答案。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了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何治中博士。

何治中认为,在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发电厂所处位置是否属于工业区范围内,是否对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学习构成了污染?是,则属于违法噪声排放;不是,则属于合法排放。


他分析,发电厂认为,根据南京市2004年12月21日颁布的《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方案》,发电厂不在工业区划定范围内,3年来也无任何投诉记录,属于合法排放;而环境监察大队则坚持所谓“事实标准”,认为发电厂所在区域事实上已经形成了一个工业区。

那么,事实上的工业区应该如何认定呢?因为有“不少”工业企业存在就是工业区吗?“不少”又是多少呢?在多大范围内的“不少”才能称之为“不少”呢?很明显,“事实上”的认定,还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发电厂是否在工业区,只能以南京市划定的范围为依据,不能由环境监察大队进行所谓“事实上”的认定。

何治中认为,即使如环保部门所调查的,发电厂所在区域事实上形成了工业区,而发电厂噪声排放又超过了工业区的排放标准,环保部门也不能据此处罚。因为,环保部门没有噪声区域划分的权限。根据国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能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在南京市政府没有调整划分之前,不能由环境监察大队来认定。对噪声污染而言,长期无投诉应是界定是否构成污染的重要依据之一。

何治中说,在此案中,环境监察大队是“越了执法的位”。环境监察大队代表提到“不能硬搬条文”,而是要看实际发展的情况,似乎应该“灵活执法”。但“灵活”决不意味着“随意”。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宗旨是保护环境,环保部门为保护环境而执法当然没错,但还有更为根本的原则是,环境执法属于行政执法。行政法是公法,行政法不仅赋予行政部门执法的权力,更重要的是对行政部门执法权限的限制。行政部门只能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执法。

不过,何治中说,作为生产企业,不仅要做到“达标排放”,更要提高科技水平,节能减排,最大程度上减少对环境的危害;作为环境执法部门,执法不仅要做到有法可依,也不能一罚了之,而是要监督、支持企业做到达标排放、降污排放,实现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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