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开展矿泉水水源地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矿泉水(企业)厂:
为加强我市(指天津市,下同)矿泉水水源地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27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矿泉水水源保护检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0号)要求,定于2009年6月15日—7月20日,对全市矿泉水水源地进行年检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取得市级矿泉水注册登记证的矿泉水(企业)厂必须参加矿泉水水源地的年检工作。
二、采样方法及时间
矿泉水样品由我局委托天津市地质矿产测试中心到各矿泉水水源地进行现场采样。
取样时间为:2009年6月15日—6月30日,请各矿泉水(企业)厂积极配合采样工作。
各矿泉水(企业)厂需交纳矿泉水测试费用1500元(含取样、分析测试等);交费时可以直接到天津市地质矿产测试中心(南开区红旗南路261号)交纳,也可以在采取水样时交纳。
取样及交费联系人:张景发,联系电话:23618464、13502125182。
三、矿泉水水源地年检提交材料
各矿泉水(企业)厂于2009年7月10日—20日,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矿处办理年检手续,办理年检手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矿泉水注册登记证(正本、副本);
(二)采矿许可证(副本);
(三)矿泉水年检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二份);
(四)矿泉水水源地保护实施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井(泉)水源保护情况、采取的防护措施、是否存在污染隐患及污染源处置情况(包括矿泉水水源地保护情况照片及矿泉水生产环境照片等)。(一份,并提交电子文档);
(五)矿泉水检测分析报告(由市地质矿产测试中心提供)
(六)矿泉水水位、水温定期测试记录。
四、有关要求
矿泉水水源地年检工作是对矿泉水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监督矿泉水水源地水质变化的重要手段,对保障我市矿泉水产品质量、合理开发矿泉水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各矿泉水(企业)厂要高度重视此次水源地年检工作,按要求参加年检。对不参加年检的,取消其矿泉水注册登记证;年检不合格的矿泉水(企业)厂,要停产整顿、查找原因,一个月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地矿处提出复检申请,复检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矿泉水注册登记证。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或年检复检仍不合格的,按法定程序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矿泉水水源地年检合格的,由国土资源部统一换发新的矿泉水注册登记证。
本次矿泉水水源地年检结果将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务网站予以公告。
五、联系方式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矿处。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地矿处在局办公大楼后泰安道15号208室,建设路与泰安道交口处)???
联系人:孙占中,潘磊?电话:23145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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