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准制订怎样走向规范化?
环境标准是环境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实用性强,规范的环境标准,可以保证提供的环境信息的科学性,促进环境监督和管理部门之间进行有效的信息交流,极大地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环境标准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我国环境标准的形成和发展,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49年~1973年。在这一阶段制定、实行的环境标准,属于局部环境质量标准性质,以保护人体健康为主。如1959年由建筑工程部、卫生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1956年由卫生部、国家建委颁发的《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等。这些标准的制定,对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城市规划、工业企业设计及卫生监督工作起到了指导和促进作用。
第二阶段是1973年~1979年。在进一步充实、修订已有标准的同时,开始制订工业“三废”排放标准。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经修订改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于1976年由国家建委、卫生部颁发。《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再一次修订后,于1979年由卫生部、国家建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防科委等部门共同颁发。1973年由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卫生部颁发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是一项突破性进展。
第三阶段是自1979年至今。在这一阶段尤其是近两年来,各地、各部门对于环境标准予以极大重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多学科的大批技术力量,为建立我国环境标准体系而努力。
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环境标准体系已初具规模,形成了由国家和地方两级构成,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环境标准物质标准以及其他环境标准6方面的环境标准体系。截至2005年底,已修订《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出台了火电厂、水泥工业、啤酒酿造业、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医院污水、城市生活污水、机动车排放控制等重要标准;制定了一系列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环境工程技术规范、清洁生产标准;制定各类现行的国家环境标准达841项,空气、水、土壤、噪声和振动等内容的环境质量标准16项,空气、水、土壤、噪声和振动等内容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84项,水质、空气、土壤、生物质等环境标准样品标准251项,核辐射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标准、环境污染物与有害因素监测方法标准、环境保护基础标准、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标准、清洁生产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标准、环保产品标准、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内容的标准490项。
北京、上海、山东等省市共制定了地方环境保护标准30余项,涉及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标准发展的不足
一是现行的环境标准管理体制和法律规定与国际通行做法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仍有很大差距。若不缩小与发达国家环境标准的差距,就不能从根本上冲破环境壁垒,在日益生态化的国际市场上赢得更多市场份额;不能有效防止别国通过贸易与投资形式转移污染。当前,“超标即违法”还没有成为多数环境法律的基本内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仍未完全转化为具有强制效力的技术法规,对提高环境标准的法律地位、防止国外污染环境的产品和技术向国内转移,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是一些排放标准实施后长期没有得到修订,技术内容与形势不相适应,控制水平落后,对行业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不足。如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中采用的监测技术较为落后,缺少先进的现代监测技术方法标准;污染物监测方法与数量不足;生态保护标准数量较少,不能满足生态保护工作的需要等。在现行的环境标准中,大量使用20世纪80年代颁布实施的标准。我国环境标准制订的体制、观念、手段和及时性尚落后于时代。如于2002年颁布和实施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 B 3838-2002)》,共选用分析方法109项,其中为上世纪80年代制定的占总数的50%以上,2000年及以后制定的占总数的10%以下。
三是标准体系的科学性、完整性、系统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尚待提高,标准适用范围存在重叠、空缺现象。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数量少,覆盖面不宽。标准的科学性不足,开展的基础研究较少。在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过程中,对排放控制水平的经济和技术成本、可行性分析不足。如在标准的使用中,一些标准的编制缺乏严格的科学论证和考量,给使用者带来不便,也影响了环境执法的力度。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 B 3838-2002)》中,氮作为营养盐的控制指标,涉及总氮、氨氮和硝酸盐氮(硝酸盐氮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补充项目)3个项目。理论上,一个水体中同一时间总氮的值是无机氮和有机氮的总和,氨氮和硝酸盐氮作为无机氮的一部分,理论值应小于总氮,而在标准中,硝酸盐氮的限值高达Ⅴ类水体总氮限值的5倍。标准内容的矛盾,容易造成水质评价的混乱。
四是环境标准在使用中往往会出现几个标准配套使用的情况,因此标准之间的协调性和关联性非常重要。但目前排放标准和方法标准、质量标准和方法标准、排放标准与质量标准、不同的质量标准之间协调性和配套性、关联性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 B 3092-1996)》中只有 10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其中9项为无机污染物,1项为有机污染物,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797-1996)》中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中无机污染物15项,有机污染物18项。
五是用于指导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技术规范,在种类、数量、质量等方面与实际需要相比尚存在一定差距。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 B 3095-1996)》中规定的污染物太少,与现有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环境中大量的污染物种类需要进行环境质量评价,对有些目标污染物的评价只能借用卫生部1979年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 J 36-79)》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进行评价,而这一标准已颁布了 28年。
推进环境标准制订走向规范化
笔者认为,当前我们需要采取如下对策和措施:
重视环境标准对实现环境保护战略目标的核心指导作用,不断明确和提高我国环境标准的法律地位。
加强对制订和实施环境质量标准的理论研究。开展代表性环境污染物的环境基准研究和验证工作。夯实环境标准科研基础,提高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环境标准的良性发展。
适时修订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确定环保工作目标提供依据。由于当前制订的新标准较多,对旧标准的修订或替代较少,因此,新旧标准并立、旧标准暴露出一些问题的现象依旧存在。所以应该在制订新标准的同时,系统地清理旧标准。大部分旧标准可修订后重新颁布,对不适应的旧标准应尽快制订新标准予以替代,针对标准空白领域要抓紧研究制订新标准。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建立环境保护技术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等具有强制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技术法规管理体系,将其他自愿采用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标准管理体系。现阶段,我们还不能照搬发达国家较高的环境标准,在制订环境标准时,需要运用社会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随着经济发展来逐步引入国际标准。
提高环境保护标准制订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制订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制(修)订工作指南及用于指导和规范清洁生产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等各类标准编制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严格按要求开展工作。在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环境标准研究技术支撑单位的作用。
充分调动各有关方面力量参与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要着重发挥环保系统科研、监测和管理机构的积极性,同时开展与产业部门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借鉴国外的成果和经验,与国外政府或科研机构就环境保护标准进行合作。
促进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订工作的发展,规范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备案工作。支持各地开展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订工作,加强对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 订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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