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环资委发布十一届人大交付议案审议结果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57件,其中要求制定法律的20件,要求修改法律的37件,涉及21个立法项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更加注重法律的修改完善、督促有关方面抓紧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继续做好法律制定工作等三方面要求及代表议案办理的工作要求,以提高议案办理实效为目的,将办理代表议案与办理代表建议相结合,与开展立法、监督工作相结合,与重点调研工作相结合,认真研究了各项议案,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通过邀请提议案代表参加座谈和调研等方式,与代表加强联系和沟通,形成了分析报告,提出了议案处理意见。2011年12月8日,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召开了第二十八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议案办理意见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关修改环境保护法及修改或制定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法律等议案共20件,结合环境保护法修改起草工作和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作报告,梳理相关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的在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采纳,有的在相关法律的办理意见中提出
1.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8件。环境保护法修改已经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按照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我委对修改环境保护法议案的审议意见,根据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议,环境保护法的条文修改重点完善和衔接了与污染防治各单项法有关的法律制度,及时补充和修改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环境保护需要并达成共识的法律规定,补充完善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行政责任和问责制度。对有关部门要求修改,但经研究需要继续实践,并且不影响法律执行的,本次未予修改。我委成立了起草小组,修改过程中,多次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大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分赴湖南、湖北、重庆、福建、江苏、陕西等地进行了调研和座谈;就环境保护规划、环境监测、排污收费和限期治理等修改重点进行了专题论证;修正草案形成后,征求了18个中央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的意见,并在江苏省徐州市召开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环资委、有关议案署名代表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参加的会议,对草案进行研讨。经十一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二十七次全体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起草工作已经完成。我委已经将草案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2.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3件。
3.关于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议案1件。
4.关于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议案1件。
5.关于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议案2件。
6.关于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议案1件。
7.关于制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法的议案1件。
8.关于制定生态保护相关法律的议案3件。
以上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强化政府责任、完善总量控制和公众参与、加大相关违法处罚力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修改补办环评手续的规定、突出完善环境风险防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对、重视生态保护、农业生态保护和规定生态补偿等建议是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也是环境保护法修改的重点内容,已在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作出了明确规定。有些属于专项法律规范的问题,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大法律实施力度,在制定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时,认真考虑代表意见和建议,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立法建议。
二、有关制定自然遗产保护法的议案共2件,根据代表议案,继续开展自然遗产保护法重点问题的论证工作
9.关于制定自然遗产保护法的议案2件。根据对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自然遗产保护法列入2010年和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经过两年多的工作,我委2010年9月已完成了自然遗产保护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已将草案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议案提出的各项建议,已在草案中得到充分地体现。近一年来,为了配合常委会做好草案的修改和审议工作,使立法基础更加扎实,同时加深社会有关方面对自然遗产保护立法的理解,我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批示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代表议案,继续就要解决的重点问题进行调研和专题论证,反复听取有关专家、院士的意见,形成了一系列专题论证报告。目前,法律草案及相关论证材料已经准备完毕,有关方面对符合我国国情的自然遗产的定义、立法保护国家自然遗产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已经基本有了共识,进一步修改之后已经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二十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建议将审议自然遗产保护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三、代表长期提出的修改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和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的议案共18件,建议通过人大常委会听取国务院专项工作报告加强监督,促进议案的进一步落实
10.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13件。
11.关于修改矿产资源法的议案3件。
鉴于全国人大代表已连续多年提出相同议案。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修改已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国务院起草。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工作,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建议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推动法律修改审议工作的深入开展。
12.关于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的议案2件。
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是全国人大代表连续多年提出的议案,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推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现行相关法律基础上,认真研究、充分吸收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国务院牵头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污染防治的专门法规。
四、对修改或者制定法律的可行性尚待研究的议案共17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配套法规和规章,或者通过改进工作解决议案关注的问题,同时继续开展立法前期研究论证
13.关于制定湖泊生态安全法的议案1件。
我委通过积极推动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出台,探索湖泊生态保护立法的途径。2011年4月,我委参加了环太湖五市人大推进太湖治理联席会议,并听取了议案领衔代表杜国玲和地方人大对太湖生态安全立法的意见,会后将太湖周边省、市人大对国务院制定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建议意见汇总送国务院法制办;6月,我委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代表议案办理情况反馈会议;7月,我委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了湖泊安全立法座谈会,围绕总结地方人大对促进国务院太湖立法工作的经验,以此推动以湖泊为主的流域立法,加强对太湖、巢湖、滇池、鄱阳湖、洞庭湖依法治理和保护。根据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人大提出的意见,两次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草案的修改建议,并得到了采纳。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8月24日经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颁布,对今后湖泊生态保护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14.关于制定节约用水法的议案1件。
节约用水条例自2005年起已经连续7年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相关条例制定过程中认真研究吸收议案的具体建议,切实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加快立法进程,争取节约用水条例尽早出台。
15.关于修改水资源保护相关法律的议案4件。
16.关于制定气候变化相关法律的议案2件。
17.关于制定原子能法的议案1件。
18.关于制定大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管理法的议案1件。
19.关于制定海岸带保护法的议案1件。
20.关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3件。
21.关于修改气象法的议案1件。
以上代表议案所提出的意见,我委已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结合我委的立法和调研工作,分别进行了研究,我委认为代表议案中提到的问题,有的是执行层面的问题,需要加强部门协调和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落实,有些是立法应当细化的问题,应当完善配套法规。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大法律的实施力度,严格执法,并根据代表议案,对法律中可能涉及的管理职责、制度和措施等内容深入研究论证,在制定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时,认真考虑代表意见和建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2011年12月28日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
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57件,其中要求制定法律的20件,要求修改法律的37件,涉及21个立法项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更加注重法律的修改完善、督促有关方面抓紧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继续做好法律制定工作等三方面要求及代表议案办理的工作要求,以提高议案办理实效为目的,将办理代表议案与办理代表建议相结合,与开展立法、监督工作相结合,与重点调研工作相结合,认真研究了各项议案,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通过邀请提议案代表参加座谈和调研等方式,与代表加强联系和沟通,形成了分析报告,提出了议案处理意见。2011年12月8日,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召开了第二十八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议案办理意见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关修改环境保护法及修改或制定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法律等议案共20件,结合环境保护法修改起草工作和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作报告,梳理相关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的在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采纳,有的在相关法律的办理意见中提出
1.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8件
徐景龙、张喆人、吴建平、周晓光、张庆伟、刘庆宁、苏寿堂等217位代表和海南代表团提出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8件(第21、63、83、126、166、219、338、485号),其中吴建平代表领衔提出的议案附有完整的修改草案。议案提出,环境保护法已经公布实施二十余年,需要修改,建议根据实践需要,建立完善环境保护的各项制度,优化管理体制,强化政府的环境责任,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环境保护法修改已经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我委成立了起草小组,着手对环境保护法条文进行修改。按照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我委对修改环境保护法议案的审议意见,根据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议,环境保护法的条文修改重点完善和衔接了与污染防治各单项法有关的法律制度,及时补充和修改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环境保护需要并达成共识的法律规定,补充完善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行政责任和问责制度。对有关部门要求修改,但经研究需要继续实践,并且不影响法律执行的,本次未予修改。修改过程中,我委多次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大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分赴湖南、湖北、重庆、福建、江苏、陕西等地进行了调研和座谈;就环境保护规划、环境监测、排污收费和限期治理等修改重点进行了专题论证。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环境标准、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补充总量控制制度,完善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措施,进一步明确企业责任,完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制度。为了落实政府和排污单位责任,专门增加监督检查一章,从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发挥人大监督作用等多方面强化了监督检查措施。此外,对应上述条文修改,并与其他单项污染防治法律责任相衔接,完善了法律责任一章的内容,重点补充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修正草案形成后,征求了18个中央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的意见,并在江苏省徐州市召开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环资委、有关议案署名代表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参加的会议,对草案进行研讨。经十一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二十七次全体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已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已送国务院办公厅征求意见。建议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2.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3件
徐景龙、傅企平、秦希燕等93位代表提出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3件(第20、313、377号),其中秦希燕代表领衔的议案附有完整的修改草案。议案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第二次修订距今已10年,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大气污染总体形势日益严峻,公众对环境质量要求不断提高,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法律制度和法律责任的规范上存在众多问题,已难以满足大气污染防治的现实需要,亟待修改,建议强化政府责任,完善有关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机动车管理、公众参与等重要法律制度和措施,完善法律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曾列入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二类项目。环境保护部已将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议。环境保护部送审稿的内容主要是强化地方政府负责的监督考核机制、创设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健全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调整机动车船污染防治的思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我委认为,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强化政府责任、完善总量控制和公众参与等建议是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也是环境保护法修改的重点内容,在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代表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特殊问题,我委建议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立法计划加紧进行草案的审查、修改工作,在送审稿的审查、修改中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的建议和意见,尽快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3.关于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议案1件
徐景龙等31名代表提出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议案1件(第19号)。议案提出,需要增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可操作性,建议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规范对周围生活环境干扰很大的偶发性强烈噪声和低频噪声,重新界定现行的“超标加扰民”的噪声认定标准,进一步完善并全面实行环境噪声污染排污费的征收制度,增加限制高噪声工具的使用,增加对农村声环境管理的规定,在法律责任中对罚款额度做出规定。
环境保护部认为,1996年制定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十余年的实施,该法已经暴露出很多问题。比如“环境噪声污染”的定义不科学、缺少农村声环境保护的规定、噪声防治措施有效性不足、管理体制不顺、法律责任无法执行等。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产生的噪声污染,在全国许多地方特别是大中城市,已经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环境问题,因此,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经落后于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形势,不能满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建议适时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我委开展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后评估认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亟待修改完善。由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的较早,很多条款是比照环境保护法制定的,对于共同的制度性问题,已经在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体现。对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特殊问题,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清理噪声法中与目前经济社会体制已经不相适应的规定,重点是完善噪声定义,修订环境噪声标准,完善法律责任,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4.关于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议案1件
张全等30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议案1件(第64号)。议案提出,因违法处置、倾倒工业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事件屡禁不止,因此亟需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现行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虽然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作了规定,但相对比较原则,难以满足现实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需要,需要及时予以修订。
环境保护部认为,2004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虽然对促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经过几年的实施,该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修改和完善。议案提出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环境保护部将开展相关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等立法基础工作并建议适时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我委开展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法律后评估认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需要修改完善。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加大相关处罚力度,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都应当进行处罚的意见,在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已经补充规定。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境的一些特殊问题,如代表议案提出的通过实施分类管理、建立重点管控工业固体废物的经营资质管理制度和转移联单制度、完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标准体系等制度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充分研究论证,并采取进一步措施解决议案关注的问题。
5.关于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议案2件
徐景龙、赵林中等62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议案2件(第18号、第315号)。议案指出,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相当严峻,已对生态环境、食品安全、人民身体健康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建议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保护土壤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部认为,土壤污染防治是新时期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土壤保护、农田保护有一些零星的规定,但多分散而不系统,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满足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需要,建议抓紧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立法。农业部认为,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对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非常必要和重要。但是,土壤是各类污染源的最终承受主体这一特性,决定了防治土壤污染的关键是抓好各类污染源管理,建议当前将工作重点放在严格执法监管和完善配套规定上来,暂不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
我委认为,我国土壤污染总体形势严峻,应当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有必要依法完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因此规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中关于环境污染防治的内容应当解决土壤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严格执法监管、加强对农民的指导扶持和完善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配套规定,同时对是否单独立法进行深入研究论证。
6.关于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议案1件
周晓光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议案1件(第125号)。议案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单位,可以补办环评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条款规定缺乏法律条文的严肃性,而且会造成不少影响环境的项目先上马后报批。建议将该条进行修改。
环境保护部认为,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加强我国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议案所提关于未批先建项目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规定,各方面对此批评意见相当集中。一些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对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因此,建议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修改问题早日提上议事日程,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计划。
我委认为,200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报告中明确提出一些地区和部门存在着“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评先批”等违法现象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实际执行的情况看,这一条影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有效实施,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建议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研究,适时进行修改。
7.关于制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法的议案1件
张全等30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制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法的议案1件(第62号)。附有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法草案。议案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呈高发态势。鉴于环境污染事件多发,环境污染事件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往往较大,而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专业性较强,相关管理制度和法律规定不完善,政府应急管理体系难以满足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的需要。
环境保护部认为我国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框架已经初步建立,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正在逐步完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的相关制度建设正在加强。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将在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修改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制定过程中认真考虑,充分吸收。国家海洋局认为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管理应当是全过程管理,以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目前关于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和政策措施已经较为完备。代表在议案中所提问题,有些是执行层面的问题,有些是立法应当细化的问题,应当通过法律修改和严格执法加以解决。
我委认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十分重要,虽然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环境污染事件已经有了一般规定,但是由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之一,为了突出完善环境风险防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对的内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在原来条文规定的基础上,专门增加了关于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的内容,规定应当依法加强环境污染风险的控制;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应当避免或减少对环境造成损害;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对于代表议案提出的具体建议,我委建议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海洋局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大法律的实施力度,同时,在制定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时,认真考虑代表意见和建议,完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的制度建设。
8.关于制定生态保护相关法律的议案3件
张庆伟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生态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10号)。议案认为,虽然近几年生态建设和环保方面取得一些成效,但生态环境状况仍然十分严峻,地下水、森林、矿藏等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情况严重,粗放经济增长方式仍未改变。生态保护特别是生态补偿机制方面立法相对滞后,部门和单位监管薄弱等原因使生态遭到破坏,带来一系列生态问题。建议制定生态保护法。王保存等33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180号)。议案认为,我国农业资源数量有限,生态环境脆弱;农村环境的污染正由局部向整体蔓延;农业自身造成的污染日趋严重;农业生态环境恶化导致农产品污染加剧,对农业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家粮食安全甚至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建议制定农业生态保护法,将农业生态环境的建设、保护、监督与管理等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黄美缘、闫傲霜、刘纪林等94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生态补偿法的议案3件(第103、248、428号)。议案认为,虽然近几年生态建设和环保方面取得一些成效,但生态环境状况仍然十分严峻,我国生态体系相当脆弱、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生态安全面临风险的趋势还没有从根本上扭转。特别是生态补偿机制方面立法相对滞后,部门和单位监管薄弱等原因使生态遭到破坏,带来一系列生态问题。建议制定生态保护的相关法律。
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认为,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对自然生态各基本要素的保护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法律框架。生态保护领域存在的问题,有些是执行层面的问题,有些是部门协调问题,有些是需要细化的规定,建议通过制定相关配套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加强技术指导和经济激励政策落实。其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起草已被列为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二类需要抓紧工作、适时提出的项目,环保部与农业部联合起草了草案,已报送国务院,现正由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审查修改。生态补偿条例的起草工作已被列为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三类需要积极研究论证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起草。
我委认为,加强生态保护和农业生态保护十分重要,从当前的情况看,各个生态要素保护的相关法律虽然较为齐全,但还不能覆盖所有方面,是补充规定各生态要素保护的法律还是整体立法保护,需要进一步研究,目前的立法条件还不成熟。为了体现生态保护和农业生态保护的重要性,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在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条款中明确了对生态保护的原则要求,规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内容应当包括自然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同时规定了自然生态保护的原则、重点、制度等,还专门补充了关于农业和农村生态保护的内容,规定加强农业生产环境保护监管,明确通过财政预算支持农村环境治理。我委十分关心生态补偿问题,6月专门在湖北恩施召开了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座谈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了座谈,并于9月邀请财政部领导将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和完善的进展情况做了汇总和说明。我委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的建议,加强相关立法研究论证工作。对于代表议案中提到的执行层面的问题,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和推动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进一步落实,在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认真考虑充分吸纳议案中所提建议,以满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求。
二、有关制定自然遗产保护法的议案共2件,根据代表议案,继续开展自然遗产保护法重点问题的论证工作
9.关于制定自然遗产保护法的议案2件
张庆伟、马元祝等61名代表提出关于加快制定自然遗产保护法的议案2件(第2、264号)。议案提出,伴随经济的高速发展,自然遗产承受着巨大的开发压力,保护工作面临许多困难,亟需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自然遗产保护工作。议案认为,我国在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方面,自然遗产保护立法仍是空白,以国家立法的方式对我国自然遗产加以保护,是保护自然遗产的重要保障,是文明和社会进步的体现。议案建议,结合我国现行的自然保护区制度和风景名胜区制度明确我国的自然遗产范围,明确有关人民政府保护自然遗产的责任,明确自然遗产保护规划的法律地位和作用,规范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
根据对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自然遗产保护法列入2010年和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经过两年多的工作,我委已完成了自然遗产保护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已将草案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议案提出的各项建议,已在草案中得到充分地体现。近一年来,为了配合常委会做好草案的修改和审议工作,使立法基础更加扎实,同时加深社会有关方面对自然遗产保护立法的理解,我委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继续就自然遗产的定义及其与现行保护制度的关系进行调研和专题论证,反复听取有关专家、院士的意见,形成了一系列专题论证报告。目前,法律草案及相关论证材料已经准备完毕,建议将审议自然遗产保护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三、代表长期提出的修改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和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的议案共18件,建议通过人大常委会听取国务院专项工作报告加强监督,促进议案的进一步落实
10.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13件
徐景龙、任玉奇、高晓明、地力毛拉提、孙桂华、武秀君、孙传敏、张有会、车晓端、潘雪红、张庆军、陈学平、买世蕊等407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13件(第26、84、106、115、205、239、263、275、314、337、417、443、538号)。议案提出,建议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改革征地补偿方式,缩小土地征用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健全土地权利体系,完善耕地保护制度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等土地管理基本制度,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
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全国人大代表连续多年提出的议案,十届人大共提出议案76件,十一届人大一至三次会议共提出议案32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土地管理法修改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曾先后列入2009年和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将土地管理法(修订)列为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二类需要抓紧工作、适时提出的项目。今年4月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启动法律修改工作,并组成了联合工作组,正在抓紧修改草案的起草工作。
我委认为,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现行土地管理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求。从历年代表关于土地管理法修改的议案来看,征地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土地征用范围、征地程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等方面的问题是代表议案中反映较为集中和强烈的,也是现行土地管理法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在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过程中,我委提前介入,与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沟通,督促有关部门加快起草工作进程,注意吸收采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经与国务院法制办沟通,代表议案中提出的许多建议都已在修改草案中得到采纳和体现。为了推动法律修改审议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委已建议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土地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督促国务院办公厅尽早上报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在国务院将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我委将继续开展有关调研,认真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审议工作,争取使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尽快出台。
11.关于修改矿产资源法的议案3件
袁泽、黄河、李崇等94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矿产资源法的议案3件(第91、269、540号)。议案建议对矿产资源法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进行修改,按照矿业市场化的要求,修改按照不同所有制区别对待矿业企业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矿业权出让、转让制度和矿业税费及经济利益分配机制。
修改矿产资源法是全国人大代表连续多年提出的议案,十届人大共提出议案13件,十一届人大一至三次会议提出议案5件。矿产资源法修改已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国务院起草。国务院将矿产资源法(修订)列为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三类需要积极研究论证的项目。国土资源部已经形成了矿产资源法修改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并对意见逐条进行梳理汇总。代表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的原则、方式和条件,完善矿业费税及资源经济利益分配制度、取消不同所有制矿业企业的区别性规定、增加优化矿业产业结构等方面的建议,也是当前矿产资源法修改起草中研究的重点问题。
我委认为,伴随现代企业制度和矿业资本市场的逐步建立,议案提出的现行矿产资源法中按所有制区分矿山企业以及矿业权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允许转让等内容确实已经不宜适用,亟待修改。为了推动矿产资源法的顺利修改,我委已建议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主要是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的基本情况,战略性资源的保护和储备情况,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和补偿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打算等。建议国土资源部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抓紧完成草案,上报国务院,按照程序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2.关于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的议案2件
徐景龙、储亚平等66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饮用水水源地法的议案2件(第5、539号)。议案提出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划、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评估制度,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应急预警机制,强化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加大资金投入,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基金制度,实现综合管理。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是全国人大代表连续多年提出的议案,十一届人大一至三次会议提出议案6件。
环境保护部认为,环境保护部已经制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做好了规章清理工作,目前,正根据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结合各部门、各地方的意见,研究制定相关法规,拟从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信息共享、完善监管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制度。水利部认为,水利部已经就有关问题开展了大量前期研究论证工作,自2004年起组织开展了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条例的立法前期研究与起草工作,进行了大量的实地调研,取得了多个专题研究成果,并已提出了条例草案,建议先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条例,待时机成熟后,再研究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
我委认为,饮用水安全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保障饮用水安全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本任务。近年来,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供水安全和饮用水水质保护还存在突出问题。现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是1989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制定的,仅在2010年对个别条款作了与现行法律的衔接性修改。水利部自2004年起组织开展了《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条例》的立法前期研究与组织工作。2006年国务院召开研究饮用水安全问题的会议,要求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土资源部等完善水源地保护的法律制度,强化和充实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有关规定。我委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在现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及水法等法律基础上,由国务院牵头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污染防治的专门法规,认真研究、充分吸收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对修改或者制定法律的可行性尚待研究的议案共17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配套法规和规章,或者通过改进工作解决议案关注的问题,同时继续开展立法前期研究论证
13.关于制定湖泊生态安全法的议案1件
杜国玲等39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制定湖泊生态安全法的议案1件(第182号)。议案以太湖流域案情为例,提出加快制定湖泊生态安全法,对湖泊周边的山林、湿地等实施一体化保护。
环境保护部、国家林业局认为,加强湖泊生态保护,对于维护河湖水质安全、保障良好的水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畜牧法、森林法等法律从不同角度已经对湖泊管理和保护做出了规定。对湖泊保护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建议严格执法,确保现行各项适用于湖泊保护法律制度的落实,对于具有特殊地域性的湖泊保护,建议通过制定适用于特定湖泊流域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实现。
我委认为,湖泊生态安全是我国水环境的集中反映,湖泊生态安全要求湖泊水质、水量相互依赖、密不可分、综合评价,湖泊生态安全形势已经相当严峻,应以流域安全概念加快湖泊生态安全立法。但是湖泊安全立法的综合性很强,当前沿湖各地方对湖泊保护立法的成功经验,对湖泊生态安全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应当通过区域性、流域性的地方性法规积极推动带动湖泊的生态安全立法工作。为了办理好湖泊生态安全法议案,我委积极推动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出台。2011年,国务院将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列入一类立法计划。2011年4月,我委参加了环太湖五市人大推进太湖治理联席会议,并听取了议案领衔代表杜国玲和地方人大对湖泊生态安全立法的意见。我委对代表议案、太湖流域地方人大的意见和过去的研究论证进一步梳理,形成并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了对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草案的建议。2011年6月,我委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代表议案办理情况反馈会议。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地方人大的反馈意见,我委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了对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草案的补充建议,并得到了采纳。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8月24日经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同时,我委积极总结立法经验,推动国务院和地方根据各个湖泊的情况立法。2011年7月,我委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了湖泊安全立法座谈会。座谈会围绕总结地方人大对促进国务院太湖立法工作的经验,推动对太湖、巢湖、滇池、鄱阳湖、洞庭湖依法治理和保护,交流了治理保护立法工作的情况,总结了长期在湖泊生态保护实践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对今后湖泊生态保护立法具有参考和指导作用。
14.关于制定节约用水法的议案1件
秦希燕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用水法》的议案1件(第376号)。附有节约用水法草案。议案建议明确水资源短缺和供需紧张状况,强调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明确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负有节水责任、义务和用水行为规范;鼓励支持开展节水工艺流程和技术、器具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强化缺水地区节水器具推广使用和非节水型器具淘汰等行为;明确城市和农村节水管理体制;表彰节水有功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并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及其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等。
水利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我国水资源形势更加严峻,强化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要。严格水资源管理已经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措施。议案中对我国水资源现状以及节水立法必要性的分析深入全面,议案提出的法律建议稿对政府责任、城镇及农村用水管理、节水措施等作了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制定节约用水条例已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三类需要积极研究论证的项目,由水利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起草。
我委认为,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水资源紧缺、水环境恶化等水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节约用水是减少水资源无效消耗,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缓解水资源紧缺的根本性措施。保护水资源首先要贯彻开源节流、节约优先的原则。从2005年起,节约用水条例已经连续7年被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快立法进程,争取条例尽早出台,有关部门在相关条例制定过程中认真研究吸收议案的具体建议,切实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
15.关于修改水资源保护相关法律的议案4件
曹大正、张有会、刘锡潜等93名代表提出修改水法的议案3件(第284、285、513号)。议案提出,在水法中增加相应级别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法律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增加规划的透明度,流域、区域内民事、行政主体的知情权,增加商业化运作制度,增加农村水利设施的建设、利用、保护条款,增加和细化法律责任,建立国家水资源督察机构。赖鞍山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制定《水资源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357号)。议案提出,依法建立完善水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水利部提出,2002年修订实施的水法和2008年修订实施的水污染防治法,适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突出了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规定了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构建起我国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框架。从水资源保护立法来看,当前应结合水资源保护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相关行政法规,以进一步落实、细化法律原则和制度,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对于议案中提出的具体建议,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要求逐步建立起农田水利建设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水利部制定了《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对水利规划体系、编制、审批、实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水利部还将在配套法规中予以认真研究和考虑关于增加和细化法律责任问题,对建立专业执法队伍督察机构问题,将进行专项调研。
我委认为,中央高度重视水利改革,今年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就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水资源规划与整体利用、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利用等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结合议案提出的问题,加大法律实施力度,在制定或修改水法相关配套法规规章过程中积极吸收代表提出的意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改革与发展的问题。
16.关于制定气候变化相关法律的议案2件
张庆伟等31位代表提出制定气候变化应对法的议案(第167号)。议案认为,近年来我国的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应对气候变化体制机制建设方面存在着部门职责不清、权力义务不明,统一的协调应对机制、稳定的投入机制不健全,有关预测报告等发布渠道尚未法定化等问题,需要尽快制定气候变化应对法予以解决;议案建议法律的主要框架和内容包括7个方面: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相关行动,相关专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适应气候变化和减缓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和措施,相关的科学评估和信息统一发布制度,加强相关科学研究的措施。褚君浩等30位代表提出制定低碳技术促进法的议案(第229号)。该议案在2010年人大专题调研和上海市政府参事调研的基础上形成。议案认为在国际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的形势下,发展低碳技术十分迫切和重要。当前我国发展低碳技术的关键是核心技术和政策环境,建议制定低碳技术促进法,明确规定促进低碳技术发展的指导思想、节能减排指标的制定和实现方略、促进低碳技术核心技术研发的引导政策、促进低碳技术广泛应用的政策和人文环境等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将气候变化立法作为2010—2012年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之一,目前已制定了立法工作计划,组织各方面专家开展立法评估和前期研究,并正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方的建议。国务院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提出,2010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组织实施低碳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示范工程的通知》,重点促进钢铁、有色、石化等产业的低碳排放技术发展;科技部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加强新能源汽车、可再生能源、氢能、燃料电池、新一代核能、碳捕集与封存等低碳技术的研发和示范;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部门还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的相关规划和示范工程。
近年来,我委根据国际气候变化谈判和国内节能减排工作的形势,把跟踪检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落实情况和相关节能减排工作作为我委监督和调研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决议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建议国务院着手启动研究拟订有关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法律草案相关工作。从当前低碳技术发展的总体情况来看,很多技术尚处于研发和示范应用阶段,需要国家通过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措施,为低碳技术发展创造适宜的法律和政策环境。在立法方面,现行的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已经规范了促进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的法律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起草的气候变化应对法,也把促进低碳技术发展考虑为重要内容。因此,从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和气候变化应对与低碳技术发展的关系来看,我委建议在做好相关法律之间衔接关系的基础上,在气候变化应对法的法律框架中列出专门章节规定促进低碳技术发展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并在有关法律规定基础上,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应制定配套规定,包括相应的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为低碳技术的发展提供系统的法律和政策保障。我委将继续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法律的有关工作。
17.关于制定原子能法的议案1件
顾逸东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制定原子能法的议案1件(第61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核电事业的快速发展和原子能技术的广泛应用,有关原子能开发利用的国家安全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显得重要。规范和调整原子能活动领域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解决日益突出的矛盾和问题显得更加迫切,建议尽快制定原子能法。议案分析了制定原子能法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提出了立法的指导思想和法律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原子能法已经列入2011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作为第三类需要积极研究论证的项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能源局联合起草。工信部和国家能源局认为,近年来,我国核电发展迅速,在核安全管理方面也面临着巨大压力。现行有关核电管理和核安全的法律法规,总体上比较滞后,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环境保护部认为,由于核电和核安全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原子能法的制定将面临着多种因素的制约,起草难度比较大,建议先行从各方认识比较一致的核安全领域入手,制定专门的核安全法,以有效解决我国核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
我委认为,随着我国原子能工业的快速发展,原子能法缺位问题日渐突出,已难以适应国民经济建设和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我委将密切关注原子能法草案的起草工作情况,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保持联系沟通,督促原子能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加快进行。
18.关于制定大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管理法的议案1件
苏文全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管理法》的议案1件(第105号)。议案提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了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遗产,国际海底区域具有极大的经济价值、科研价值和军事价值,是维护我国在国际海底利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拓宽空间的必然选择。享有国际海底区域资源权益,有赖于国家对其资源的权属、勘探、开发和管理等问题的国内立法。因此,应当借鉴美国、德国、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和实践,制定我国的大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管理法。
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认为,开展大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管理立法工作十分必要。以法律手段对国际社会产生影响,已经成为国际政治斗争中的有效方式。目前,我国尚无深海海底勘探和开发的国内立法,为提高我国在有关国际组织和相关国际立法中的作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应当加强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立法工作。该立法工作已经列入国家海洋局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和2011年重点工作任务,拟于2012年底完成立法研究相关报告及法律文本的起草工作。
我委认为,国际海底区域,是人类共同继承遗产,除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外,还有巨大的政治、外交、科研和军事价值,已经成为大国争夺的重点资源。我委9月在渤海进行了环境立法调研,认为应当从战略高度认识海洋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重要意义。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大洋资源勘探开发管理相关问题的调研工作,对法律中可能涉及的管理职责、制度和措施等内容作深入的研究论证。
19.关于制定海岸带保护法的议案1件
莫照兰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海岸带保护法》立法的议案1件(第486号)。议案提出,发展海洋经济是我国的重要发展战略。目前我国海岸带开发利用的不合理引起环境退化加剧,海岸及其附近海域污染严重,环境质量急剧下降,海岸带管理不明确,导致部门行业之间、用海者之间、中央地方之间存在严重矛盾,纠纷不断。我国缺乏规范各个涉海或者不涉海行业和海洋资源的综合性法律,建议整合现有立法资源,推进海岸带保护立法。
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认为,海岸带是世界沿岸国家和地区的宝贵资源。海岸带自然条件优越、资源丰富、环境优美、科技文化发达、交通便利,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最有利的条件。但是,各地区、各经济部门对海岸带实施分行业管理,制定涉及海岸带利用的政策措施缺乏全局统一利用的宏观把握,相互之间也缺乏协调与衔接,存在海岸线、用海和用地的冲突。从世界范围看,海岸带立法是世界性的发展趋势。美国、日本、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都制定了海岸带保护法。我国江苏、山东等地也颁布了相关地方性法规。目前,国家海洋局正在组织开展海岸带立法研究工作,已经完成了立法基础研究,形成了法律文本,正在研究如何协调部门之间的管理职责。环境保护部认为,随着沿海经济快速发展,不合理开发利用给海岸带区域带来很大的环境压力,现行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无法有效解决海岸带保护面临的各种问题。建议在合理界定“海岸带”范围的基础上,做好海岸带保护立法的研究论证工作,推动立法进程。
我委认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坚持陆海统筹,海岸带管理正是陆海统筹的主要体现。海岸带开发利用某种程度上已经影响到海洋的生态安全,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已经对海岸线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现行有关法律,制定更加严格的措施,统筹安排,保护好海洋,并在完善有关制度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立法研究的基础工作。
20.关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3件
谭志娟等33名代表、杨兴平等37名代表、汪惠芳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3件(第204、265、312号)。议案提出,建议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一步明确野生动物的含义和范围,建立野生动物疾病防控体系,调整野生动物对农作物损害的补偿规定,增加鼓励野生动物产业发展的条款,增加强化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和野生动物制品管理的规定等。
国家林业局认为,现行的野生动物法律制度在很多方面不能适应新形势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客观需要,议案中所提出的有关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驯养繁殖、外来生物控制、资源保护与社区经济发展和群众利益关系以及部门间管理职责划分和协调机制等方面内容尚待补充和完善。近年来,国家林业局已经着手组织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成效与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和研究,并形成了初步的修改完善思路。农业部认为,议案提出的问题,有些是执行中的问题,如非法捕猎、贸易等问题,可以通过严格执法、加强监管来解决;有些如水生与陆生野生动物管理重叠和两栖动物监管漏洞等问题,可以通过健全有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来解决;还有的如保护动物名录的及时更新问题,可以通过完善配套规章制度来解决。对于修改野生动物的含义和范围等问题,涉及基本制度的变动,牵涉面广,还需要深入调查和评估。
我委认为,随着我国生态建设不断加强,物种保护受到空前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需解决,现行法律法规中的一些制度和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客观需要,许多新制度都需要通过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加以补充和完善,代表议案中提出的修改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和论证中积极研究议案所提建议,完善配套规章制度,修订配套法规,进一步推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论证,条件成熟时尽快启动法律修改工作。
21.关于修改气象法的议案1件
张秀娟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尽快修改气象法的议案1件(第354号)。议案提出,建议尽快修改气象法第三条、第八条和第三十八条,明确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加大对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从事气象活动的监管力度,强化有关法律责任等。
国家气象局提出,近年来,加快配套法规规章建设已引起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目前《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经出台,《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条例》已列入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正在加快立法进度,待条件成熟时提交国务院审议出台。
我委认为,气象法颁布实施十多年来,促进了气象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了气象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全福祉的服务水平,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与气象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建设明显滞后,导致气象法执行过程中开始显现一些问题。代表议案中所提建议可以通过强化法律实施、加快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建设、在配套法规规章中予以明确和规定来加以解决。我委将进一步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强化法律实施,对有关问题促进配套法规规章建设不断完善。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谷腾环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