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企业要把污泥按进厂原料对待
在去年11月由《中国水泥网》主办的第三届水泥窑炉协同处置污泥技术交流大会上,北京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公司副总詹永利作了题为《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污泥期待国家增加鼓励政策》的报告。报告中讲到了他们在实际处置生活污泥遇到的问题。
企业在与地方政府商定处置费用后,直接发生关系的就是市政系统的污水处理企业了。市政系统的污水处理企业将污水经预处理后的污泥提供给水泥企业。就污泥而言,水泥企业虽不用支付钱,只是作为要被处置的材料接收的,但污泥已成为水泥企业的一种原料。因此,污泥应视作“买卖合同”类的“标的物”,双方除应该约定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外,还应约定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等条款。
污水处置流程如下:各种污水→市政污水处理企业→含水率为80%污泥→水泥企业处置。从流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含水率为80%污泥对市政污水处理企业来说是产品,而对水泥企业来说是进厂原料。虽然污泥并不是水泥厂掏钱所买,但是污水处置整个过程所需费用都是由政府按协定埋单,也就是市政污水处理企业要生产出符合按协定要求的污泥,而水泥企业要进厂的是符合按协定要求的污泥。双方按协定从市政府获得补贴。这就具备了《合同》的成立条件。我们不能因为污泥是“人见人躲”废弃物而无所谓,也不能因为都是从政府处得到补贴而无所谓。
《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还明确了“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水泥企业与市政污水处理企业必须对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约定。
在所有应该约定的条件中,对污泥的品质约定是较为关键的约定。从已实施处置污泥的水泥企业介绍看,主要出现的问题有污泥含水率高,其次是污泥中混有建筑材料废物,诸如砖头石块,还有牛仔裤之类的生活废弃物。
污泥含水率高就意味着水泥企业要多消耗热能把多余的水分蒸发掉。詹永利先生为此算过一笔账。
污泥项目设计是根据国标含水率为80%的污泥进行设备选型,实际上由于污水厂出厂污泥含水率平均为85%左右,导致增加了干化污泥需要的热量,即增加了燃煤的用量。
1吨污泥从85%干化至30%比1吨80%污泥干化至30%需多蒸发的水量达71.4公斤,由此额外耗煤量会增加8.6978kg。以年处理15万吨污泥计,水泥企业为此全年的热耗损失就非常显著,要多消耗1300吨煤。
詹永利先生还介绍,如果在污泥中含有块状或衣服类杂物,就得派人捞。在散发污泥恶臭这样的环境中清理,费时、费力、也遭人嫌。水泥企业由此额外付出也是污泥品质没有达到约定的条件所致。
按《合同法》,发生这样的情况后,“合同履行”属“瑕疵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市政污水处理企业如果将品质达不到约定品质的污泥出厂,造成水泥企业利益受到损害时,水泥企业应该要求市政污水处理企业承担支付一定费用的违约责任。
作为水泥企业在利用水泥窑处置污泥时,万不能认为污泥是又脏又臭的废弃物,用不着那么认真的态度,必须依据《合同法》行事。水泥企业务必要把需处置的污泥按进厂原料认真对待,签订好明明白白的“买卖合同”,正确履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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