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倾倒淤泥公益诉讼案达成调解
经过两个多小时法庭庭审、举证和激励辨论,作为被告的高某终于当庭表达了自己的悔恨之情:“我这次随意倾倒有毒污泥,给周围老百姓带来了痛苦,这个教训对我来说是极其深刻的。我愿意尽快、彻底把污染场地清理干净,不留下任何后患”。
法庭在征得原告方——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的同意,双方当庭达成了庭外调解:被告高某立即着手彻底清理被污染的场地,溧阳市环保局提供技术支持,作为环境公益诉讼方的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将督促被告的整改行动,这是近日发生在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水资源保护法庭上的一幕。
淤泥倾倒祸害蚕农
时间倒退到今年2月底,位于溧阳市戴埠镇红武村的村民们突然闻到了一股股刺鼻的化工异味,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味道也越来越浓烈。
村民们开始着急起来,原来这一带的村民都有养蚕的副业。眼见着周围的桑树已经开始抽枝长叶,饲养春蚕的季节马上就要到来。如果桑树被化工异味熏染,极有可能让幼嫩的蚕宝宝全部夭折。于是,村民们开始集体上访。
溧阳市环保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派出环境监察人员前去实地调查。经过现场监察,发现红武村附近的一个约占地12亩的废弃鱼塘内,共堆了约1800余立方米河道淤泥,强烈的化工异味就是从这里散发到周围大气环境中去的。
谁是河道淤泥的倾倒者?溧阳市环境监察人员经过“顺泥查源”,发现肇事者是溧阳市一名在职人员高某。原来,高某在一家单位工作,但业余时间他与弟弟一起成立了一家河道清淤施工队,在外承包河道清淤工程。
今年1月13日,高某的清淤施工队与当地的一个村委会签订了承包戴埠镇港桥南侧小支河的清淤合同。
于是,从2月24日开始,高某就将施工队拉到港桥南侧小支河上开始清淤。到3月2日,高某先后在港桥南侧小支河内清出河道淤泥5船,共约600吨的淤泥,全部运到了红武村附近的废弃鱼塘内,加上原来高某从戴埠码头河道上运来的1200吨淤泥,共计堆放了约1800吨河道淤泥。
听完高某的情况介绍后,溧阳市环境监察人员就开始怀疑,高某从港桥南侧小支河内清理的600吨河道淤泥可能存在问题。于是,在责成高某立即停止作业的情况下,环境监察人员在废弃鱼塘内取了新运来的泥水样品。
很快,环境监察人员取来的泥水样品化验结果出来,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酚、石油类等污染物全部超过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尤其是挥发酚浓度为48.7mg/L,超过国家相关二级标准的97.2倍。
据相关当事人回忆,过去,在港桥南侧小支河附近,曾有一家早已关闭的“小化工”,常年向小支河里直排化工污水,导致河道严重污染,使大量污染物沉积到河床内。这次高某进行河道清淤,便把大量遭受污染的淤泥倾倒在红武村附近的废弃鱼塘内。
淤泥没有清理干净
事件发生之后,立即引起了各方的高度关注。溧阳市政府立即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责成倾污行为的高某限期从红武村附近的废弃鱼塘内清理出淤泥,妥善进行无害化处置。溧阳市政府还向负有属地监管责任的溧城镇、戴埠镇政府发出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排查的要求。
同时,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对这次淤泥倾倒事件可能引发的一系列危害也进行了风险研判评估。在这种情况下,为从根本上消除环境污染隐患,溧阳市人民政府还要求两镇政府认真落实环保部门的整改规范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
面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的强大压力,肇事者高某懊恼不已,直骂自已“干了件蠢事”。
在溧城、戴埠两镇政府的督促和溧阳市环保局技术支持下,3月3l日,高某承诺:最迟到4月5日前处置清理完污染场地,同时赔偿损失。
于是,高某开始组织人力,对新近倾倒的600吨污染淤泥进行清理,并送到溧阳市有关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但是,到5月9日,高某整改进度较为缓慢。随后,溧阳市政府办公室又再次召开专题协调会,高某再次承诺,到5月15日对污染场地清理处置完毕,并自愿承担相关的清理处置费用和污染受害损失。
然而时至6月中旬,在场地还遗留下大片污染痕迹和没者采取生态修复措施的情况下,高某却撒手不干了,并没有兑现自已的两次承诺。
6月上旬,溧阳市环保局派出4名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高某的整改情况,发现被严重污染的淤泥虽已实施了清理,但没有全部清理完毕。在现场检查时,还有明显的化工异味。
同时,环境监察人员还看到,淤泥倾倒现场还没有实施覆盖石灰等后期处理的措施等。发现这种情况后,尽管溧阳市的溧城、戴埠两镇政府又多次督促高某进行彻底整改。但是,高某却以各种理由搪塞,导致红武村这片废弃鱼塘污染场地的生态修复“卡壳”。
淤泥没有清理干净,肇事者又不愿意再干了,怎么办?
环保NGO挺身而出
村民们的环境权益受到了侵害,肇事者不再履行生态修复的义务。谁能出面解决这个难题呢?
事件的来龙去脉传到了管辖溧阳市的常州市,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马上站了出来:“这事由我们来管,只要是群众环境权益受到伤害,我们有责任和义务来承担对肇事者的诉讼”。
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是一家经常州市民政部门注册、符合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环保民间组织,主要由10家团体会员单位和70名个人会员组成。它的成立标志着常州市环保事业又增添了一支强有力的社会力量,也为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破坏的环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奠定了坚实基础。
同时,它的成立也使破坏环境资源的案件,顺利进入司法程序不再有“原告”资格的障碍,这对创新环保司法机制,运用司法手段惩处环境污染与破坏行为、弥补环境行政执法手段不足,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这桩案件是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接手的第一桩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为把肇事者送到法庭,达到“旗开得胜”目标,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对案情反复推敲,掌握了大量可靠的证据。
6月14日,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把一份《环境民事公益起诉书》递到了溧阳市人民法院。这份《环境民事公益起诉书》诉讼请求称,为维护被污染地居民的环境权益和社会公共环境利益,作为原告的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关于“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特提起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溧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并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高某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污染损害,恢复原状。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得知这一案情后,也对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递交的《环境民事公益起诉书》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作为原告,把损害群众环境利益的高某作为被告告上法庭,符合我国的司法程序。因此,也很快出具了一份《支持起诉书》的公文,依法支持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作为原告,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高某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污染损害、恢复土地原状的诉讼请求。
于是,经过溧阳市人民法院水资源保护法庭内紧锣密鼓的筹备,7月20日上午,这起首例由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作为原告、污染肇事者高某作为被告的环境诉讼案件,便在溧阳市人民法院水资源保护法庭准时开庭。
那么,案件还将有哪些变化呢?对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调解结果的执行进展情况,中国环境报还将进行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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