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构建水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江苏省无锡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近日将一审《无锡市供水条例(草案)》,这标志着无锡市人大常委会着力构建的水环境保护地方法规体系进入收官阶段,较为全面的水环境保护地方法规体系即将形成。
找准涉水立法切入点
2007年的太湖水危机使“太湖明珠”一度蒙尘,却也促使全市上下的水环境保护意识空前觉醒。
2008年1月,本届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在履职伊始就提出:紧紧围绕市委工作大局,在人大职责范围内,积极行使各项职权,全力支持和推进太湖治理。
然而,如何找准治水的切入点呢?一场大调研、大讨论旋即展开。立法——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周解清敏锐地看到了无锡作为较大市拥有的这一宝贵资源,果断提出“治水必先立法”的理念,得到了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赞同。
在随后的几年间,无锡市利用地方立法优势,加大“涉水”立法力度。目前,全市已基本铸成由《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和《无锡市供水条例》等5部地方性法规组成的水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同时,无锡还制定了《无锡市太湖新城生态城条例》、《无锡市蠡湖景区条例》等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配套法规。
构建护水立法框架
被一些媒体称为“地方最严环境法律”的《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是无锡市水环境保护地方法规体系的核心。在这一部地方性法规的修订过程中,从立法方式到具体内容,无锡市都进行了大胆的探索与实践。
《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制定于1994年,1997年进行过一次修订。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染日趋严重,尤其是2007年水危机之后,铁腕治污、科学治理的新举措相继出台,这部条例显然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再次修订成为当务之急。
在《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修订过程中,一个将多部涉水条例整合起来并构建成体系的想法,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周解清的脑海中逐步清晰起来。他带领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展开了面广量大的深入调研,听取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的建议,并征求了立法专家顾问的意见。
之后,常委会召开会议,对5年立法规划进行了微调,将供水条例纳入立法计划,以形成从供水到排水、从河道到航道更为全面的水环境保护立法框架。
新条例理顺了体制机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水环境质量的责任,明确了环保部门对水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管职责。
条例新增加了超前条款。它先于国家“十二五”减排要求,明确将氮、磷污染物排放总量纳入控制指标;分别对推行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制度和排污权有偿分配和交易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引入了区域环评概念,对区域限批做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综合治理措施,特别增加了“水生态保护”一章,就产业结构调整、循环经济发展、生态修复、控源截污、水系调整等做出了规定。
细化管水硬抓手
2009年至今,《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等先后颁布实施,它们与正在制定的《无锡市供水条例》一道,有效对接《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涉及水环境保护的具体行为和工作职责。
《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明确了排水许可制度,对污水的排放、收集和治理过程做出了明确规范,尤其对城乡生活污水治理和雨污分流基础设施建设发挥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明确了河道管理的责任主体,落实了各级各部门对河道水生态、水环境持续改善和断面水质达标的管理职责。
《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提出了航道建设和养护要综合考虑行洪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生态环境、人文景观保护的要求,并对从事泥浆水上运输经营的单位做出了具体规定。
《无锡市供水条例》对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质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这些配套法规的实施,是对水环境保护条例的深化、细化,进一步规范了涉及水环境的各类活动和行为。
随着无锡全市以太湖治理为重点的环境保护取得显著进展,市委适时做出了以生态文明理念推动发展转型,全力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重大战略决策。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委决策,及时启动了《太湖新城生态城条例》和《蠡湖风景区保护条例》的制定工作。两个条例分别针对太湖新城以及蠡湖景区的水域保护提出更高的要求。
其中,《太湖新城生态城条例》明确了生态城主要河道控制断面的水质和地表水环境质量应当优于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的要求,对生态城水环境提出更高要求。《无锡市蠡湖景区条例》专设一章“水域保护”,凸显水环境保护的内容,对景区内水环境保护提出一系列措施。这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丰富了无锡市水环境保护的立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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