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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宁县医疗垃圾处理随意买卖让人忧

更新时间:2012-09-18 13:32 来源:东方今报  作者: 阅读:1264 网友评论0

医疗废物,俗称医疗垃圾,那些带着血液或体液的针头、输液管、棉球等,含有各类病菌和病毒,被《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为1号危险废物。如果处置不当流传到社会上或者被非法商贩所利用,其危险性是不言而喻的。洛宁县医疗废物的处理流程是怎样的?非法回收机构有没有空子可钻?处置时会不会产生二次污染?9月11日至14日,东方今报记者深入洛宁县各个乡镇及县城区,暗访调查了医疗垃圾处理的现状。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洛宁县医疗垃圾处理很随意,只要你想买,只要你给的价钱合适,无论是从县医院,还是从乡镇卫生院都能买得到。更有甚者,一些医疗机构还将医疗垃圾丢到了洛河支流的河边上。而在废品收购站则存有大量医疗垃圾无人查处。记者举报后,有关部门不仅不来处理,竟告知记者“已就地掩埋”。

混着血污、药品残余的医疗垃圾,因其传染性强和毒害性大,被我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为头号危险废物。按照规定,医疗垃圾应集中统一销毁,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垃圾。

然而在洛阳市的洛宁县,对使用过的医疗垃圾的处理却是另外一番景象。只要你想买,只要你给的价钱合适,无论是从县医院,还是从乡镇卫生院都能买得到。更有甚者,一些医疗机构还将医疗垃圾丢到了洛河支流的河边。

乱象之下,一些无证经营的废品收购者,也在悄悄进行着医疗垃圾买卖的营生……□东方今报暗访组/文图

【核实】 县医院可买到输液瓶、输液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禁止私自买卖医疗垃圾,因为它一旦进入废品回收市场,被不法商贩再加工做成一些日用品,进入新的流通环节,危害极大。那么,医疗垃圾在洛宁县真的可以随意买卖?9月11日至14日,东方今报记者对洛宁县近10家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垃圾处理情况进行了暗访。

根据事先了解的情况,9月13日下午,东方今报记者来到洛宁县人民医院住院部调查,在一楼护士站,记者向一名护士询问是否出售使用过的输液瓶(未特殊说明,均指塑料输液瓶)时,被这位护士当场回绝:“那是医疗垃圾,不出售。”

莫非情况不实?正当记者对知情人反映的情况表示怀疑时,一位新近才到医院做清洁工的中年妇女悄悄告诉记者,想买输液瓶可以找各科室的清洁工,他们那里有。

根据这名清洁工的暗示,当日19时许,记者再次来到洛宁县人民医院,在锅炉房附近,记者询问一位男清洁工:“你们这儿有输液瓶卖吗?”

这位清洁工没有询问购买用途,直接问记者:“你要多少,啥价?”“三块钱一斤,有吗?”记者回答。

“三块钱不行,那是以前的价格,现在涨价了,得三块五,要多少有多少,现在就能拿货。”男子开出了价格。

随后,这名男清洁工将记者带到位于住院部的一个杂物间。杂物间尽头有10余个装满输液瓶的编织袋,地上还散落着大大小小的塑料输液瓶。

“有没有一次性针管、输液管,这些东西我也想买些。”记者问。

“输液管、针管,医院管得严,我这儿没有。”说着这位男清洁工从地上的输液瓶下扒出了几条带有针头的输液管、几根还残留有血迹的粗橡胶管,“就这么多,送给你了”。

从洛宁县人民医院购得的输液瓶上,大多写有患者的名字和病床号。

9月14日,按照输液瓶上面的标注,东方今报记者在该院住院部找到了标签上注明的多位患者,有的已住院五六天,准备出院。

【走访】 乡镇卫生院只要价格合适就卖

从洛宁县人民医院卖出的医疗垃圾中,大多输液瓶内有液体,橡胶管内更是带有血迹,这类医疗垃圾轻易就能买到,这一情况,是否就是洛宁县医疗废弃物处理的缩影呢?在持续4天的走访中,医疗垃圾随意买卖的乱象,在洛宁县乡镇卫生院称得上“有过之而无不及”。

“卖啊,你要多少,啥价格,我们这儿有很多。”在洛宁县赵村乡卫生院,东方今报记者向一位看大门的老汉询问是否卖输液瓶时,这位老汉似乎很高兴。

“能看看货吗?”听到记者的要求,这位老汉指着医院门诊楼旁的一个房间说,让记者到那里等。

约3分钟后,这位老汉带来一名护士,打开了房门。这间屋不足10平方米,屋内一角堆满了玻璃药瓶,有几个不同颜色的塑料桶,装满了输液管、塑料输液瓶,上面放着两包黄色垃圾袋,装着一次性针管和针头。地上的几个塑料箱子内,放着手术衣、棉球、纱布等医疗垃圾,看上去这些物品的颜色已经发黄发暗。

“针管要不要?都什么价格?”这位护士似乎并不关心记者的身份和购买用途。

在记者说明了收购价格后,护士将玻璃瓶、塑料瓶、针管、输液管的价格一一记录下来,并留下记者的电话后称:“我们商量一下,要是合适以后就全卖给你。”

这位护士还告诉记者,医院和洛阳一家医疗废物回收公司签有合同,但输液瓶那家公司不要,他们就把这些东西卖掉了。

“你们要是也要玻璃瓶,以后就不扔了。”该院的一位清洁工说塑料瓶好卖,价格高,玻璃瓶很难卖,卖也不过三元钱一大袋,医院常把玻璃瓶当垃圾扔掉。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随意出售废弃医疗垃圾的现象,在洛宁县长水乡中心卫生院、东宋乡卫生院等多家卫生院存在。

【追踪】 废品收购站存有大量医疗垃圾

既然医疗垃圾可以随意买卖,那么这些医疗垃圾被人收走后,又会流向哪里呢?

暗访中,一位知情人士称,有的废品收购站在做着医疗垃圾的“买卖”,收废品的从医院买到医疗垃圾后,又转手卖给了县里的废品收购站。这位知情人士还提供了一位叫“老梅”的人的电话,这个“老梅”常到各乡镇医院收废品。

9月13日早上,记者见到了“老梅”。他开着一辆摩托三轮,此人大约60岁,头上有些秃顶。得知要购买医疗废塑料后,他将记者带到了位于洛宁县城南金开大道西段一家没有名字的废品收购站。

这座占地两三亩地大小的废品收购站,由一位范姓老板经营。据范姓老板说,他做医疗废塑料生意在洛宁算是最大的,输液瓶、输液管和一次性针管都有,他有自己的塑料粉碎机,输液瓶、输液管和一次性针管被打碎后出售,每月输液瓶能走2吨多货,输液管能走1吨多的货,一次性针管被打碎后和其他塑料混装出售。

废品站内堆满了装着塑料瓶的编织袋,在走道上,记者只看到了三袋输液瓶,并没有看到大量存货。“上周刚走一批货。”范姓老板说,收购者是长葛市一家企业,打成颗粒卖给塑料企业生产塑料制品。

范姓老板似乎对医疗废塑料很警惕,介绍了自己的出货量和大致价格后,再也不愿意多讲,并拒绝透露长葛那家企业的相关信息,只是说“你留个电话,有货了我给你打电话,价格合适你就来拉”。

随后“老梅”又带着记者前往县城东兴宁东路的一家废品收购站“洽谈收购事宜”。据了解,这个收购站每月输液瓶能走1吨多货,输液瓶的碎片前几天和范姓老板的货一起被长葛市的一家企业收走了。

“我这儿还存了两吨的输液管和针管,最近价格太低,还没出手。” 老板指着院里一块蓝色塑料布盖着的一堆东西说。然而当记者提出要看货时,被这位老板拒绝了。

此后,记者再次来到该废品收购站了解情况,而当记者掀开蓝色塑料布查看时,发现里面堆了几十个编织袋,有针头扎破袋子外露出来,撕开一点后看到,里面除了带有针头的针管,还有很多输液管。

【调查】

医疗垃圾堆放在

洛河支流的河滩上

医疗垃圾中有许多致病微生物,为防止这些病菌转移给人类,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但在暗访中还发现,洛宁县不少医院将医疗垃圾随意丢弃,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堆在一起的现象也存在。

位于洛宁县长水乡中心卫生院后门的一个垃圾池,不仅堆放着生活垃圾,还有医疗垃圾,垃圾池里,药瓶、输液管、棉球、纱布、一次性针管、一次性手术衣等医疗垃圾随处可见。

“这些垃圾有人不定期处理,满了就拉走倒在河滩上。”当地村民反映称,这些垃圾池是政府统一修建的,有专人清理,处理方式就是拉到附近的河滩上倒掉。

在距长水乡中心卫生院不远的后湾村,省道323线穿过当地村民称之为“涧河”的一条小河,从“涧河桥”向南顺着河滩走约400米距离,三堆面积各有两平方米左右的垃圾,沿河道边一字排开,生活垃圾中夹杂着大量的一次性手术衣、一次性针管、废弃药品等医疗垃圾,大小玻璃药瓶、输液瓶反射着太阳光,格外显眼……

“有的药瓶里面还有剩药,冲到河里就把水污染了。”路过的一位村民说,这种现象已经存在多年,这些医疗垃圾夹杂在里面,让他们担心水质会被污染,“去年大家都不放心,向上级反映,就有部门来这儿查过水质情况,具体啥结果不知道”。

而在当地村民的带领下,记者还发现,这条名为“涧河”的小河,向前流淌约300米后,汇入了洛河……

【反馈】

举报后究竟查了没有?

9月14日下午,就暗访的情况,记者分别向洛宁县卫生局和环保局进行了反馈和举报。

洛宁县卫生局办公室一名女工作人员接到情况反映后说,她向相关负责人汇报此事后,再向记者反馈相关情况,然而截至昨日发稿时,并未收到该县卫生部门任何情况反馈。

当日16时28分,在记者向洛宁县环保局举报18分钟后,该县环保局一负责人称,已派人前往调查。

17时43分,洛宁县环保局一杨姓工作人员来电称,他们已对相关废品收购站进行了稽查,在位于金开大道两侧的两家废品站内均发现少量医疗垃圾,兴宁路上的废品站内未发现医疗废塑料,“他们说是收废品的随手捡的,扔到废品收购站了,我们监督他们就地掩埋了”。

然而这与在废品收购站附近蹲点的记者了解的情况却并不相同。在洛宁县兴宁路上废品收购站附近蹲点的记者,直到当日19时10分为止,并没发现有环保执法人员或者是执法车辆进入该废品收购站进行检查。截至当日19时,在金开大道附近废品收购站蹲点的记者,发现此处废品收购站运行一切正常。

据了解,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自行处理医疗废物时,如不能焚烧的,需要在消毒后集中填埋。

相关链接:据了解,根据卫生部相关规定,使用后的输液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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