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苯胺泄漏事故不止瞒报5天!
记者昨天上午在邯郸市采访时独家获悉,“12·31”山西苯胺泄漏事故最早上报的并不是山西省,并且泄漏时间也不是去年12月31日,而是更早的12月26日。该企业也被曝出曾多次因违法排污被罚。
8日下午,山西省政府召开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天脊潞安天脊煤化工集团被责令全面停产整顿。
事故发生日期疑再向前推5天
邯郸市政府一位负责人昨天上午透露,“5日,邯郸市得到浊漳河水污染的报告后,立即向河北省环保厅上报,河北省环保厅接到报告后,感到情况比较严重,也立即向环保部报告。接着,环保部反馈给山西省环保厅。”
这位负责人介绍,“其实,事故是去年12月26日发生的,不是31日。1月5日那天也不是他们主动报的,我们事先知道的。这有多少天了!但即便如此,我们还是很快采取措施,启动备用水源,把第一个水源地堵住,停止排放。”
这位负责人说,“河北省是受害地区,我们只能全力以赴做好应对工作。赔偿问题也没提,等事故处理完了再说。”
耗资8亿水质检测体系不测苯胺
2008年3月,全国首个“监控合一”的省级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在山西省建成并投入使用,山西省环保厅曾介绍,监控系统筹建耗资超过8亿元。
这次苯胺泄漏事故,环保部门的监测如何反应?山西省环保厅总工程师刘大山说,并没有专门针对苯胺污染物的实时监测。
刘大山说,这些监测系统,监测的水上方面主要是氨氮和COD,没有专门针对苯胺这些污染物,这些污染物是生产性事故导致的排放,监测系统没有专门针对这个污染物。
含有苯胺的污染物进入河道,水质监测系统是否完全无法察觉?刘大山表示,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涉事企业曾多次违法排污被罚
天脊集团网站上公布的消息说,2012年12月25日,该集团刚刚进行了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求相关部门检查设备装置是否完好、检查隐患缺陷是否消除、检查环保安全设施是否投运。
作为国内复合肥生产的龙头企业,天脊集团并不如自己所宣传的那样,把环保当做大事来抓。
2012年2月,山西省环保厅曾宣布,天脊集团2011年全年连续多个季度超标排放,属严重环境违法、性质恶劣,省厅依据挂牌督办程序进行公开督办,长治市环保局要采取强力措施,进一步推进落实督办整改工作。
可即便在挂牌督办的整改期间,2012年的3月、4月,天脊集团又因为超标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使用不规范等违法行为,被山西省环保厅查处。
邯郸岳城水库上游苯胺超标5倍
虽然山天脊集团已确认泄漏大量苯胺,但漳河山西、河北交界处的河道除监测出苯胺超标外,挥发酚也大量超标。现场专家表示挥发酚的来源目前还难以确定。
邯郸市环保局总工程师侯日升8日表示,根据最新监测结果,漳河岳城水库上游3个取样点发现水质异常,其中苯胺超过国家标准5倍,挥发酚超标6-12倍。
侯日升介绍,邯郸市7日对岳城水库水质进行了取样,并连夜进行了全面严格的检测,未检出苯胺,检出挥发酚但含量符合国家地表水二类标准,水质整体达标。
记者从邯郸市应急供水指挥部获悉,为确保岳城水库水质监测结果真实权威,需要在25平方公里、25米深的水面设大量取样点取水。因岳城水库大部分表面结冰,驻邯郸市部分解放军官兵赴冰面破冰取样。在没有结冰的地方,工作人员坐船进入取样。
目前,邯郸市已决定在漳河进入岳城水库接点处采取拦坝措施,将上游被污染的水拦截,并将苯胺超标的水全部抽走,进行净化处理。
新华社批长治市长道歉轻描淡写
8日下午,山西省政府召开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通报近期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令阳煤(1月7日下午,阳煤集团晋东煤炭管理公司所辖寺家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瓦斯事故,共造成7名矿工遇难)、天脊两家企业全面停产整顿。
会上,阳煤集团董事长赵石平、潞安天脊煤化工集团董事长王光彪、中铁隧道集团总经理张继奎、长治市市长张保,分别就近期本企业本地区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作深刻检查,表示要汲取事故教训,痛定思痛,全面整改,诚恳接受上级部门的处分和处理。
山西省委副书记、代省长李小鹏说,要严格事故问责,加紧事故调查,无论涉及到哪一层、涉及到什么人,只要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都要依法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对于长治市长张保7日的道歉,新华社“新华微评”称,好一个轻描淡写!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国法党纪对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明文规定要引咎辞职。此次污染损失不重大吗?据新华社、人民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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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致人死亡事故瞒报将加重处罚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从严惩治渎职犯罪,并首次明确实施渎职行为并收受贿赂的应当数罪并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解释一》于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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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明确了加重量刑情节即“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其中,特别规定“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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