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有奖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今日起试行
记者日前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了解到,为强化环境社会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结合广西实际,自治区环保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3年3月15日起实施,试行期为一年。
让广大群众成为环保部门的“千里眼”、“顺风耳”
广西是欠发达地区,部分区域经济发展模式仍然以资源型、高能耗和重污染为主,环保工作历史欠帐较多,高浓度有机废水排放和涉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特别是有些企业私埋暗管,或利用溶洞、渗井、雨水管道等排放污水,规避环保部门的监管,环境风险隐患大,极有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广大群众成为环保部门的“千里眼”、“顺风耳”,全社会共同监督环境违法行为,使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无处遁形,自治区环保厅充分吸取全国各地和我区部分地区探索环境有奖举报工作的经验教训,编制该办法。
有效举报将奖励人民币1000 -30000元
据了解,办法规定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一是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暗管、雨水管道、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含放射性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二是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将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贮存和处置以及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行为;危险废物堆存场所未采取“三防”措施,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的;三是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四是其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人提供的有效举报,经核实后,按举报线索的价值分为重大价值线索、较大价值线索和一般价值线索给予人民币1000 -30000元的奖励。
举报方式多元化 公平公开公正执法
办法规定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广西范围内;二是举报人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三是举报人提供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能够清楚说明违法情况的影像、书面材料(如用于污水偷排而埋设的暗管图)等证据或者重要线索;四是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环境保护部门掌握;五是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举报人所举报企业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同时向自治区、市和县环境保护部门举报的,在各地没有出台有奖举报办法前,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给予奖励。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该违法企业再次出现本办法所列挙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办法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执法理念。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新闻媒体工作人员,以及环保系统的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和其亲属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环保部门将采取严密措施,确保做好举报人信息保密工作。
据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李新平总队长介绍,广西将逐步建立健全环境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环境有奖举报的办法。自治区环保厅将多方征求各地的意见,注重吸收有奖举报施行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举报办法,并在全区全面铺开,使有奖举报成为加强环境执法工作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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