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首例涉嫌污染环境刑事案开庭 排污铬超标九十倍
福建省首例涉嫌污染环境刑事案昨日上午在晋江市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两名嫌疑人当庭认罪,案件将择日宣判。晋江市环保局组织该市皮革、电镀等企业负责人到现场参与旁听,整个法庭座无虚席。
今年7月,因涉嫌严重污染环境,晋江市一皮革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美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公司股东及现场负责人许某笼被取保候审(详见本报8月7日第7版)。这是今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晋江市查办的首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也是我省查办的首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7月15日,晋江市环保局及安海镇政府等相关部门联合行动,在安海可慕村的制革企业巡查时发现,一皮革公司未遵守环保法律规定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含铬生产废水直接外排。执法人员提取了该公司排放的生产废水的水样,检测后发现,水样中铬含量严重超标,总铬浓度达到136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1.5mg/L的89.7倍,属于“两高”司法解释所认定的“严重污染环境”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晋江市环保局在完善相关证据材料后,于7月31日将案件移送晋江市公安局侦办。晋江市公安局经初步调查后,于8月2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美刑事拘留、公司股东及现场负责人许某笼取保候审。
庭审现场,吴某美和许某笼承认,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将有毒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的事实,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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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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