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扬尘污染防治 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兰州市环保局日前通过其官方网站全文发布《兰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办法》已经兰州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兰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兰州市实际制定这个《办法》,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办法》中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和堆放、未利用地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园林绿化等活动中或者裸露泥地等场地中产生的空气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沙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空气颗粒物的物料。
《办法》对建筑施工、市政绿化、车辆运输、物料堆存等一系列可能引起扬尘污染的活动,从施(停)工时间、施(停)工条件、防治措施等多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办法》还要求在一般天气情况下,道路保洁作业主干道路洒水每日3次,清洗每日至少1次,次干道路,洒水每日2次,清洗每两日至少1次。雨天和气温摄氏4度以下的天气除外;每日早晨7时前应当完成大扫;冬季气温摄氏4度以上,市区主要道路应当增加洒水、喷雾次数;主干道路应当实行机械化洗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清扫;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停车场、车站等露天公共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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