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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治理需正本清源

更新时间:2014-03-11 08:2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 阅读:964 网友评论0

2013年伊始,华北地区大范围的雾霾天气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而之后东北和长三角地区更是遭受前所未见的雾霾困扰。面对恶劣天气,中央和地方政府陆续出台“减霾”路线图,将“治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很多地方政府抛出五年内将PM2.5浓度值下降20%的空气质量约束目标,也有人认为机动车尾气并非城市主要污染源,笔者则认为,应针对大气污染源类别、大气污染物防治法规、“减霾”的约束机制等方面进行科学分析。

大气污染防治要因地制宜

2014年初,有专家发布研究结果:北京机动车尾气排放对雾霾现象影响甚微,这在社会上引起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北京在主城区燃煤消费趋近于零的前提下,机动车对雾霾产生的“贡献”不可忽视。经笔者研究测算,部分地区二氧化硫排放绩效较低,部分地区氮氧化物排放绩效较低,更有部分地区兼而有之。按照地区分类,二氧化硫排放绩效较低的地区,受到“煤烟型”污染较重;而氮氧化物排放绩效较低的地区,受到“机动车尾气型”污染较重。

“煤烟型”污染较重的地区,普遍为排污总量水平较高、工业化程度也较高的省份,如河北、辽宁、江苏和山东等。对此应从源头上停止审批高能耗、高排放行业的市场准入,并设置“治霾”红线;对已经投产的高排放企业,应强制推行对工业锅炉和高炉排污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运行,建立对重点污染源的全天候监测和管控机制;坚持对现有高排放企业的惩罚与治理的“两手抓”,特别要增加企业的排污成本。若排污费低于治理大气污染的边际成本,征收排污费几乎不能扼制企业的排污行为;相反,若大幅度增加排污费的增收标准,本已利润微薄的钢铁行业等又不堪重负。国家应设置导向性的财税政策,用经济杠杆增强企业治污动力,从而逐渐减轻和消除排污的负外部性。

“机动车尾气型”污染较重的地区,普遍为土地面积较小、高楼大厦林立、空气流通不畅的一二线城市腹地。为减少污染,机动车限购不仅是减少汽车尾气污染的首选措施,同时也是解决大城市交通拥堵的必要手段。机动车数量必须限制,但是各地方政府需要制定和发布合理的进度安排,以免对市民生活带来较大影响。与此同时,推进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工作,逐步强制淘汰高排放的黄标车,限制大型柴油车进入市区主要街道行驶;以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提高倒逼油品成分升级。从炼油环节强制生产企业提高技术标准,强制使用消费含硫成分较低的清洁油品。目前,国五油品已经在北京地区实现销售,下一步应在全国进行强制推广;对电动汽车的发展和普及要有足够清醒的认识。电动汽车的续航动力依赖于电能的补充,而中国的电力来源仍然以煤炭发电为主,盲目推广电动汽车反而会间接促进煤炭消费。

审慎推进大气污染物排放权交易

目前,国内已经有七个省市先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但各地区对碳排放权分配的基准设定不同,交易机制存在差异,定价机制也存在明显的异质性。笔者认为,在各地区明确大气污染防控的经济成本之前,不可盲目推进全国性的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可深化已有的二氧化硫交易试点,并设立氮氧化物交易试点。

为此,国家应发布大气防治法规,实行“治霾”问责机制。全国人大应及时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工作,设置针对性较强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条。中国也应向英美等国学习治理大气污染经验。另外,环境执法部门可以学习垂直管理模式,消除地方利益集团负面干扰;中央政府应要求地方政府适当拓展PM10和PM2.5等颗粒物披露渠道,建立和完善对过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问责制度。

加强大气污染物的真实性统计,丰富大气污染物的多样化统计。据2012统计年鉴显示,中国2011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2200多万吨,与2010年总排放量2100多万吨较为接近。并无明显增长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与逐年加重的雾霾现象存在矛盾,部分脱硫设备运行效率和运行时间的真实性有待验证。此外,从科学研究基础角度,中国省级二氧化硫数据统计起步较早,而对氮氧化物数据统计起步较晚,对于同样导致污染的臭氧以及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的统计数据尚未开始。从数据来源分析,以往大气污染源的数据统计和控制重点在工业各行业的大型点源,对高能耗行业的小型点源、建筑施工现场的扬尘等面源以及主城区低速行驶的机动车等移动源的污染数据统计不够,数据的匮乏导致无法进一步开展有效的科学分析。

在《“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国家明确将预留一部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量用于排污权有偿分配和交易试点工作。目前,北上广深四个试点城市陆续开展二氧化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运作,而对于大气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应先充分论证市场化交易机制以及交易平台的科学性,做好必要的初始额度分配相关测算,再逐步开展试点。

通过法律手段强化“减霾”约束机制

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地方政府各部门之间长期存在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局部利益之间的博弈。不久前,某直辖市环保局和交管部门对于机动车限行政策发布明显抵触的官方信号,凸显了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在行动和管理上存在较大偏差。各地方政府需要展开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必要探索:在终极目标框架下统筹管理各行政部门的职责权限,并设计政策机制以确保部门间的相互协作。

虽然地方政府已经将“减霾”和“清洁蓝天”等大气污染防治计划量化纳入执政目标,但是各地区产业结构、能源消费结构以及大气污染物的异质性决定了大气污染防治之路需要科学决策,实施理性“减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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