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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2013年第四季度建设和运行情况的通报

更新时间:2014-03-21 06:52 来源:住建部网站 作者: 阅读:966 网友评论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2013年第四季度及全年的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通报如下:  

一、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  

截至2013年底,全国设市城市、县(以下简称“城镇”,不含其它建制镇)累计建成污水处理厂3513座,污水处理能力约1.49亿立方米/日,比2012年底增加处理能力约680万立方米/日。  

全国已有651个设市城市建有污水处理厂,占设市城市总数的99.1%;累计建成污水处理厂1999座,形成污水处理能力1.22亿立方米/日,比2012年底增加了500万立方米/日。黑龙江省尚志、五常、密山、铁力、海伦市,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等6个城市尚未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  

全国已有1341个县城建有污水处理厂,占县城总数的82.6%;累计建成污水处理厂1514座,形成污水处理能力约2600万立方米/日,比2012年底增加了179万立方米/日。  

二、建成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与污染物削减情况  

本季度,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累计处理污水112.6亿立方米,同比增长5.3%;运行负荷率达到82.4%,与去年同期持平;累计削减化学需氧量(COD)总量281.8万吨,同比增长4.0%;平均削减COD浓度达到250.3mg/L,同比降低1.1%。  

本季度,36个大中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累计处理污水量40.9亿立方米,同比增长2.8%;运行负荷率为86.0%,同比下降1.3个百分点;累计削减COD总量111.2万吨,同比增长2.4%;平均削减COD浓度达到271.8mg/L,与去年同期持平。  

2013年,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累计处理污水444.6亿立方米,同比增长5.2%;运行负荷率达到82.6%,与去年持平;累计削减COD1121.0万吨,同比增加42.4万吨,增长3.9%;削减氨氮总量98.4万吨,同比增加6.1万吨,增长6.6%。  

三、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送情况  

本季度运营项目上报率为99.4%,其中北京、天津、辽宁、吉林、湖北、湖南、重庆、贵州、陕西运营项目上报率为100%。  

本季度在建项目上报率不足85%,其中辽宁、吉林、江苏、西藏在建项目上报率为100%;江西、黑龙江的上报率不足30%。  

四、2013年度城镇污水处理监督检查与工作考核情况  

(一)国家“十二五”规划建设任务实施情况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截至2013年底,全国新增配套管网建设任务已完成50.5%,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已完成58.9%,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已完成41.3%,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规模已完成43.4%,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模已完成29.9%。  

(二)中央财政集中支持污水管网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经两部核定的各地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任务共约6.9万公里,相应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已经基本到位。据初步统计,截至2013年底,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集中支持的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项目建设已完成约3.7万公里,占“十二五”规划任务量的52.7%。  

(三)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编制情况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要求,各地要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城市排水防涝规划。据初步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657个城市中,有49.6%的城市已完成或正在开展排水防涝设施普查;有52.5%的城市已初步编制完成或正在编制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有12.9%的城市初步建立或正在建立排水防涝设施地理信息系统。  

(四)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情况  

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建城函[2010]166号)的要求,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汇总的数据,我部对各省(区、市)和36个大中城市2013年度的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情况进行了初步考核和排序,省级排序前3名是山东、北京、天津。  

五、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贯彻落实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下称《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地要按照我部《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建办城函[2013]714号)要求,认真做好《条例》的宣贯实施;尽快梳理有关现行地方法规和政策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与《条例》相冲突的内容;进一步规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建设、管理、监督、执法等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加快国家“十二五”规划任务实施  

《“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实施期限已经过半,目前尚未实现“期限过半、任务过半”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特别是建设进展相对滞后的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建设任务,要抓紧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政策等要求,加快推进,确保相关任务目标的如期完成;对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要抓紧调试,配合做好环保验收;对于已经通水、发挥污染物削减效能的污水处理厂,要及时在信息系统中转运行,并按月上报运行信息。  

(三)抓紧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  

各地要抓紧开展排水防涝设施现状普查,在摸清现状的基础上,按照我部《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的要求,加快编制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并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规划(送审稿)以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评审意见(包括电子版)一并报送我部城市建设司。我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各地上报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国家城镇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争取中央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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