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建立环保长效机制
上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环保法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保护成为举国上下关注的焦点,中共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并首次提出“美丽中国”的概念。但与之相对应,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正式实施,距今已有25年之久,可以说与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程度和环境污染问题的严峻形势存在明显脱节。因此,对环保法进行修订,建立环保长效机制势在必行。
新环保法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为环保事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在过去较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执法依据多为单行法,《环境保护法》在众多法律法规中的地位存在争议,也使环境保护领域缺乏系统性的法律体系。而此次新环保法明确“《环境保护法》为我国环境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要对目前环境保护形势和出现的新问题做出原则性规定,并为各细分领域的法律制定和修改提供基础支撑”。这一定位明确赋予了新环保法基础性立法的权威作用,将对整个环保法律体系的建设起到引领作用。
可以预见,在新环保法正式实施后,我国各个子领域的环保类法律法规的修改将会逐步提上日程,让环保事业的发展做到有法可依。同时,随着环保法律体系的确立,我国的环保工作也将进一步向法治化发展,环保部门与其它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也将被进一步理顺。
而从新环保法的具体规定来看,严格惩罚机制无疑是一大亮点。过去数十年间,违法成本低、环保成本高一直是企业忽视甚至无视环保工作的重要原因。如2010年7月一度在舆论中闹得沸沸扬扬的紫金矿业(601899,股吧)“污染门”事件,在造成近32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最终仅以紫金矿业被罚款956.313万元收场,而当年上半年紫金矿业的净利润高达27.07亿元。此次新修订的环保法,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不仅引入“按日计罚”概念—罚款金额按改造完成前以日计费,不再是一次性罚金,同时罚款总额上不封顶,且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此外,新环保法将理应起到监督责任的官员纳入连带责任。近年来,因环保部门不作为而导致环境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报道屡屡见诸报端,近日还有媒体报道称,江苏淮安有市民向环保局局长下跪,请求尽快治理柴米河污染问题。未来,随着行政拘留、引咎辞职等强制处罚手段被纳入环保法,“问责治污”有望取代“跪求治污”,让在环境治理方面不作为的官员受到严惩。
除了严格惩罚机制外,增加公众参与度也是新环保法值得关注的一点。新环保法将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最终确定为“在设区市以上的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这相对于二审稿中的“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是一个进步。增加公众参与度不仅有利于环境监督与环境治理,更有助于形成人人参与环保的社会氛围。
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我国在环保领域的长效机制将逐步建立完善。不过,正所谓徒法无以自行,未来能否有效落实新环保法的各项条款,将成为环保事业能否真正发展的关键。希望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确保新环保法落到实处,为“美丽中国”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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