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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检察机关破冰前行

更新时间:2014-05-08 10:28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阅读:545 网友评论0

兰州、武汉居民饮用水受污染;中国16.1%的土壤受到污染,其中可耕地污染达19.4%……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破坏环境资源行为成众矢之的。

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缘何屡打不绝?检察机关办案面临什么样的困难?如何惩治此类犯罪背后的渎职犯罪?带着一系列追问,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厅局。

“两法衔接”信息交流不畅,“以罚代刑”屡有发生

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屡打不绝,其中执法、司法部门沟通协作机制不健全,“交了罚款就算不违法”、“以罚代刑”的情况出现,是影响打击犯罪力度的重要因素之一。

记者从高检院侦查监督厅了解到,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等涉及民生民利案件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相应的办案信息交流和协调配合还不够顺畅,特别是“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尚未普遍建立和应用,信息不对称常常导致检察机关对有关行政执法及公安立案等情况不知情、不了解。同时,由于没有建立强制的备案制度,检察机关难以对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以及公安机关作立案、不立案决定处理等情况进行及时监督。

据了解,为了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破坏性采矿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今年3月,高检院部署开展了相关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对此,侦查监督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通过此次专项监督活动,集中监督一批存在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等违法情形的破坏环境资源案件,同时,进一步推动“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联动执法和协作配合机制,确保每一起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依法得到追究。

环境刑事治理与行政治理之间存在“空白地带”

“从近三年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办案情况来看,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形势严峻。”高检院公诉厅有关负责人指出。

据介绍,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目前呈现出四大特点:犯罪主体多元;采取最原始技术、使用最简单设备却极具破坏性的方式进行;造成的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因作案手段隐蔽导致经济损失难以准确统计。

“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危害深远,检察机关加大对此类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必须走惩防并举的综合治理之路。”公诉厅有关负责人指出,查办破坏环境资源犯罪首先要在“伸手”与“被捉”之间建立起即时的、必然的联系,针对破坏环境资源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依法快诉;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特大案件,依法从快从重处理。据记者了解,有的省已结合本地情况出台了相关的办案指导意见,如河南省检察院与该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省环保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为查处此类犯罪从机制上提供了保障。广东省检察机关通过案件办理剖析滋生犯罪的制度性、机制性漏洞等,充分发挥检察工作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

“还应当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这位负责人指出,由于我国法律关于环境资源犯罪罪名设置分散化且罪名设置过窄等原因,环境刑事治理与行政治理之间存在“空白地带”,从而造成环境治理整体机制效能的减弱。

环境监管渎职犯罪易忽略、查办难

在公众关注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破坏环境资源的另一只“黑手”—环境监管渎职犯罪却往往被人们忽略。

广西龙江河镉污染渎职犯罪案、河南洛阳“红河谷”渎职犯罪案、河北廊坊部分电镀厂污染环境渎职犯罪案……记者采访了解到,近年来,生态环境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维持高位运行,呈现高发态势,仅今年前三个月检察机关查办涉及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就达231人。

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分析指出,破坏环境资源的渎职犯罪主要集中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及环境监管失职等罪名上。涉案部门和涉案人员主要以林业、环境监管、水利、国土等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主。在具体表现形式上,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违法排污行为监管不力,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环保专项资金申请、使用监督管理失职,造成环保专项资金未用于环保,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等。

“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阻力大是查办这类案件面临的主要困难。”渎检厅负责人表示,针对办案实际难题,渎检部门将与行政执法部门加强通力协作,同时,加大办案力度、突出办案重点,对涉及环境资源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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