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空气不过关 国务院领导约谈
国务院下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对地方政府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办法》强化空气质量改善的刚性约束作用,终期考核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未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所列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即视为未通过考核。
考核1 京津冀考核pm2.5降幅
对地方政府考核的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考核办法提出,复合型大气污染严重的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重庆市等11个省份,以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为质量考核指标;其他省(区、市)以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为质量考核指标。
考核2 重点考核机动车防污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10项指标,其中占比较高的大气环境管理16分、工业大气污染治理15分、机动车污染防治12分、产业结构调整12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终期考核和全国除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年度考核,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问责1 不合格地方多掏钱治污
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干部主管部门,今后将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中央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将予以适当扣减。
问责2 国务院领导约谈不合格地区负责人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由环保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区、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并暂停该地区有关责任城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评文件审批,取消国家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除暂停其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评文件审批外,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不合格。
■官方解读
完不成目标视为未通过考核
作为“大气十条”重要配套政策性文件,《考核办法》共十二条,明确了实行“大气十条”的责任主体与考核对象,确立了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评估考核思路,标志着我国最严格大气环境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的正式确立。
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英民介绍,《考核办法》设置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类指标,实施双百分制。重点选择了对空气质量改善效果显著的任务措施,建立了可量化、可评估、可考核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指标体系。
“《考核办法》突出了以环境质量考核环保工作,强化空气质量改善的刚性约束作用,终期考核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赵英民说,未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所列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即视为未通过考核。
■新闻背景
力度最大空气清洁行动
去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行动计划》提出,经过五年努力,使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是: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为实现这些目标,《行动计划》确定了十项具体措施,因此该《行动计划》也被称为“大气十条”。该《行动计划》由国务院牵头,环保部、发改委等多部委参与,被誉为我国有史以来力度最大的空气清洁行动。(据《京华时报》)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十项具体措施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五、严格投资项目节能环保准入,提高准入门槛,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
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调整完善价格、税收等方面的政策,鼓励民间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
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八、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
九、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制定完善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十、明确各方责任,动员全民参与,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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