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小利排污水 污染环境法不容
更新时间:2014-06-09 06:41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 周小友 陈新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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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租用废弃的厂房加工电雕版,并将含有重金属铬的有毒废水直接排放,严重污染环境。日前,经安徽省怀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3年8月,胡某在怀宁县某镇租用一家废弃的大米加工厂,未经批准即购买了制造电雕版的有关设备,私自进行电雕版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含有重金属铬的有毒废水,胡某未进行任何处理直接对外排放,造成周边的沟渠、鱼塘和土壤严重污染。
经检测,对外排放的废水中铬最高浓度达24.2“g/L,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5“g/L)的16倍。案发后,胡某配合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消除污染,支付治理等相关费用10万余元,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鉴于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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