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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责任险7年仍未走上阳关道

更新时间:2014-06-27 11:07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2739 网友评论0

作为重要的环境经济手段之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从2007年试点至今,已经7年有余。截至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省、市、自治区已经达到28个,投保企业累计达2.4万家次,提供风险保障568亿元,涉及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电力、医药、印染等多个行业,对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减轻企业负担、缓解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违法成本低等原因,企业投保动力不足,加之理赔案例不多,各地在推广过程中仍面临不少阻力。而保险责任范围窄、保险产品单一、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也需要保险公司深入思考。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是否有助于问题的改善?如何才能让企业认识到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

日前,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中欧环境治理项目联合主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国际研讨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业界专家等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企业为何不愿投保?

违法成本低,缺少强制依据,企业主动投保意愿不强

分散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防患于未然,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作用。但在目前的条件下,对环境违法企业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仍是一个尴尬的现实,这也就导致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动力不足。

就在上周,山东省青岛市环保局在其官方微博晒出了对青岛崂特啤酒有限公司的罚单:崂山分局在夜间突击执法检查中发现,公司排放的水污染物氨氮、COD浓度分别为15.2mg/L、66mg/L,分别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04倍和0.32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崂山分局对其处以罚款654元。这一看似荒诞的处罚金额,恰恰反映了环保处罚的现状。这样的处罚金额,怎么能震慑企业?

更为典型的案例是紫金矿业。“紫金矿业在2010年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当时专家估计生态环境损失高达数亿元,但最后企业的民事赔偿只有3000余万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如果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30%进行罚款。所以,对紫金矿业的罚款只有900余万元,对企业的震慑力很低。”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政策处处长燕娥说,目前,发生污染事故后,民事赔偿实际上只承担直接财产损失和应急处置费用,大部分生态损失是没有承担的。

处罚力度不够,加之没有强制性法律要求,使得企业投保意识不强。无论地方环保部门还是保险公司,都希望能够明确强制依据。各地在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过程中,出台政策措施、明确强制保险企业名录是主要方式之一。

去年2月,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因为保险费率的高低与企业环境管理水平挂钩,这就促进了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据燕娥介绍,他们在与铅酸电池行业企业座谈时,企业表示已经把投保成本作为企业环境成本的一部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高风险企业的成本。

保险设置有哪些问题?

保险责任范围过窄,急需进行产品创新

重庆一家企业的法律顾问说,他们不愿意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因为拿到的保单看上去很美,而且费率也不低,但真正发生突发事故的时候,企业很难获得赔偿,因为很多都是除外责任或免除责任。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政策法规处的张晓波也谈到了这一问题,“各家保险公司提供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比较传统、单一,限制条件也多,特别是赔偿范围也比较窄,很多企业反映满足不了他们的需求,同时各家保险公司自主创新产品的动力也不是很强”。

根据2007年12月出台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如何定义保单中提到的“污染事故”,是理解各保险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范围的关键。通过对8家保险公司的保单进行分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发现,各家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中对污染事故的解释不尽相同。

汪劲说,总体来看,现在的保险条款和保单都比较粗糙,有些保险公司的条款内容几乎完全相同,相互借鉴比较多,还有一些是由外国条款直接翻译而成的。

保单中关于保险责任的内容包括承保的地理范围、承保的损失原因、承保的损失和费用。但汪劲认为,现有保单的保险责任范围过窄。比如,人保财险的保险条款规定,“本保险合同所指承保区域是指保险地址外围一公里以内的范围”。那么,如果是一公里多一点,怎么办?人保财险责任保险事业部行业业务处处长秦余国对此回应说:“承保区域范围大小与企业缴纳的保费直接相关。比如,企业要保5公里,保费要乘的系数是1.2~1.3,如果要保10公里,这个系数就会更高。”

目前,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承保的只是突发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基本不对渐进性污染进行承保,但汪劲认为,这应是一个突破的方向。

然而,因为一些污染造成的损失和清污费用是天价,如果进行这方面的产品创新,有偿付能力是对保险公司的起码要求。此外,责任范围与保费密切相关,“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企业支付的保费最低也折合人民币3万多元,而我国的保单呢?江苏地区有些企业的保费才两三千元。合理的责任范围加上合理的保费,可以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螺旋式上升,并逐渐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深度和广度。”秦余国说。

理赔案例为何少?

影响企业投保积极性,增加了观望心理

“我国现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际上是事故险,发生的概率很低。而概率低就导致赔付率低,赔付率低以后,企业就没有积极性了。”湖南省环保厅法规处处长陈战军说。缺少理赔案例,是国内很多地方面临的问题。

从2009年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至今,深圳市还没有遇到一单理赔案件。这导致越来越多的企业在观望,同时也让一些连续投保两三年以上的企业开始怀疑投保到底有没有用,能带来什么保障。

“所以,他们的积极性不高。”张晓波说,他们对强制污染责任保险企业名录内的600多家企业进行调查,自愿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还不足50%。今年上半年,深圳有50家企业的保险到期,但目前还有一半处于脱保状态,没有及时进行续保。

理赔案例对增强企业投保意识的作用有多大?秦余国讲述了这样两个案例:宜兴一家企业的盐酸储罐发生泄漏,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但因为这家企业购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获得了100多万元的赔偿。

2012年12月31日,山西长治潞安集团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苯胺泄漏污染浊漳河,保险公司第一时间支付了100万元的预付赔款。根据保单规定,这家企业共获得405万元的赔款。

“实际上,这两家企业的损失都大于他们的投保金额。江苏那家企业的老板后来就埋怨财务经理,为什么只保了100多万元?第二年续保的时候,企业大幅提高了保险额度。”秦余国说,这也可以看出,现在企业的投保意识还不强,投保也一定选择一个低额度的保单。

平安产险团财部副总经理丁文煜认为,我国的风险管理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有些企业不愿意保险公司进行风险查看,可能是因为企业没有看到保险有用的地方,这就需要保险公司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方案;而国内很多小企业可能没有环境污染风险的管控方案,将更多精力放在生产上,这就需要政府部门的引导和严格执法。

燕娥认为,我国的环境管理今后会有3种趋势:环境法制更趋严厉,公众参与度增加,更加重视市场机制的作用。在她看来,这也为今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因为只有严格执法才能倒逼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才会刺激保险市场良性发展。

怎样让企业觉得有用?

帮企业体检,发现自身环境风险并提出防范建议

现在,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认为投保无用,怎么办?丁文煜说:“如果保险公司真的能够帮助企业做好风险评估和管理,让企业了解到自身的风险有多严重,并给企业提出风险防范建议,一定会受到企业欢迎,因为这正是企业所需要的。”

她认为,风险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如果保险公司把这个环节解决了,企业就愿意来投保了,保险公司也要开发更多的产品来满足企业需要。

实践中,人保财险的“无锡模式”取得了很大成功。在这一模式中,人保财险和外部专家一起给企业进行体检,之后还会督促企业“看病治疗”,是一个全流程的监督。除了到企业进行现场勘查,保险公司还请专家对企业的安全环保员工进行培训。

2009年~2013年,人保财险在无锡出具企业体检报告2000多份,汇总问题14大类、118小类,排查环境污染安全隐患1318个,发现问题7285个,提供相关建议6.5万条,给企业安保人员培训3000多人次。

对于未来发展,平安产险总经理助理徐霆表示,保险机制作为环境经济政策和手段之一,一方面需要配套制度助力,另一方面需要自身完善。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创新发展,保险行业要加强风险数据共享,强化风险管理服务,健全损害赔偿制度,完善配套制度设计。

同时,徐霆认为,还要加快保险产品创新,除现有责任范围中对直接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清污费用和法律费用的承担外,需要进一步探讨间接损失、生态损失的转移方式。

新的《环境保护法》到底能给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带来什么?秦余国透露,这部法律通过后,国内一家大型石油企业主动跟他们联系,这在以前是不可想象的。因为推行这类保险,最大的阻力就来自这些大型企业。但是,新的《环境保护法》对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和触动,他们要面临的处罚将跟以前有很大不同。因此,他们想到要用保险来转移风险。“毫无疑问,这一法律的实施一定会给我们带来难得的机会。”秦余国坚信。

理赔案例

湖南株洲:氯化氢泄漏污染农田

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株洲市昊华公司在清洗停产设备时,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当,使设备内的氯化氢(盐酸)气体过量外冒,导致周边村庄的大量农作物受到污染。

这家企业于当年7月投保了由中国平安集团旗下平安产险承保的环境污染责任险。接到报案后,平安产险立即派出查勘人员赶赴现场。经过实地查勘,查证了氯化氢气体泄漏引起的污染损害事实,确定了企业对污染事件负有责任以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相应保险责任。

根据保单相关条款规定,平安产险与村民们达成赔偿协议,在不到10天时间内就将1.1万元赔款给付到村民手中。这是国内首个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案例。

四川广汉:硫酸泄漏损毁农作物

2009年7月,四川省广汉市万福磷肥厂因工人操作不当发生硫酸泄漏,导致附近部分农作物损毁、减产。受损农民情绪激动,纷纷聚集到厂内要求赔偿。

保险公司在接案后及时抵达现场进行查勘定损,认定责任后向受损农户支付了8000元赔款。

山西长治:苯胺泄漏污染浊漳河

2012年12月31日,山西长治潞安集团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发生苯胺泄漏事故,经调查测算,苯胺泄漏总量为319.87吨,8.76吨流入浊漳河,造成浊漳河挥发酚超标。

得知消息后,人保财险山西分公司第一时间派人赶往企业调查情况,核实事故原因和经过,同时做好事故专家鉴定、保险资金赔付等准备。考虑到企业停产、资金紧张会影响到清污工作,人保财险向企业预付了环境污染责任险事故赔款100万元。最终,企业共获得405万元赔款。这是目前我国数额最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案例。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历程

2006年6月

国务院发布《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提出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展包括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内的七类责任保险业务。

2007年11月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提出探索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和环境风险投资。

2007年12月

原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提出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先易后难、严格监管、稳健经营、互惠互利、双赢发展的原则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013年1月

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明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企业范围,包括涉重金属企业、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和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

2014年4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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