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空气监测变得透明
最近,PM2.5(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也称为可入肺颗粒物)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它关系着空气的质量,关系着人们的健康和生命。
令人困惑的是,正当公众对PM2.5表现出极大的兴趣时,环保等部门却闪烁其词,甚至讳莫如深。
有人说,公布PM2.5会降低空气质量的达标率,但北京市环保局副局长杜少中表示,北京的PM10都“没达过标”,又何来PM2.5降低达标率之说?
实际上,一个城市的空气状况如何,民众心里有数,尽管他们也许不知晓或者不懂得那些专业的术语和数据。以北京的空气而言,前不久那种污浊的雾霾天气不仅让人透不过气来,致使医院呼吸科病人激增,而且严重影响了人们的工作出行,航班被迫取消,交通事故频发。在这种情况下,民众渴望知道,从专业的角度讲,空气的质量究竟如何。
其实,这本是公众的知情权。如果空气监测部门经费来自财政,来自纳税人,就有义务将监测结果公之于众。在一个政府依赖纳税人存在和运转的社会里,公众有权利知道他们的钱花在了什么地方,以及花费的结果。毋庸置疑,中国的环保部门,有义务将空气质量数据告知纳税人,让纳税人知道自己税收的“产出”。那种遮遮掩掩的做法是对此种义务的违反,轻则应受纳税人的批评,重则应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2008年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第六条),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第九条)。并且,“环境保护”属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十条)。
还有,对于“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做法,“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不难看出,环保或者空气监测部门负有公布环境状况或者空气质量信息的法律义务,PM2.5数据不过是其中的一种信息罢了。拒绝公开该数据的行为,涉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也许有人会说,公布PM2.5数据会因天气达标率过低而让人们焦虑甚至恐慌,所以还是不公布的好。
首先,这是一种毫无根据的臆见。尽管可以预料的是,如果公布的PM2.5数据离人们的期望值太远,会给他们的心理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但没有理由认为,人们会因此而恐慌不安。
其实,对于不达标的空气质量,民众有充分的心理准备。生活在一个经常不见蓝天的城市里,谁不知道这是污染严重的表现呢?
其次,即使PM2.5数据的公布的确会导致部分民众过分焦虑乃至恐慌,拒绝公布也不过是一种鸵鸟政策。这种掩耳盗铃的做法不仅无助于空气质量的改善,而且可能带来更加严重的恶果。众所周知,空气质量变坏通常有多方面的原因,可能既跟政府的政策措施有关,也跟人们的观念、行为方式等有关;可能既有自然的因素,也有人为的因素。对于如此复杂的问题,解决方案需要周到细致的考虑,需要各方面的合作和智慧,需要民众的大量参与。
无疑,空气质量的改善和环境保护是一个公共问题,涉及到无数人的利益,涉及到无数人的行为选择。解决这种问题的有效方式是,依赖公众的智慧和参与。譬如,什么样的环保措施更加合理、更加低廉、更加容易被民众接受等,都需要进行广泛的讨论和辨析,需要充分听取民意,吸收民众的智慧。政策制定者往往以为自己比普罗大众更有知识,其实,无论在何种社会里,民间都有大量的智慧。民主决策的好处不仅在于让民众参与进来,而且在于吸收民间的智慧。
实际上,对于环境保护这样的事,没有民众的积极配合,基本上无法推动,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每个生活其中的人对特定时期的环境状况都负有某种程度的责任。即使决策者做出了应有的努力,但如果民众不积极配合,不改变相应的行为,空气质量或者环境的改善就十分困难。比如,即使政府出台了鼓励民众减少驾车的措施,如果他们不理不睬,尾气减少就只能是空想。
既然空气质量的改善离不开公众的智慧和参与,让他们知晓空气质量的信息就是必须的,因为这是他们贡献知识和积极参与的基本前提。不了解当下的空气质量状况,他们如何出谋划策或者改变自己的行为模式?
那种因公布PM2.5数据可能带来恐慌所以应予拒绝的看法,实际上是夸大其词,正确的做法应是把技术问题还给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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