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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17家企业单位收到罚单

更新时间:2014-07-28 08:53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 刘茜 阅读:879 网友评论0

日前广州市环保局公布了2014年第二季度行政处罚信息,共有17家企业或单位被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收到了市环保局开出的罚单。  

7家单位废水超标被处罚  

此次被处罚最多案例的就是水污染物超标,其中处罚数额最高的为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受到5686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介绍,该院被处罚的原因是在正常营业情况下,经广州军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总口排放废水中pH值为3.96,超过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规定的标准限值(pH值为6-9)。  

水污染物超标类案件一般表现为当事人排放的废水中某些污染因子的浓度超过了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限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可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家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被处罚  

在此次公布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共有5家企业因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受到罚款处罚,罚款额在1万元至8万元之间,其中,罚款额最高的是广州浪奇日用品有限公司。  

据了解,其被处罚的原因是其在正常生产情况下,经广州市建研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监测,磺化工艺尾气排放口2013年9月16日排放的磺化尾气中二氧化硫浓度为5784毫克/升;2013年10月16日二氧化硫浓度为2716毫克/升,均超过了其所执行的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规定的标准限值(二氧化硫≤850毫克/升)。  

大气污染物超标类案件一般表现为当事人排放的废气中某些污染因子的浓度超过了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限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具体的罚款金额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序、持续时间、危害后果等的不同,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家单位项目未经环保验收投入使用  

在此次公布的行政处罚案件中,罚款最多的是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广东南方碱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被罚了10万元和8万元。  

据介绍,本次的5宗建设项目类案件,均属项目未经竣工环保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违法情形,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28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最高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单位违反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此次因违反辐射安全管理制度被处罚的广州市番禺艺煌洗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该公司自2012年11月擅自投入使用的Ⅱ类射线装置XXN-2505型工业探伤X射线机尚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增项手续,被处罚款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射线装置等核技术利用项目在投入使用前,一般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辐射安全许可证和竣工环保验收等手续;其中,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投入使用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具体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序、持续时间、危害后果等的不同,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或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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