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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污染严重地区禁产食用农产品

更新时间:2014-07-28 21:02 来源:农业部 作者: 阅读:922 网友评论0

辽宁省将从源头把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各地环境评价,确定适宜生产的农产品品种,切断重金属等污染物进入农业生产环节的链条。

昨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以下称《意见》)在省政府网站公布。

食用农产品将有禁止生产区

环境污染对于农产品的损害体现在土壤重金属、水污染等方面。《意见》中规定,辽宁省将对农产品主产区、大中城市郊区、工矿企业周边等重点地区农产品产地环境进行定位监测。

有关部门将结合污染源普查,跟进开展土壤重金属残留与农产品重金属残留相关性研究。根据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科学确定适宜生产的农产品品种,及时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和区域布局,划定食用农产品适宜生产区和禁止生产区。对污染较重的农产品产地,将探索建立重金属污染区域生态补偿制度。

严禁贮藏运输中违法用添加剂

在农产品贮藏运输过程中,违法使用防腐剂、保鲜剂和添加剂等行为,早已成为一种行业潜规则。今后,辽宁省将严厉打击这种行为,同时在贮存运输中,严禁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确保材料和容器安全无害,需冷冻冷藏的农产品应配有相应设施。

特别是对于广受关注的畜禽屠宰和奶站监管,辽宁省将严格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督促落实进场检查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加强婴幼儿乳粉原料奶的监督检查,强化生鲜乳生产和收购运输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生鲜乳非法添加,加强奶站和乳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生鲜乳流入生产、流通等环节。

开展农产品质量追溯

《意见》规定,辽宁省将建立覆盖全省的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统一设计印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二维码,逐步实现农产品全环节可追溯。

学校、医院、机关、企事业等集体伙食单位购买农产品需建立购货记录,承办单位举办重大公共活动、重要会议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留样备查,或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对于不安全农产品和病死畜禽水产品,辽宁省将开展无害化处理制度,探索建立无害化处理补偿政策。对于病死畜禽水产品、不安全农产品和假劣农业投入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登记报告、深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工作。

此外,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辽宁省要求各级政府强化预测预警,严防负面信息扩散蔓延和不实信息恶意炒作,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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