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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十条”考核实施细则出台

更新时间:2014-07-28 22:3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 冯永锋 阅读:830 网友评论0

27日从环保部了解到,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日前联合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这个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空气污染治理考核“实施细则”,对2017年之前能否实现空气污染治理目标至关重要,其中对PM2.5浓度下降的考核最为关键。  

根据实施细则,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为100分,如果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就可得到60分;PM2.5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将以零分计。显然,对PM2.5控制的完成情况,可谓“一项考核定生死”。  

依照2013年9月份国务院发布的“大气十条”要求,“复合型大气污染”严重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成渝区域,都要考核PM2.5年均浓度下降程度。实施细则明确,这些地区2014、2015、2016年度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须达到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10%、35%、65%;2017年度终期考核完成核定PM2.5年均浓度下降目标。  

为保证PM2.5浓度控制实现预定目标,实施细则明确,2014年全国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600万辆,其中京津冀、长三角及广东省珠三角区域淘汰243万辆左右,其他地区淘汰357万辆左右;2015年,北京市、广东省珠三角区域淘汰全部黄标车。  

在建筑领域,实施细则明确,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工业领域,“实施细则”要求,严禁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还要制定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有序推进重污染企业梯度转移、环保搬迁和退城进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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