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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烧电子垃圾构成犯罪

更新时间:2014-07-30 09:30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1776 网友评论0

电子垃圾收购后“集结”出发,一条地下电子垃圾产业链条在偷偷运行着,潜在的高额利益促使违法牟利迅速膨胀。

从广东省清远市购置电子垃圾,运至湖北省大冶市刘仁八镇金柯村焚烧以提取金属牟利,焚烧电子垃圾数量达70多吨,严重污染环境。日前,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5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1万至2万元不等。

举报:焚烧电子垃圾环境污染严重

焚烧量巨大,气味刺鼻,70多吨废渣堆放在现场

2013年10月,湖北省大冶市刘仁八镇东面垅村村民向记者反映,有人在金柯村高峰岩焚烧不明物体,气味刺鼻,疑似电子垃圾,担心污染水体影响人畜健康。大冶市部分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

事件立即引起了大冶市环保局的高度重视,当日成立了“10·8”案件查处工作专班,安排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和环境监测技术人员迅速前往事发地点调查核实。

在金柯村一处海拔400多米的高峰岩上,大冶市环保局调查人员发现了71.95吨粉末状的废渣堆放在地上,上面还冒着青烟。

监测技术人员用便携式重金属检测仪对现场不明焚烧物进行监测后,发现这些物品中均含有铜、铅、锌、镉、砷、镍、铬等有毒物质,部分有毒物质的含量达到几万个单位。大冶市环保局固废中心主任柯善斌说,可以肯定这些物品属于危险废物。另据工作人员现场仔细查找,初步确定散发刺鼻气味的不明物品是电子垃圾。

技术人员还对附近水体水质进行取样,焚烧的电子垃圾样品也送往检测机构作进一步检测。由于焚烧量巨大,已经构成一起严重的环境污染案。

大冶市环保局迅速将这一情况上报至黄石市环保局和市政府,并告知市公安局和刘仁八镇政府。同时,为确保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环保部门、当地镇政府及公安部门抽调人员,24小时监控保护现场,防止现场被破坏和危险废物扩散。

查处:环保公安联手犯罪分子落网

几人签订租赁合同,将曾经的居住地作为焚烧场地

由于这是一起严重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大冶市环保局在第一时间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并将案件移送到大冶市公安局,为案件侦破争取了宝贵的时间。

随即,大冶市公安局立即抽调精干人员与环保部门有关人员一起成立工作专班,全面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侦破和电子垃圾转移处置等工作。

2013年10月8日当晚,一辆铲车和几辆农用工程车开到现场,装载电子垃圾废物,试图转运他处。在附近监控的工作人员迅速出动,要求司机将已装载上车的部分焚烧物倾倒回原处,并由派出所民警讯问这些司机,获取查找涉案嫌疑人的线索。

经过民警讯问,这些司机承认,雇佣他们偷偷转运这些焚烧物的涉案嫌疑人,为金柯村高峰岩湾居民饶某。

工作专班立即深入金柯村高峰岩湾,经过调查走访,缜密侦察,于次日上午将涉案的饶某锁定,并当场抓获。据饶某交代,垃圾焚烧现场是饶某曾居住的地方,大冶人杨某,伙同刘某、李某、董某4人,与饶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每月支付饶某1万元租金。

根据饶某交代的信息和线索,公安部门严密排查和周密部署,第二天环保警察在刘某、李某和董某租住的大冶城区宾馆将他们全部抓获。随后,闻讯逃跑的杨某也被抓获。

抓获当天,大冶市公安局向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对杨某等5人实施逮捕的申请,5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实施逮捕。

起诉:毒烟弥漫山谷应负刑事责任

6万元从广东运回百余吨电子垃圾,承诺“赚了钱之后不会亏待”

大冶市公安局在完成电子垃圾违法焚烧侦破工作后,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向大冶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指控涉案的杨某、刘某、李某、董某、饶某触犯《刑法》,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3月12日,大冶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件进行了公开庭审。5名涉案人员站到了大冶市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检方指控他们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追究刑事责任。5名被告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并表示悔过。

据被告人交代,2012年10月,经鄂州同乡李某介绍,刘某与杨某相识,并达成合伙焚烧电子垃圾以提取其中金属牟利的协议。刘某提供资金,由杨某购置电子垃圾并找地方焚烧,利润两人平分。刘某还让李某和董某帮忙,承诺“赚了钱之后不会亏待你们”。

很快,杨某从广东省清远市运回3车电子垃圾,共计139.41吨。为此,他们付了6万元的成本。

为寻找焚烧地点,杨某、刘某、李某、董某找到了大冶人饶某。在饶某的带领下,他们找到了山高路远、森林密布的大冶市刘仁八镇金柯村高峰岩湾,这里是饶某曾居住的地方。他们看中了一处场地,以每月付给饶某1万元的价格租下,并拿出两万元对场地进行了平整。

随后,这些来自广东的电子垃圾,在环境优美的山谷里焚烧起来。每晚,李某带着鼓风机,对着垃圾鼓风助燃,白天,垃圾继续阴燃,毒烟弥漫。刘某、董某等不时上山巡视。

截至2013年10月8日案发,现场焚烧后的残留物质为47.46吨,共焚烧电子垃圾71.95吨。

庭审:5名被告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1万至2万元不等

庭审中,主审法官询问饶某是否发现焚烧物有异常。

饶某说,他发现这些焚烧物冒白烟、青烟,气味非常刺鼻。为此,他曾叫刘某等将其拉走,而刘某等告诉他但烧无妨。

饶某说,他是代表湾里与对方签订协议的,对方支付的场地租金也是湾里共有。所以,高峰岩湾的居民也并不反对在此焚烧电子垃圾。

这期间,住在山那边的刘仁八镇东面垅村村民发现了异常,并向刘仁八镇政府及环境监察中队反映,环境监察中队上山查看后也曾警示其停止焚烧,但刘某、李某等仍然继续焚烧电子垃圾。

到案后,杨某、刘某等分别支付了一定的处置费用,以消除焚烧电子垃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经大冶市环保局环境监测中心监测,并未发生东面垅村村民担心的水体污染等严重后果。

原来,当初涉案人员担心焚烧后提取的金属会从泥土下渗影响收益,对平整的焚烧场地进行了硬化,但最终,这层硬化面却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污染物渗入地表的作用。

2014年4月8日,大冶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大冶市首例焚烧电子垃圾严重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杨某等5名被告人因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毒物质70余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结合被告人刘某、杨某、董某已分别支付危险废物处置费用10万元、1万元、两万元,被告人饶某退赃1.1万元,以及5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决5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1万至2万元不等。

据悉,“两高”司法解释出台以来,大冶市不断强化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与公检法等部门密切联手,对应急环境突发事件迅速反应,快速处置,运用法律之剑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

本案的成功告破显现了大冶市环保部门敢于亮剑、善于运剑、依法行政,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刚性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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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垃圾焚烧如何处罚?

近年来,我国废弃电视、冰箱、洗衣机、空调和电脑等年产生量日益增加。有研究表明,一吨电路板包含的黄金是一吨金矿石的40至800倍。除了黄金,废旧电器还含有银、铜、钯等贵金属,是比矿石更有价值的珍贵资源。在巨大经济利益的促使下,电子垃圾非法处置链条长期存在,即便在执法重压之下,依然违法生产,从地上转为地下。如何规范电子垃圾处置引发关注。

已制定一系列处理规范

早在2011年1月1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处理发展规划、基金、处理资格许可、集中处理、信息报送等一系列制度。

为配合条例的实施,环境保护部制定下发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等一系列配套实施文件。

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违法企业将被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司法解释加大打击力度

“两高”司法解释又一次加大了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的力度。

如,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这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实施,强制规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拆解等行为。

国外经验值得借鉴

美国早在20世纪九十年代初就对废旧家电的处理制定了一些强制性的条例。当局还通过干预各级政府的购买行为,确保有再生成分的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占据优先地位。

日本制定了《家用电器回收法》,并已经从2001年4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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