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80后青年企业家废水偷排 涉污染环境罪受审
年纪轻轻,名下便拥有两家工厂,作为创业者,高某在同龄人中是成功的典范。然而,因为乱排废水、破坏环境,成功的创业者却站在了法院的被告席上。
出生于1982年的高某是浙江金华永康人,“80后”的他,已是小有成就的青年企业家。在永康市,他成功开办了一家生产保温杯为主的工厂,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多番考量之下,2013年12月份,他又在台州临海市新开了一家从事电解加工保温杯的工厂。
在没有办理环保相关审批手批的情况下,高某擅自开工,并将超标的废水排入地下,造成了周边环境的污染。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16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未经环保审批,在电解加工的过程中,多次将处理未达标的废水通过沙石地渗透外排,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经临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车间排放口废水中总铬指标为6.55mg/L,超过排放标准3倍以上。
在庭审现场,高某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罪事实基本没有疑异,但在情节上有不同看法。高某的辩护人称:“高某实际上只加工了四五天,工厂只有四五人,生产量不大,社会危害性小,环境污染轻微;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高某则辩称,自己曾让房东去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房东以种种理由推说不急,一直等到被环保部门查处。
对此,公诉人进行了逐条反驳:“被告人不亲自办理手续,让房东代办的辩解不是很符合客观事实;辩护人说被告人在查获前用石灰粉中和酸性物质,中和后排放标准仍超标3倍以上,可以想象未处理前的指标多高;现场检查笔录证实加工地面有很明显的腐蚀痕迹,车间刺激性气味很重,可以推算只加了四五天的辩解不符合常理。”
双方辩论终结后,高某表示后悔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庭审后,审理此案的蒋法官表示,“两高”《解释》出台后,污染环境的入刑门槛降低,企业对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损害,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在处罚上,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记者8月12日从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获悉,高某环境污染一案已开庭审理,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法院将择期进行宣判。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谷腾环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