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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环保法》对数据造假明正典刑

更新时间:2014-08-26 10:44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赵娜 阅读:1262 网友评论0

为了顺应整个社会对政府信息公开和真数字、真信息的强烈呼声,明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对环境数据造假行为明正典刑。其一大亮点就在于加重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规定了严厉的行政问责措施。法律的零容忍,将对环保部门提出什么样的挑战?如何才能真正守住环境数据的“正品”关口?  

避免数据失真,顶住压力还要练出实力  

今天,环保“真数据”常常遭遇老百姓“真不信”。但话说回来,“真数据”到底有多真呢?主观上说,环保部门都愿意发布最真实的数据,告诉全社会环境状况的真相,但客观上讲,又因为种种困难难以实现。  

第一难的根源,在于环保部门自身的地位。各个地方的环保局都是当地政府的组成部门,在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全国空气质量城市排名等环保政绩的强大压力下,有些地方的环保部门往往不敢拿出真实数据。  

环境保护部西南环保督查中心一处处长但家文举例说,面对短期内实在完成不了但又必须完成的重大任务,环保部门的有些数据就容易出问题。比如说,在各地的雾霾治理和空气质量改善方面,尽管我们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但可能短期内的数据不理想,这时有的地方就会采取一些“非常措施”。  

另一难是能力建设差。合肥工业大学水环境治理专家、教授汪家权表示,环保队伍在执法过程中,也想得到真实数据。但有些问题即便在现场,由于缺乏管理经验,以及限于现场执法的技术手段方法,也未必能检查出来。  

“目前,环保部门本身具有的监测能力与应该承担的繁重监测任务严重不匹配。虽然现在各种监测仪器越来越精密,但市、县两级环境监测站人手不够和部分人员专业素养较低的情况仍普遍存在,再加之少数监测人员责任心不够强,也容易导致部分监测数据质量出问题。”但家文说。  

此外,污染源在线监测网络投入使用的同时,不少地方的环境监管并没有随之配套加强,致使没有收到应有的监管效果。  

“三分建设,七分管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是装完就万事大吉了,它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因此,日常监督检查尤为重要。”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副处长刘伟说。  

新《环保法》重点明确了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如实、客观地报出监测数据,并对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主任周珂认为:“监测数据造假在以往环保法律责任上并没有专门考虑。新《环保法》的实施,无疑加重了监管部门这方面的法律责任。”  

因此,环保部门首先应该协调好与政府的关系。环境数据的获得和公布,环保部门要站在科学的立场上,不能“怕引起公众恐慌”就刻意粉饰太平;其次,只有让环境执法真正硬起来,才能让公众相信环境数据的真实性。  

另一方面,环保部门应该形成内部约束机制,制定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保护地友好(北京)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解焱说:“对环保部门缺乏监督机制,对其执法成效、正确性缺少常规评估。数据失真问题也就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  

也有基层环保工作人员表示,上级环保部门应该抓紧把具体程序、办法制定出来,以供基层环保部门学习和贯彻。新《环保法》出台后,应该明确环保部门怎么来管?管到什么程度?省、市、县级分别对应管理哪些内容?  

此外,“环保部门应该加强科普宣传和信息公开。让公众知道环境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我们应该尽快做到环境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建立与公众、舆论充分良性互动的有效渠道。”但家文表示。  

痛打数据造假,自身严管还要齐抓共管  

经济利益的驱使,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加上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处罚金额低,这是企业数据造假的几大原因。  

2013年11月,全国共检查企业3.8万家,查处包括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问题就近1.1万件。  

面对史上最严厉的新《环保法》,如何对企业形成足够的震慑力,环保部门还需要多下些功夫。周珂表示,环保部门应该对目前造假情况进行梳理,找出容易在哪些环节上造假,制度设计上还存在哪些不足,然后有针对性地出台环境监管规章制度。  

刘伟表示:“企业主要从采样系统、分析仪器、数据采集和传输3个方面对监测数据进行造假。”由于调查取证比较困难,环保部门调查难度和压力则会很大,对企业的监管变得非常难。新《环保法》虽然明确列出了对企业环保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罚条款,但基层环保部门大多表示,对于企业对环保数据造假,往往由于抓不到现形,证据很难找到。“只有掌握了确凿证据,才能对企业进行处罚。”刘伟表示。  

但家文说,其实对企业的执法监管,环保部门只要做到认真负责,就可以避免很多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除了加大现场检查频次外,还可以通过现代化科技手段进行监控。比如,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上和排污口加装监控摄像头,环保部门监控中心通过视频可以进行实时监控;在一些大的电厂、印染厂和造纸厂的下风向和下游位置,安装自动监控装置,通过监测环境质量数据反推企业排污是否达标、企业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是否造假。  

诚然,环境监测存在点多面广、人手有限的现实困难,正如当地有关负责人所言,“即便是安排一万个人来监管,也不能确保发现违法排污企业。”不过,环保部门并非“一个人战斗”,其完全可以发动群众参与监管,积极举报。  

“新《环保法》第五章专门讲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环保部门应该力促信息公开,让公众帮助环保部门一起来监督企业。”周珂说。  

有些地方环保部门联合公安、检察部门联合执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取得良好效果,汪家权说。  

同时,地方环保部门要加大数据有效性审核比对频次。环保部门定期对企业自动监测设备进行人工监测,对数值进行比对,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数据则是合格的。否则,这些数据则不具备有效性,若涉及造假还要寻找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一旦抓住,就要重罚重判。  

但家文说:“以前对监测数据造假或失真没有严厉处罚。新《环保法》出台后,从法律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实践中需要对典型案例严惩重罚,杀一儆百,才能形成强大的威胁震慑作用。只有这样,监测数据造假问题才会有明显改变。”  

力抓数据保真,收紧资质还要诚信为本  

随着环保事业的发展,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成为我国环境管理领域的一项创新,也推动了环境服务业的兴起,不少地方在环境监测领域引入第三方运营维护。  

可第三方运营机构能否保证环境监测数据不偏不倚?  

汪家权说,现在第三方运营机构多采取一年一承包的形式。如果不与污染企业合作的话,年包的订单可能就没有了;其次,真实负责任的数据则需要派人常驻监督、定期抽检、投入试纸、试剂等。而采用虚假数据可以节约第三方运营机构的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  

“其实,第三方运营机构和环保部门是没有上下级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的,此前的环保法规也没有规定对他们违规的严管重罚。”但家文表示。这就致使以前第三方运营机构钻了空子,环保部门对其监管也不到位。  

在线监测设备生产运营商的资质先需通过环境保护部审批,再经地方环保部门审核招标后,由排污企业自行选择与其合作。这种合作方式决定了污染企业成为在线监测设备的“衣食父母”,很难想象后者会冒着牺牲利润、订单的风险,去跟污染企业严格较真。新《环保法》明确规定,第三方运营机构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在这样的规定下,第三方运营机构就不敢对企业唯命是从了,不然就会给自己带来大麻烦。  

“过去,环保部门往往只追究监测数据造假企业的责任。作为企业聘请的第三方运营机构,主要由企业来决定如何与第三方运营机构分担处罚责任。新《环保法》实施后,处罚违法污染企业时,也必然会让协助造假的第三方运营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环保部门对第三方运营机构的监管也将更为严格。”但家文强调。  

实际上,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管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实现。  

“环保部门可以在审核运营资质的时候进行第一道把关,之后每年年度审核评估时再进行第二道把关,第三道把关则靠平时加强监管。”但家文说。  

第三方运营机构若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基层环保部门管不了时,可以向发证以及年审的部门反映,让有管理权的上级环保部门来管。同时,环保部门还可以向上级部门建议取消其资质,不准其从事第三方运营活动。尤其是,第三方运营机构若对监测数据有一次造假,应立即清出行业,巨大的造假风险将迫使其不敢越雷池一步。  

此外,环保部门需要建立企业诚信体系,特别是第三方监测行业的“准入制”、“黑名单制”,提高其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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