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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需保障制度护航

更新时间:2014-09-19 08:46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梁江涛 阅读:1088 网友评论0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提出《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目标,到2015年底前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到2017年,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试点工作基本完成。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决策层专门就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提出指导意见,旨在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环境资源的配置功能,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排污权交易在长三角地区已试点多年,取得了一些经验。例如江苏省实施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纳入首批试点的915户重点企业中,98.5%已实现了排污权网上申购管理,2009年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达7739.4万元。  

但在试点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现实问题。笔者认为,如果按照排污权交易试点时间表将这一制度向全国推广,保障制度建设必须跟进。  

在排污权交易试点过程中,一些地方出现了企业之间无序竞争甚至恶意竞争等问题。比如有的企业操纵市场,囤积居奇,掌握大量富余排污指标或捂盘惜售、或漫天要价、或限制竞争,搞选择性交易等。对此,《指导意见》中虽然提出,对在交易中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但在笔者看来,这种规定仅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细化的惩戒条款。因此,要从根本上遏制这些问题发生,必须对惩戒措施进行进一步细化。  

此外,地方政府在排污权交易中的利益博弈必须遏制。否则,可能导致某些地方政府操纵交易,破坏正常的交易秩序,甚至滋生官商勾结、权力寻租等腐败行为。比如招商引资中的所谓重点保护企业,往往是地方政府的掌中宝,会得到更多的排污总量和指标。这对其他企业是不公平的。笔者认为,必须用统一规范的法规细则对政府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对可能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确定具体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排污权交易才能在法律制度的护卫下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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