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谁在污染取水口水质?
今年5月13日、9月29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金口水厂取水口水质发生两次异常,武汉市和咸宁市环保局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了金口水厂饮用水源安全。
湖北省环保厅对此高度重视,为彻底找出这两次水质异常的原因,保障金水河流域饮用水源安全,前不久,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专业人员赶赴江夏区、咸宁市开展现场调查。
现状:
工业、生活和农业污染叠加
金水河为长江支流,流经湖北省咸宁市、蒲圻市、嘉鱼县和武汉市江夏区,通过武汉市金口街的金水闸,由金口河流入长江,全长144公里。
依据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金水河跨界污染应由咸宁市和武汉市两地协商解决,或由上级人民政府解决。
前不久,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会同武汉市环保局、咸宁市环保局、江夏区环保局和嘉鱼县环保局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来到金口水厂了解情况。
调查组成员调阅了2013年至今的水质分析报告,并向水厂负责人了解水质异常原因。这位负责人称,畈湖工业园建立以后,金口水厂取水口水质就受到影响,水有一股鱼腥味。当调查组询问其如何判断导致水质异常的主要原因来自畈湖工业园时,这位负责人说:“我是凭感官、凭经验。”
沿金口水厂取水口往上,调查组又仔细查看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情况。按照规定,水厂取水口上游3公里范围内为二级保护区,1公里范围内为一级保护区。然而,调查组发现,金口水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有港口码头,还有大量开发建设项目,保护区范围内还发现排污口和排污行为,且金水河上游乡镇均未建设污水处理厂。
记者在金水河沿线看到许多散养和中小规模的养殖场,周边村民生产和生活废水直接排入水体。
在太平闸所在区域,一位村民说:“以前这里的水很清亮,大家都下水捉鱼虾,现在水有臭味,再也没人下水了。”水面几乎全被绿萍覆盖,少量家鸭游动时,方可瞥见几星水波。
畈湖工业园现在情况如何?调查组一行来到园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厂房大门已贴上封条,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还未进水调试。
据了解,畈湖工业园于2010年经咸宁市政府批准成立,定位为涂料建材、食品日化和高科技产业精细化工。调查组实地查看发现,园区废水排放途经太平闸、南宁港直至金水河。从地图上看,园区距离金水闸10公里以上,金口水厂取水口位于金水闸下游的长江干流,距金水闸约9公里。
早在2012年,湖北省环保厅就督办了畈湖工业园环境问题,当地政府曾保证将园区废水用槽罐车拉到有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但是,由于后期在监管上存在不足,导致园区大量废水排入金水河南宁港,造成污染。
2013年7月18日,湖北省环保厅接到群众举报,随后派专业人员进入畈湖工业园检查,发现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尚未建成,园内企业不具备生产条件,存在未批先建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湖北省环保厅当即要求已开工企业立即停产,在未建成并试运行集中污水处理厂前,所有企业不得开工。
处理:
拒绝新污染,解决老污染
随后,湖北省环保厅在嘉鱼县组织召开金水河流域跨界污染调查工作协调会。
会议指出,近年来,金水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迅速,沿线人口密集,农业所占比例大,工业企业逐渐增多。然而,沿线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部分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水平仍较低。大量生活废水、农业和工业污水排入金水河及金口水厂取水口上游,造成金水河污染。一旦金水河突然集中开闸或泵水,则会影响金口水厂取水口水质。
为此,武汉市和咸宁市环保局表示,将建立金水河流域环境保护联动机制,加强协调沟通,组织联合执法,共同应对和处置金水河流域污染问题。建立金水河流域跨界断面考核机制,在跨界断面安装水质自动站,依据水质监测结果,追究污染责任。同时,加强与水利部门联动,协调水利部门根据金水河水质状况,合理调节进水闸排水水量和时机,确保金口水厂取水口水质达标。
“金水河流域及金口水厂取水口上游新的污染必须坚决杜绝,老的污染要共同解决。”针对畈湖工业园存在的问题,湖北省环保厅要求咸宁市、嘉鱼县环保局加强巡查,督促当地政府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强调污水处理厂在未正常运行前,畈湖工业园企业一律不得生产。武汉市及江夏区环保局要加强金水河及金口水厂取水口上游企业的监管,依据我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规定,依法依规坚决取缔违规建设项目,严厉打击企业非法排污行为,并督促当地政府加快金口街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
思考:
区域污染需相关部门共同治理
通过这次调查发现,造成金水河污染的因素复杂。金水河沿线规模化养殖和农业面源污染问题比较突出,上游乡镇却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特别是金水河下游人口密集,阳茂湖及金口街约有12万人,大量生活废水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入金水河,势必对金水河水质造成影响。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的污染比重究竟如何,还需要进一步科学论证。
由此看来,金口水厂水质异常及金水河水质恶化,不仅与工业企业污染有关,更与长期积累的区域综合污染有关,而区域环境污染问题不能仅靠环保部门监管。
根据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故当地政府应当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
《条例》第四章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跨行政区域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商制度,相互配合,共享信息,协调跨行政区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事件。
同时,地方政府也要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区域环境整治,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在企业建设布局、地方发展规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等方面,只有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相关部门协同合作,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区域综合污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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